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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U D C 6 2 1 . 3 - 7 8 6 2 2 . 8 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 B 3 8 3 6 . 6 - 8 7 司 片之 山开q 由 与 播 宫. “ 。 ” J 乙矛 出 臼巳F - 1~ 、 卜 又 I 目 . u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a r a t u s f o r e x p l o s i v e a t mo s p h e r e s O il i m m e r s e d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a r a t u s 0 o “ 1 引言 1 . 1 本标准适用于充油型电气设备. 1 . 2 充油型电气设备除须符合本标准外, 还须符合G B 3 8 3 6 . 1 - 8 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的有关规定. 2 名词术语 2 . 1 充油型电气设备、” 全部或部分部件浸在油内, 使设备不能点燃油面以上的或外壳以外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2 . 2 油 符合G B 2 5 3 6 - 8 1 变压器油 要求的矿物油。 3 结构要求 3 . 1 充油型电气设备须制成固定式设备. 3 . 2 电气设备的外壳须能有效地阻止外部灰尘或潮气的侵入, 并须能排出从油中释放出来的气体或 蒸气. 3 . 2 . 1 外壳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 P 4 3 , 3 . 2 . 2 外壳须设有排气孔和排油孔.对于额定容量不大于 1 k V A , 额定电压不大于 3 8 0 V和断路容 量不超过2 5 k V A的小型开关, 可不设排气孔和排油孔。 3 . 2 . 3 外壳设有排油孔时, 排油孔螺栓塞须至少旋入5 扣, 并须保证对油的密封性能. 3 . 2 . 4 外壳设有排气孔时, 排气孔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I P 4 1 , 3 . 2 . 5 外壳的密封零件, 如衬垫、 密封圈等 , 须采用耐油材料制成 . 3 . 3 外壳连接、 电气连接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 螺母以及排油、 注油的螺栓塞等均须有防松措施。 3 . 4 电气设备须设有油位指示器, 油位指示器须符合3 . 4 - 1 -3 - 4 . 4 款的要求。 3 . 4 . 1 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 允许的最高油位和最低油位须有易于观察的标记 , 并须考虑温度的 影 响 。 3 . 4 . 2 当油位指示器损坏造成内部油液外流或泄漏时, 须能保证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最低油位 。 3 . 4 . 3 透明件须在油的长期作用下, 不致损坏、 变形和降低透明度. 3 . 4 . 4 观察窗须是坚固的、 便于更换的油密封结构, 并须设置在不易受到外力冲击的位置。 3 . 5 在注油时必须倾斜的外壳 , 其内表面须设有倾斜状态下规定的油位标记 。 3 . 6 允许温度 3 . 6 . 1 油的允许温度须不超过 +1 0 0 C o 国家标准局1 9 8 7 一 0 6 一 1 8 批准1 9 8 8 一 0 3 一 0 1 实施 G B 3 8 3 6 . 6一 8 7 3 . 6 . 2 油和接触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零部件, 其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G B 3 8 3 6 . 1 第4 章的规 定。 3 . 7 正常运行时, 产生火花、 电弧或危险温度的零部件, 须浸入油中。浸入深度须确保不引燃油面上 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具体数值由第5 章规定的试验确定, 但至少不小于2 5 m m o 3 . 8 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 电弧或危险温度的带电零部件可按3 . 7 款浸入油中; 也可不浸入油中。 不浸入油中部分的电气间隙、 爬电距离须符合G B 3 8 3 6 . 3 - 8 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增安型 电气设备“ e “ 第5 章、 第6 章的规定。 3 . 9 额定电压超过1 k V的电气设备, 所有贯穿油面的导线须加以绝缘, 属于单极结构者除外. 导体绝缘须延伸到最高油位以上和最低油位以下不小于 l O m m。其结构和布置须能防止在油面上 发生任何放电, 并须能防止通过毛细作用或虹吸作用造成油的流失. 3 . 1 0 与油或油气接触的电气元件、 电缆、 导线的绝缘均须是耐油的。 4 专用规定 4 . 1 开关和控制器 4 . 1 . 1 开关和控制器, 例如断路器、 负荷开关、 起动器、 控制器等, 允许通断能力须不超过按第5 章试 验确定的最大安全通断能力的7 5 0 o , 4 . 1 . 2 在油面下的发热元件、 主回路起动器、 调节器和控制器须设有保护装置。当油温超过+1 0 0 0C 时, 或油的最高表面温度超过 3 . 6 . 2 款规定的允许值时, 保护装置须能 自动切断电源 . 4 . 2 变压器 非气密性充油变压器, 须设置油膨胀器( I 类充油型变压器除外) , 并须设置保护装置 , 保证在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时, 能自动切断电源。 a . 变压器内部出现故障时, b . 油温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 5 试验 电气设备的试验, 除按G B 3 8 3 6 . l 第四篇的有关规定进行外, 还须做以下补充试验。 5 . 1 油温的测定 在额定运行状态下, 油的极限温升须符合下列规定 a . 对 T l - T 5 组设备 , 不高于+6 D C; b . 对 T 6 组设备 , 不高于+4 0 C。 5 . 2 点燃试验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 , 须进行此项试验。 5 . 2 . 1 试验按下列条件进行 二额定工作状态下的油温 , b . 油位指示器可能损坏条件下的最低油位, c . 1 . 1 倍额定电压; d .相应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功率因数。 5 . 2 . 2 油面上部空间充以2 4 士1 氢与空气混合物。 5 . 2 . 3 进行电气设备额定通断电流的通断能力试验.试验 1 0 次均不点燃油面上部空间的爆炸性气 体混合物时, 即确认此试验的通断能力为该电气设备的最大安全通断能力。 每次试验后, 应更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G B 3 8 3 6 . 6一 8 7 6 标志 电气设备的铭牌除须按G B 3 8 3 6 . 1 第3 0 章的规定标志外, 还须标出按4 . 1 . 1 款规定的允许通断 能力。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永祯、 马经纲、 李晓全、 任家志、 石福圣.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 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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