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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办〔2012〕117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 广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以下简称规程(DB45/T 382-2006))实施以来,对建设工程的减灾防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规程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操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现将规程调整的内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程调整 (一)规程表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注1、每类6项条件中,有2项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别”,调整为“注1、每类6项条件中,有1项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别”。 (二)规程表2序号6复杂程度分类中 的“挖填边坡高度”应包括现状人工边坡和工程建设产生的永久性边坡高度。 (三)附录G中G2.3的最大曲率值计量单位(10-3/m)调整为(mm/m2)。 (四)规程表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调整为 项目类型 项目类别 重要建设 项目 面积≥3km2的开发区、各类园区、城镇建设规划区。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长度≥10km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输电线路、油气管路;40层(含40层)以上超高层建筑;20层以上40层以下建筑群(≥3栋);8层以上20层以下建筑群(≥20栋);建设用地面积≥100亩;垃圾处理(填埋)场;冶炼厂废渣场;水处理厂。 较重要建设 项目 面积3km2的开发区、各类园区、城镇建设规划区;长度1 0.1~1 0.1 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MW) ≥250 50-250 10 1~10 12 5~12 30 5~30 5 注建设项目未能尽列者,可参照建设部“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评估工作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预测评估主要是根据项目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建筑物特征,针对项目区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地质灾害预测;对于已采取防护措施或正在实施防护措施的项目,预测评估要结合已实施的防护措施进行预测。 (二)预测评估应当包括产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据危害对象判定)和危险性三个方面,预测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是评估的过程,危险性分级是最终评估结果,三者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评估规程表6的规定。 (三)对于地基不均匀沉降、膨胀岩土地基胀缩的预测评估要从地基处理的角度出发,要根据地基条件和建筑物特征,考虑适合的基础类型、地基处理方法(式),并预估地基处理费用大小进行评估。采用桩基础的建筑物应当把桩基础视为处理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措施之一。 (四)鉴于岩溶路基不均匀沉降的评估与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内容存在交叉,易造成误解,现规定道路工程不再进行岩溶路基不均匀沉降评估,着重加强道路工程岩溶地面塌陷、软弱土路基不均匀沉降的评估。 (五)评估单位要按规程要求对不同的评估级别要投入不同的实物工作量;要加强对边坡防护、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等方面的调查,提出的防范措施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禁止随意降低评估级别,确保评估报告质量。 本通知的调整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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