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洋大学工学院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教师评估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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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評估辦法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評估辦法 94.01.06 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94.03.10 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94.03.31 院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提升教師教 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四條訂定教師評估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學系之專任教師除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外,每滿五年均應接受評估一次。九 十二學年度前聘任之教師自到校任職時起算,已任滿五年者,九十四學年度辦理 第一次評估。九十二學年度以後任職之教師依 『工學院新進教師評估辦法』 辦理, 經評估合格後,則依本學系教師評估辦法辦理。 第三條 一、凡本學系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校服務期間得免辦理評估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四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五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認真教學者。 六曾獲累積十二次以上國科會甲種補助或專題研究獎助,並認真教學者。 七十年內平均每年獲得三百萬元以上研究計畫經費,並有具體研發成果與 認真教學者。 二、凡本學系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五年內得免辦理評估 一最近五年內曾獲得本校優良教師一次以上者。 二最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研究計畫三次以上,並認真教學者。 三最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一次以上,並認真教學者。 四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級單位向院 級單位及校方報准免辦評估者。 第四條 評估項目及標準 本學系評估項目分為教學表現、研究計畫、著作發表及服務表現等四項。助理教 授以上教師評估總分七十分以上視為通過,所有評估項目計分以每次受評之前五 年內成果為準。 一、教學表現專任教師給予基本分數十分。五年內學期平均授課鐘點數與本校 聘書規定之鐘點數比較,平均每不足一鐘點扣一分,每超過一鐘 點加四分。每開授一門必修課程(專題討論不計)加二分。每一 課程有自編教材者加三分。學生反映佔十分,並將授課評分區分 為大學部及研究所等二大部份分開評比 , 五年內教學評鑑之課程 總平均值 4.5 分以上者給予十分,4.0~4.5 分者給予八分,3.5~ 4.0 分者給予六分,3.0~3.5 分者給予五分,3.0 分以下者給予一 分。最近五年內曾獲學院級教學優秀教師者加十分。 本項所有計分累計不得超過六十分。 二、研究計畫承接國家科學委員會或政府機關計畫並擔任主持人者,每件計畫 給予八分,超過一百萬元者給予十二分。承接其它計畫以受評前 五年之總金額計,每十五萬元給予一分。指導國科會大專學生專 題研究計畫者,每件計畫給予四分。計畫列一位共同主持人(或 協同主持人)者,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比例 為 53;列二位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以上者,主持人與 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比例為 11;惟總和不得超過該 項計畫之原始給分。 本項所有計分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分。 三、著作發表包含學術著作、專利或對產業之技術移轉。SCI 論文每篇以十分 計。EI 論文、專利或專書(翻譯除外)每件以五分計。具嚴格審 查制度之其他期刊,每篇以三分計,每年累計最高採計六分;研 討會論文或報告每篇以一分計,每年累計最高採計三分。著作發 表非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分數減半。以上著作發表以受評之前五 年內成果累計之。研發成果對產業之技術移轉具本校證明者每件 十分。 本項所有計分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分。 四、服務表現由本學系教評會,依據教師出席會議情形、服務表現及到校狀況 給予評分,最高以十五分計,另外受評五年內有下列事項者,應 給予加分。 一 對系務推展有具體貢獻者,由系教評會推薦,送院評估小 組審核通過者予以加分,該項至多加十分。 二 代表本學系出任院級或校級各項委員會委員或代表,並有 出席會議達三分之二者,每項每年加一分。 三 擔任國內外各學術期刊之編輯委員,並檢具證明文件者, 每項服務加二分。 四 獲聘為政府各級機關之諮詢委員或專家,並檢具證明文件 者,每項服務加二分。 五 擔任國內外各學(協)會之理監事,並檢具證明文件者, 每項服務加二分。 六 其他各種有益校譽之具體校外服務事蹟,並檢具證明文件 者,送院評估小組審核通過者,每項服務加二分。 本項所有計分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分。 第五條 本學系教師評估每學年辦理一次,其時程及程序如下 一、受評教師應備齊教學、研究、著作及服務等相關資料,於每年十月底前提 送系教評會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並視為該次評估未通過。 二、系教評會就受評教師提送之資料查核確認,並就教師出席會議情形、服務 表現及到校狀況給予評分後,於十一月底前送請學院評估小組審議。 第六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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