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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审定的行动计划,不是一般化的安全大检查,一定要着眼“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运用系统观念,防控重大风险,破解基础性、源头性、制度性等突出问题,加快突破爬坡过坎期和瓶颈制约期。一定要把本地区、本领域最大风险排出来,把防范控制的底线划出来,把有力管用的措施拎出来。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是深化整治三年行动的一个重要抓手,(湖南源江、重庆松藻)全系统各环节,煤矿自查自检、企业内部检查、监管检查、监察执法四个100,一矿三报告,两清单(深层次问题、区域性问题)、一矿一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排查,,,,,,一、三位一体风险管控,,,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三、检查主要方法,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一、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把风险防范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查处挺在事故前面,要求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同意,去年出台了一系列双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并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国家煤矿安监局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出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风险管控机制建设的要求,并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选取了116个煤矿进行试点的基础上,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20年再次对标准进行了修订,于5月1日印。,一、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要组织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为帮助煤矿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更好地掌握管理体系,推动管理体系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执行说明,对管理体系重点条款、新增条款从理论和操作层面进行了说明,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同时列举了“煤矿安全理念”“煤矿安全目标”“矿长安全承诺”“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新工作面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新设备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高危作业前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事故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分析报告”等内容示例,供执行时参考。,一、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按照PDCA循环的逻辑建立策划(P)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矿长作出安全承诺,引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良好运行;强化从业人员素质,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人才保障。实施(D)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质量控制,开展标准化生产作业。检查(C)通过内部自查和外部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改进(A)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各要素进行分析调整,推动管理体系自主运行、自我完善、持续改进。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一、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图1,一、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2020年6月2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制定印发了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以往检查情况和煤矿企业生产实际状况等,定期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年度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为准确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奠定基础。同时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一)安全生产法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一)安全生产法处罚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四)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2015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确定的15类重大隐患细化为65项。2020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对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予以发布,将15类重大隐患细化为81项。数量上增加16项。有证照及行政审批手续方面的有机构人员配备方面的有系统方面的有设施设备工艺方面的有检测检验鉴定方面的有动态管理方面的,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分级、检查周期、整改、验收、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四)信息管理体系;(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二、事故隐患法律依据,(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煤矿)的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国家层面将事故隐患分为两级,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对一般事故隐患标准进行设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制定),明确负责不同等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第六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一)煤矿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二)煤矿的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应当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三)煤矿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四)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覆盖各运营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验算、试验、检验,科学分析、综合判别,全面细致查看,重点是系统图,带着问题问,进一步交流了解,通过记录查证和延深,三、检查主要方法,,研讨会、座谈会倾听,检查过程中听,2.链式法检查,1.“六字”法检查,(1)生产矿井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1.证照情况,(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管理体系中各岗位责任制是否齐全;责任监察(煤安监监察(2019)26号)(责任倒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令11号,对国有企业员工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各工种操作规程。(超定员,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矿井未制定或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结合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2.规章制度是否齐全,责任是否落实,(3)“五职”矿长和“五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职责必须清楚(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板石一矿未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安全、机电、通风4个专业副总工程师岗位职责不清。有的兼任(4)防突、防治水、防冲等专业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置(无机构和人员,重大隐患)。人员数量及素质能否满足需要,人员过少易造假,素质低,不真实。(5)反映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记录、台账、报表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例会是否按规定记录,确定的事项是否落实、问题是否及时得到解决。要形成闭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2.规章制度是否齐全,责任是否落实,(1)查瓦斯报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测风报表、通风设施(含封闭墙)管理台帐,看瓦斯超限及处理情况、风量配备情况,隐患排查开展及治理情况。(瓦斯经常超限-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属超能力);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矿井总风量及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风速小于规定、风量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八连城煤矿部分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3.有关报表、台帐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漏项,(2)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放泵等主要机电设备的检测检验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机电设备各种安全保护是否齐全。机电设备台账齐全(立井提升系统、斜井人车、架空人车、皮带运输等,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保护装置不全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没有备用主通风机或两台主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抽采系统;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产品的,井下电气设、电缆未取得MA标志的,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尤其是瓦斯等级升级的矿井要逐一核查),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3.有关报表、台帐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漏项,(3)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进行核算,不得超国家核定能力,也不得超采场实际能力,瓦斯抽采、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能力相匹配。(超能力,全年达110以上,月度超年核定能力10;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的,核查产量报表、生产调度台帐,建议及时调整产量,均衡生产),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3.有关报表、台帐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漏项,(1)两室是否实现联合值守(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设置在矿调度室),定期抽查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安装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调度员、监控值班员(是否持证上岗证)对其岗位职责是否熟悉及业务是否熟练,调度员对井下情况是否熟知。(有限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功能,按规定设立直通电话,规程507条)东源煤矿监控值班人员无证,不熟悉本岗职责,不会操作监控系统,调度通信系统不具有全呼、急呼等功能。板石一矿调度员不熟悉本岗位职责。,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4.矿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2)安全监控系统台帐或报表是否齐全①安全监控设备台账;②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③检修记录;④巡检记录;⑤各类传感器调校记录;⑥中心站运行日志;⑦安全监控日报表;⑧报警断电记录月报表;⑨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4.矿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处理是否规范,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及命名是否符合(AQ10292019)之规定高瓦斯、突出矿井甲烷传感器安设、调校、报警、断电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对瓦斯超限断电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按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4.矿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4)核查安全监控系统部分甲烷传感器和对应的馈电传感器历史数据。查询曲线显示打印,断线、负漂、无应答等故障及是否实现断电并闭锁情况(故障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瓦斯超限是否实现断电等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设置高底深度或全量程甲烷传感器和风向传感器等。(修改、删除、屏蔽瓦斯超限数据的-查不到历史数据)八连城煤矿监控历史曲线不稳定,瓦斯超线不断电。板石一矿未实现故障闭锁功能,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调校。宝山煤矿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4.矿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5)核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系统是否能实时反映入井人员数量、位置信息等及统读卡分站设置情况,安全管理人员跟班带班、井下交接班情况,核查防突员等特殊岗位的员实时位置和井下行走路线图,判断是否存在造假行为。(修改、删除、屏蔽瓦斯超限数据的-查不到历史数据)板石一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设置数量不足(不能准确定位)。东源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设置备机,读卡分站数量不足。,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4.矿调度室(安全监控中心),(1)采掘工程平面图。查采掘布局合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及时上图,煤矿生产水平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不超过2个,是否存在“三量”不平衡(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采掘失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对照矿井和采区设计);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抽掘采失调、不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安全设施及治理工程不到位等情况。(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对照井下现场核查;高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黑龙江泰源物质经销处煤矿和向林煤矿“三量”不符合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属下山“剃头”开采。,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核查图纸,(1)采掘工程平面图。查采掘布局合理情况不得超层越界,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的,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公司自行调整采矿边界(两矿相邻,自调技术边界)板石一矿局部矿界未留设煤柱,12205采煤工作面紧贴矿界回采。2016年内蒙古宝马煤矿12.3事故(死亡32人,伤20人),宁夏林利煤矿三号井9.27事故(死亡20人)。均为低瓦斯矿井。,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核查图纸,(2)通风系统图,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实现分区通风(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是否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存在采区进、回巷一段进、一段回风(-采区巷道以批准的采区设计为准,采区设计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的情况等,采、掘工作面、有关硐室是否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风速、风量(结合配风计划和作业规程)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掘作业地点风量不足的;没有备用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图纸,(2)通风系统图,八连城煤矿西六采区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板石一矿、东源煤矿、宝山煤矿低瓦斯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开采,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板石一矿违规串联通风(掘串采)。开滦唐山煤矿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东欢坨煤矿全矿井串联通风。特别是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1条规定。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相互切断后路,坚持灾害最小化原则,防止一旦发生突出等事故导致灾害扩大),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图纸,(3)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各类传感器设置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明确标注断电范围,是否能控制回风流中所有电气设备(可能需要结合井下配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图纸,(4)防排水系统图,结合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采区排水系统是否符合规定,下山采区是否在最低处设置采区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增设强排系统或设置防水闸门。(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八连城煤矿西三采区、西六采区未按规定设置采区排水系统。板石一矿井底水仓巷道未采取环形布置。,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图纸,(5)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质图(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的图纸种类和内容标注是否齐全)。古井、废弃井巷道、采空区、老硐等积水范围和积水量,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主要含水层水位(压)情况。(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图纸,(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矿井供电是否双回路(单回路(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且具有备用电源的除外)、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压风机、安全监控机房是否双回路,提人的提升机房、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下山采区排水泵房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是否独立、是否分接其它负荷;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是否向超过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高瓦斯、突出矿井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使用淘汰的电气设备、电缆的)。宝山煤矿主要通风机、压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且分接有其它负荷,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7)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防火注浆、注氮管路是否安装到位,是否按设计进行注浆、注氮(结合查注浆、注氮记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八连城煤矿防灭火措施不落实(无注浆、注氮记录,束管监测系统未运行)。(8)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管路系统图,是否在所有的采区避灾线路上按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供水管路与消防防尘管路合用的,是否按规定设置防尘洒水、喷雾、水幕等设施以及消防栓。(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八连城煤矿未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设施。国庆期间刚刚抽查开滦东欢坨煤矿、唐山煤矿也未,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图纸,(9)通信系统图,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地点是否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电话。是否设有应急广播系统、无线通信系统。(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开滦东欢坨煤矿、唐山煤矿采掘工作面未设直通调度室电话,未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5.图纸,(1)是否编制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作业规程;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编制中长期治理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规划,是否按规定收集测定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突出矿井是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采区、采取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是否采取区域防突措施。黑龙江泰源物质经销处煤矿未编制采区设计,阳泉寺家庄煤矿未编制采区防突设计。(2)查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按规定收集水文地质相关情况,是否每三年确定一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探放水要有专项设计。,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6.核查设计、措施,(3)冲击地压矿井要有防冲设计,各项防冲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未编制专门防冲设计的;防冲措施不落实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4)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要求。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2年一次),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新建、改扩建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6.设计、措施,(5)是否按规定开展高瓦斯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矿井的,应当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6.设计、措施,(6)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煤层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安监总煤装〔2017〕18号)。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是否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经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八连城煤矿19号煤层应按突出煤层管理,未按规定鉴定、未采取相应防突措施。,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6.设计、措施,(7)是否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否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是否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平顶山首山一矿掘进工作面执行穿层钻孔实施区域预抽后,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而是直接施工注水孔实施注水(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后进行工作面检验。用工作面检验代替区域验证。,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6.设计、措施,(8)是否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等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违反规定启封火区的),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6.设计、措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的要求。1.手续是否齐全。(1)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2)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3)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经评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5)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6)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建设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2.按设计施工(1)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规定组织编制(需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内容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2)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是否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3)进入二期、三期工程前,按照矿井灾害程度,是否建成相应的供电、通风、瓦斯抽采及排水系统(需符合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7条规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4)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5)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做到了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6)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未批准联合试转组织采煤的;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7)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3.现场检查(参照生产煤矿检查内容),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建设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1.盯守或巡查制度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2.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制度是否落实。相关部门应采取断电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3.是否存在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允许人员下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等作业的煤矿,下井人数、作业地点和范围、作业时限严禁超过规定,严禁进行生产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4.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要采取防止人员进(坠)入井下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批准允许井下作业煤矿,下井人数、作业范围、目标和任务、时限等在批准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并制定通风、瓦斯检查、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5.井口未封闭的,必须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长期停产停建煤矿,1.是否制定回撤设备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化解过剩煤炭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案应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2.是否存在违规组织生产行为。,四、检查主要内容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拟退出尚未停产煤矿,ThankYou,010-6446302913810624750,感谢耐心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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