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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开展全国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严肃查处矿山违规分包转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的; (二)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三)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四)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五)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七)资源整合煤矿没有设立统一安全管理机构的; (八)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对井下队伍没有实现统一管理的; (九)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 (十)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套及以上生产系统,一矿多井的; (十一)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十二)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十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十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十六)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 (十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十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十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二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十一)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二十二)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二十三)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十四)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十五)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二十六)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含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以下同)、资源整合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组织辖区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本企业外包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10月30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在组织辖区矿山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并将检查组责任分工于6月15日前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开展全覆盖检查。按照责任分工,各检查组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开展检查。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矿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抽查复查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抽查比例,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抽查复查(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对全国矿山开展抽查。重点抽查矿山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和监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别作为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明确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进度、抽查比例、工作要求。请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各自工作方案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或者通过承包合同条款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资源整合煤矿存在2个及以上法人主体、没有对井下队伍实现统一管理,存在一矿多井的,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以及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非煤矿山存在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停产整顿的矿山,要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对查出的重大问题既要建立台账,又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督促问题隐患整改,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自7月份起,于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附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栾龙龙、梁壮,010-64463199、64464294(带传真);电子邮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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