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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學位考試辦法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博士學位考試辦法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第 2 次系務會議增訂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0 日院務會議通過核備 97.03.27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研究生具備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通過本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試。 二、通過本學系博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 三、博士論文之相關研究,必須至少有二篇論文其中至少有一篇為 full paper在 SCI 或 SSCI 期刊上發表或已獲得接受刊登證明,且研究生須為第一作者,指導教授 為通訊作者。 四、指導教授之同意。 第二條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 歷年成績表 2. 考試委員名冊一份 3. 學位論文初稿與摘要 4. 學術期刊論文發表影印本,每篇各一份 5. 指導教授同意函 6. 資格考試通過證明 三、以上文件由系學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報校申請考試。 第三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須於考試前兩個月簽請校長核定外,並經學校博士學位候選 人資格及考試委員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可發聘。 第四條 舉行學位考試前三週,應將候選人之論文函送學位考試委員審閱。並於考試前一週, 舉辦論文公開演講。 第五條 學位考試委員缺席時,不得以他人代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論文考試,至少須委員 五人出席,其中校外委員人數須三分之一以上,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 考試成績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學位考試依學位論文評分,並舉行無記名投票,需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含 人數通過及論文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視為通過,評定一次為限。 第七條 學位考試需於修業年限內完成,至多可考二次,二次均不通過者應予退學。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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