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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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2015年12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编委会 主任委员 金耀华 副主 任委员 高智溥 委员 安洪光 王海晨 李 奕 郝金玉 项建伟 赵 群 孙维本 金 安 张文祥 梁庆源 常 征 吴智泉 赵亚维 主编 赵亚维 编写人员 曹 艳 曹振龙 陈延云 程战斌 戴申华 党 军 邓 桥 方国春 付晨鹏 高向阳 顾祥云 韩 永 韩金华 黄建军 金茂林 寇海荣 李 云 李小军 李玉贵 刘 辉 刘 洋 刘宝林 刘冠军 刘君伟 南继强 牛清华 乔红勇 宋 辉 宋祥斌 唐宏芬 王凤良 王晓东 王增建 夏明圣 闫爱军 衣心亮 于 菲 张 辉 张宝宏 张冲先 张达光 张文龙 赵 勇 赵立奇 赵世杰 赵亚维 周 渊 目 录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1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4 1.0 总则4 1.1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5 1.2 防止触电事故7 1.3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9 1.4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10 1.5 防止灼烫伤害事故11 1.6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13 1.7 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15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16 1.9 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18 1.10 防止坍塌伤害事故21 1.11 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22 2 防止火灾事故24 2.1 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24 2.2 防止电缆着火事故25 2.3 防止汽机油系统着火事故27 2.4 防止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着火事故28 2.5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29 2.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29 2.7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事故29 2.8 防止脱硫系统着火事故30 2.9 防止氨系统着火爆炸事故31 2.10 防止天然气系统着火爆炸事故32 2.11 防止风力发电机组着火事故34 3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37 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41 4.1 电源41 4.2 网架结构42 4.3 稳定分析及管理44 4.4 二次系统45 4.5 无功电压46 5 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49 5.1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49 5.2 防止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事故55 6 防止锅炉事故60 6.1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60 6.2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67 6.3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73 6.4 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77 6.5 防止锅炉承压部件失效事故82 7 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93 7.1 防止承压设备超压93 7.2 防止氢罐爆炸事故95 7.3 加强压力容器注册登记管理96 7.4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97 8 防止汽轮机、燃气轮机事故99 8.1 防止汽轮机超速事故99 8.2 防止汽轮机轴系断裂及损坏事故101 8.3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事故104 8.4 防止汽轮机、燃气轮机轴瓦损坏事故109 8.5 防止汽轮机汽封及叶片损坏事故111 8.6 防止燃气轮机超速事故112 8.7 防止燃气轮机轴系断裂及损坏事故114 8.8 防止燃气轮机燃气系统泄漏爆炸事故118 9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事故121 9.1 分散控制系统(DCS)配置的基本要求121 9.2 防止水电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事故123 9.3 分散控制系统故障的紧急处理措施127 9.4 防止热工保护失灵128 9.5 防止水机保护失灵131 10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134 10.1 防止定子绕组端部松动引起相间短路134 10.2 防止定子绕组绝缘损坏和相间短路134 10.3 防止定、转子水路堵塞、漏水135 10.4 防止转子匝间短路137 10.5 防止漏氢138 10.6 防止发电机局部过热139 10.7 防止发电机内遗留金属异物故障的措施139 10.8 防止护环开裂140 10.9 防止发电机非同期并网140 10.10 防止发电机定子铁芯损坏141 10.11 防止发电机转子绕组接地故障142 10.12 防止次同步谐振造成发电机损坏142 10.13 防止励磁系统故障引起发电机损坏142 10.14 防止封闭母线凝露引起发电机跳闸故障143 11 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故144 11.1 加强励磁系统的设计管理144 11.2 加强励磁系统的基建安装及设备改造的管理145 11.3 加强励磁系统的调整试验管理146 11.4 加强励磁系统运行安全管理147 12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事故150 12.1 防止变压器出口短路事故150 12.2 防止变压器绝缘事故150 12.3 防止变压器保护事故154 12.4 防止分接开关事故155 12.5 防止变压器套管事故155 12.6 防止冷却系统事故157 12.7 防止变压器火灾事故158 12.8 防止互感器事故158 13 防止GIS、开关设备事故165 13.1 防止GIS(包括HGIS)、六氟化硫断路器事故165 13.2 防止敞开式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事故169 13.3 防止开关柜事故170 14 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173 14.1 防止接地网事故173 14.2 防止雷电过电压事故175 14.3 防止变压器过电压事故176 14.4 防止谐振过电压事故177 14.5 防止弧光接地过电压事故178 14.6 防止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事故178 15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180 15.1 防止倒塔事故180 15.2 防止断线事故181 15.3 防止绝缘子和金具断裂事故182 15.4 防止风偏闪络事故183 15.5 防止覆冰、舞动事故184 15.6 防止鸟害闪络事故185 15.7 防止外力破坏事故186 16 防止污闪事故188 16.1 外绝缘配置188 16.2 绝缘子选型188 16.3 外绝缘运维189 16.4 防污闪涂料与防污闪辅助伞裙189 16.5 其他190 17 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191 17.1 防止电缆绝缘击穿事故191 17.2 防止外力破坏和设施被盗193 17.3 防止单芯电缆金属护层绝缘故障194 18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196 19 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209 19.1 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209 19.2 防止电力通信网事故213 19.3 防止信息系统事故218 20 防止供热中断事故222 21 防止设备设施腐蚀事故226 21.1 防止锅炉腐蚀事故226 21.2 防止汽、水、燃气轮机腐蚀事故228 21.3 防止发电机腐蚀事故230 21.4 防止脱硫脱硝系统腐蚀230 21.5 防止凝汽器及换热器腐蚀233 21.6 防止烟囱腐蚀235 21.7 防止接地网腐蚀断裂236 21.8 防止设备停(备)用腐蚀238 21.9 防止油气系统腐蚀事故239 21.10 防止水处理设备腐蚀事故241 21.11 防止水工结构腐蚀241 22 防止发电厂、变电站全停及重要客户停电事故244 22.1 防止发电厂全停事故244 22.2 防止变电站和发电厂升压站全停事故251 22.3 防止重要用户停电事故259 23 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263 23.1 防止机组飞逸263 23.2 防止水轮机损坏264 23.3 防止水轮发电机重大事故268 23.4 防止抽水蓄能机组相关事故273 24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277 24.1 加强大坝、厂房防洪设计277 24.2 落实大坝、厂房施工期防洪、防汛措施277 24.3 加强大坝、厂房日常防洪、防汛管理278 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81 25.1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保“三同时”原则281 25.2 加强灰场的运行维护管理282 25.3 加强废水处理,防止超标排放282 25.4 加强除尘、除灰、除渣运行维护管理283 25.5 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284 25.6 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285 25.7 加强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运行维护管理287 VIII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自2000年9月发布以来,在指导电力行业防范电力生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证发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电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技术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电网容量、电压等级及输电距离不断增加,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应用,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电力安全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对工业安全生产的期望逐步提高,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以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依法治安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安全生产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水平,完善电力生产事故防控措施,有效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的新形势,总结近年来电力行业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经验,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要求电力行业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加强领导,强化培训,认真组织,切实保证有关要求在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阶段落实到位,有效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修订后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明晰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进行了法律上的诠释和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结合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培训、强化落实,控制电力生产安全风险,防止电力生产事故,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根据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实际情况,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的第20项“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第21项“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调整为第20项“防止发电厂供热中断事故”、第21项“防止设备设施腐蚀事故”,反措项目保持“二十五项”不变,反措重点要求基本涵盖了集团公司的主要设备类型和风险类型。 为了保证重点要求的落实效果,提高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执行落实和监督检查,对照标准找问题、对照表格抓落实,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并汇总成表,编制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本企业电力安全生产实际,抓好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工作,有效控制安全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发生生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反馈。 - 299 -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1.0 总则 1.0.1 应建立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1.0.2 各级领导干部应重视人身安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掌握各种作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并模范地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做到敢抓敢管,严格要求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制度,严肃劳动纪律,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工人等人员也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到伤害)。 1.0.3 工作或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有关要求。 1.0.4 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防护水平。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临时用工、劳务用工、实习、代培、技术服务人员)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新上岗的各级生产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应经常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1.0.5 作业现场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部门(车间)、班组在组织生产时,应认真开展“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措施落实”工作,降低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提高管控水平。 1.0.6 应加强对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得对工程项目进行层层转包;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应加强现场协调管理,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 1.0.7 应每年修订反违章行动计划,建立违章曝光、违章积分、违章模拟事故和连带考核制度,扎实开展反违章活动,重点解决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和无知性违章的问题。 1.0.8 必须确保食堂、招待所、公寓、礼堂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清晰。 1.1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1.1.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凡患不适宜高空作业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防晕倒坠落。 1.1.2 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物件上,防止脱落。在高处作业必须穿防滑鞋、设专人监护。高处作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情况下,应使用防坠器或安全绳。 1.1.3 高处作业应设有合格、牢固的防护栏,防止作业人员失误或坐靠坠落。作业立足点面积要足够,跳板进行满铺及有效固定。 1.1.4 登高用的支撑架、脚手架材质合格,并装有防护栏杆、搭设牢固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严禁超载,防止发生架体坍塌坠落,导致人员踏空或失稳坠落,使用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配重及可固定措施。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升降)平台的安全绳,安全带必须挂在安全绳上。吊篮(升降平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1.1.5 基坑(槽)临边应装设由钢管Φ48mm3.5mm(直径管壁厚)搭设带中杆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上除警示标示牌外不得拴挂任何物件,以防作业人员行走踏空坠落。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采用定型卡带进行固定。 1.1.6 构架梁(管)上作业必须装设水平安全绳(钢丝绳),水平安全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的构架上,贯穿于构架梁(管),且用钢丝绳卡固定,绳卡数量应不少于3个,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固定高度为1100-1400mm,每间隔2000mm应设一个固定支撑点,钢丝绳固定后弧垂应为10-30mm。 1.1.7 洞口应装设盖板并盖实,表面刷黄黑相间的安全警示线,以防人员行走踏空坠落,洞口盖板掀开后,应装设刚性防护栏杆,悬挂安全警示板,夜间应将洞口盖实并装设红灯警示,以防人员失足坠落。 1.1.8 登高作业应使用两端装有防滑套的合格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使用单梯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左右,梯子有人扶持,以防失稳坠落。 1.1.9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正确的拆除程序,不得颠倒,以防建(构)筑物倒塌坠落。 1.1.10 对强度不足的作业面(如石棉瓦、铁皮板、采光浪板、装饰板等),人员在作业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以防踏空坠落。 1.1.11 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1.12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应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2 防止触电事故 1.2.1 凡从事电气操作、电气检修和维护人员(统称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及触电急救培训并合格方可上岗,其中属于特种工作的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进入电网作业的,还必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带电作业人员还应取得“带电作业资格证”。 1.2.2 凡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高压绝缘鞋(靴)、高压绝缘手套等必须选用具有国家“劳动防护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单位的产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时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安全帽,穿绝缘鞋(靴)、戴绝缘手套。 1.2.3 使用绝缘安全用具绝缘操作杆、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等必须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的产品,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贴有“检验合格证”标签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1.2.4 选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具有国家认可单位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必须检查工具上贴有“检验合格证”标识,检验周期为6个月。使用时必须接在装有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上,并不得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使用,严禁将电缆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2.5 现场临时用电的检修电源箱必须装自动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柱或插座,专用接地铜排和端子、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接零标识应清晰,并固定牢固。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等特殊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 1.2.6 在高压设备作业时,人体及所带的工具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1要求。 表1-1 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0及以下 20~35 66~110 220 330 500 750 士800 1000 最小安全距离(m) 0.35 0.6 1.5 3.0 4.0 5.0 8.0 9.3 8.7 在低压设备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不低于0.1m。 当高压设备接地故障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应戴绝缘手套。 1.2.7 高压电气设备带电部位对地距离不满足设计标准时周边必须装设防护围栏,门应加锁,并挂好安全警示牌。在做高压试验时,必须装设围栏,并设专人看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物上。 1.2.8 电气设备必须装设保护接地(接零),不得将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上或其他金属构件上。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严禁进行就地倒闸操作。 1.2.9 当发觉有跨步电压时,应立即将双脚并在一起或用一条腿跳着离开导线断落地点。 1.2.10 在地下敷设电缆附近开挖土方时,严禁使用机械开挖。 1.2.11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1.2.12 为防止发生电气误操作触电,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停电断路器在“分闸”位置时,方准拉开隔离开关。 (2)验电先检验验电器是否完好,并设监护人,方准进行验电操作。 (3)装设地线先挂接地端,再挂导体端。拆除时,则顺序相反。严禁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1.2.13 严禁无票操作及擅自解除高压电器设备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严禁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及带负荷合(拉)隔离开关,严禁误入带电间隔。 1.3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1.3.1 进入生产现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从事手工加工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从事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撬杠、滚杠、跳板等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安全防护知识。 1.3.2 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人工搬运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护手套,穿好防砸鞋,必要时戴好披肩、垫肩、护目镜。 1.3.3 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止物件掉落的防护措施,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不得在工作地点下面通行和逗留。上、下层垂直交叉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栅或其他隔离设施。 高处作业必须佩带工具袋时,工具袋应拴紧系牢,上下传递物件时,应用绳子系牢物件后再传递,严禁上下抛掷物品。高处作业下方,应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看护。 1.3.4 高处临边不得堆放物件,空间小必须堆放时,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高处场所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 1.4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 1.4.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掌握机械(设备)的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1.4.2 操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衣服、袖口应扣好,不得戴围巾、领带,女同志长发必须盘在帽内,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戴防尘口罩、穿绝缘鞋。操作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得在开动的机械设备旁换衣服。 1.4.3 机械设备各转动部位(如传送带、齿轮机、联轴器、飞轮等)必须装设防护装置,并标注旋转方向。 机械设备必须装设紧急制动装置,一机一闸一保护。周边必须划警戒线,工作场所应设人行通道,照明必须充足。 1.4.4 输煤皮带的转动部分及拉紧重锤必须装设遮栏,加油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两侧的人行通道必须装设固定防护栏杆,并装设紧急停止拉线开关。 运行或停运备用侧皮带上严禁站人、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皮带运行过程中严禁清理皮带中任何杂物。 1.4.5 严禁在运行中测量、调整、清扫、擦拭和润滑设备的旋转和移动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内。 1.4.6 给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做好设备防转动措施后方可清理塞物。严禁用手直接清理塞物。钢球磨煤机运行中,严禁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钢球、杂物等。 1.4.7 行走设备(卸船机、斗轮机、螺旋卸车机等)作业前必须空载试车正常,并确认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设备行走前必须先响铃后动车。 1.4.8 检修(维护)设备时,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误送电及转动伤人。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自转的措施。机械设备转动前工件、零部件须固定牢固,防止甩出伤人。 1.5 防止灼烫伤害事故 1.5.1 电工、电(气)焊人员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除灰(焦)人员、热力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符合上岗要求。 1.5.2 除焦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防烫伤的隔热工作服、工作鞋,戴好防烫伤手套、防护面罩和必须的安全工具。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焊工工作服、焊工防护鞋,戴好工作帽、焊工手套,其中电焊须戴好焊工面罩,气焊须戴好防护眼镜。 化学作业人员[配置化学溶液,装卸酸(碱)等]必须穿好耐酸(碱)服,戴好橡胶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面罩)以及戴好防毒口罩。 1.5.3 捞渣机周边应装设固定的防护栏杆,挂“当心烫伤”警示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围栏。循环流化床排渣门须使用先进、可远方操作的电动锤型阀,取消简易的插板门。 1.5.4 电(气)焊作业面应铺设防火隔离毯,作业区下方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看护,作业现场照明充足。 1.5.5 发电厂锅炉运行时,工作需要打开的门孔应及时关闭。不得在锅炉人孔门、炉膛连接的膨胀节处长时间逗留。 观察炉膛燃烧情况时,必须站在看火孔的侧面;同时佩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盖眼睛。 除焦时,原则应停炉进行。确需不停炉除焦(渣)时,应设置警戒区域,挂上安全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循环流化床除焦时,必须指定专门的现场指挥人员,开工前必须制订好除焦方案,并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确保除焦人员安全。除焦人员严禁站在楼梯、管子或栏杆等上面。 1.5.6 对机炉外管道、汽水两相流的弯头(如高压加热器疏水弯头),如监督检验数据不齐全,底数不清,应设置安全警戒区,挂好安全警示牌,限制人员通行或聚集。 1.5.7 检修蒸汽(热水)管道前,必须打开管段疏水门。必要时可采用松开疏水门法兰的方法,确保管道内无压力或存水。 1.5.8 当蒸汽管道有外泄异常声音时,不得盲目行走,必须在周边设置警戒区域。 1.5.9 开启灼烫源检查门时,人应站在门后,并观察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1.5.10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作业。 1.5.11 锅炉水压试验时,应在空气门及给水门处设专人看护,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双色水位计不应进行超压试验,防止玻璃碎裂伤人。 1.5.12 校验安全门时应保证运行操作人员与现场校验人员通讯畅通,并安排一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待检验的安全门附近严禁站人。安全门不启座时,禁止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起跳。封闭式锅炉校验安全门时应打开窗户通风,防止蒸汽外泄烫伤。 1.6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1.6.1 起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起重设备使用一年至少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确保完好合格。对于临时装设的起重装置,受力点强度必须符合起重要求,整套装置应经过载荷试验。 1.6.2 从事起吊作业及其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从事起吊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安装维修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合格的(含矫正视力)双目视力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病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疾病及生理缺陷)方可上岗。 1.6.3 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做司索(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范。 1.6.4 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吊装前须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可靠,吊具安全系数符合相关规定。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 1.6.5 起重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工件或吊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靠。吊运散件物时,应用铁制的料斗。料斗应设专用吊点,装料高度不得超过上口边,散粒状的物料应低于料斗上口边线100mm。 1.6.6 严禁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体。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 1.6.7 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 1.6.8 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 1.6.9 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重机应可靠接地,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制订好防范措施,并设电气监护人监护。 1.6.10 起吊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吊装。 1.6.11 遇大雪、大雨、雷电、大雾、风力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严禁户外或露天起重作业。 1.6.12 起吊物离地20-30cm,应停钩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起重机械的制动、稳定性,吊物捆绑的可靠性,吊索具受力后的状态等。发现异常立即落钩,处理合格后再起吊。 1.6.13 起重机正在作业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7 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 1.7.1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的吸收塔及内部支撑架、烟道、浆液箱罐、烟气挡板、浆液管道、烟囱做防腐处理时,应选择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对浆液泵及搅拌器、浆液管道、旋流器、膨胀节要做防磨处理,并加强日常监视、检查、检修、维护,防止由于设备腐蚀、卡涩带来的安全隐患。 1.7.2 防止脱硫塔进口烟气温度过高损坏防腐层。及时修复损坏的防腐层和更换损坏的衬胶管。 1.7.3 加强石灰石粉输送系统防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健康伤害。在脱硫石膏装载作业时,必须在确认运输车厢(罐)内无人后才能进行装载作业。 1.7.4 加强浆液池等盛装液体的沟池的安全防护,有淹溺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盖板,并做到盖板严密,以防作业人员落入沟池。 1.7.5 进入脱硫塔前,必须打开人孔门进行通风,在有毒气体浓度降低到允许值以下才能进入。进入脱硫塔检修,必须在外设专人监护。 1.7.6 加强保安电源的维护,发生全厂停电或者脱硫系统突然停电时,保安电源能确保及时启动并向脱硫系统供电。 1.7.7 加强对脱硫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工人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行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巡检到位,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1.8.1 液氨储罐区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定期检验、检测、试压。 1.8.2 防止液氨储罐意外受热或罐体温度过高而致使饱和蒸汽压力显著增加。 1.8.3 加强液氨储罐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液氨储罐充装量,液氨储罐的储存体积不应大于50-80储罐容器,严禁过量充装,防止因超压而发生罐体开裂或阀门顶脱、液氨泄漏伤人。 1.8.4 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淋水装置启动,防止液氨罐受热、爆晒。 1.8.5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1.8.6 检修时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动火票审批制度,并加强监护和防范措施,空罐检修时,采取措施防止空气漏入罐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8.7 严格执行防雷电、防静电措施,设置符合规程的避雷装置,按照规范要求在罐区入口设置放静电装置,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1.8.8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严禁使用软管卸氨,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卸氨。 1.8.9 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8.10 加强管理、严格工艺措施,防止跑、冒、漏;充装液氨的罐体上严禁实施焊接、防止因罐体内液面以上部位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1.8.11 坚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外环境腐蚀发生液氨泄漏。 1.8.12 槽车卸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车过程应有专人监护。 1.8.13 加强进入氨区车辆管理,严禁未装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运送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行驶,防止发生任何故障和车祸。 1.8.14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氨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并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1.8.15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服装,作业人员实施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品,避免因正常工作时或事故状态下吸入过量氨气。 1.8.16 建立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用和储存人员必须熟悉氨的性质;杜绝误操作和习惯性违章。 1.8.17 液氨厂外运输应加强安全措施,不得随意找社会车辆进行液氨运输。电厂应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项液氨运输协议。 1.8.18 由于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密度比空气大的蒸气云,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8.19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1.9 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 1.9.1 在受限空间(如电缆沟、烟道内、管道等)内长时间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缺氧窒息。 在沟道(池)内作业时(如电缆沟、烟道、中水前池、污水池、化粪池、阀门井、排污管道、地沟(坑)、地下室等),为防止作业人员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沼气等中毒、窒息,必须做好以下措施 (1)打开沟道(池、井)的盖板或人孔门,保持良好通风,严禁关闭人孔门或盖板。 (2)进入沟道(池、井)内施工前,应用鼓风机向内进行吹风,保持空气循环,并检查沟道(池、井)内的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范围内。长时间作业时,应每隔2小时检测一次有害气体含量,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检测。 (3)地下维护室至少打开2个人孔,每个人孔上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确保通风畅通。 (4)井下或池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的一端必须握在监护人手中且牢固地连接到地面固定物体上,当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必须立即撤离现场。 1.9.2 对容器内的有害气体置换时,吹扫必须彻底,不留残留气体,防止人员中毒。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必须先测量容器内部氧气含量,低于规定值不得进入,同时做好逃生措施,并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容器外设专人监护且与容器内人员定时喊话联系。 1.9.3 进入粉尘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进入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罩。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套头式防毒面具。进入液氨泄漏的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重型防化服。 1.9.4 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1.9.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装设机械通风装置、冲洗水源及排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并有出入库登记。化学实验室必须装设通风和机械通风设备,应有自来水、消防器械、急救药箱、酸(碱)伤害急救中和用药、毛巾、肥皂等。 1.9.6 有毒、致癌、有挥发性等物品必须储藏在隔离房间和保险柜内,保险柜应装设双锁,并双人、双账管理,装设电子监控设备,并挂“当心中毒”警示牌。 1.9.7 六氟化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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