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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及专项整治内容对照检查表 煤矿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监察内容 存在问题 检查人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1 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 2 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 3 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4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 防突工、监测工、爆破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 6 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 况 1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 2 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3 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4 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 5 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 况 1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矿,鉴定完成前,是否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2 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 3 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 4 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5 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 6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 7 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8 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9 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 10 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11 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12 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 13 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 14 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15 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 16 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17 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 况 1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组织验收,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 2 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3 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 4 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 5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 6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 1 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 2 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3 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 4 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5 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 况 1 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 2 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 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 4 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 5 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6 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七)其他监察及整治内容 1 落实主体企业“一通三防”监管责任。煤矿主体企业是否建立起与所属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相适应的专门机构和队伍,配齐相应专业管理人员,是否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并落实考核措施,是否做到“一通三防”资金投入得到切实保障,是否履行相关“一通三防”安全监管、事项审批责任。 2 深入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是否结合实际按规定落实煤炭规划区实行“先抽后建”,煤炭准备区实行“先抽后掘”,煤炭生产区实行“先抽后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落实瓦斯抽采动态达标,按照关于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53号)相关要求开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瓦斯抽采动态评判工作,做到“抽掘采”平衡,不达标不生产。 3 强化高瓦斯、突出矿井防灭火措施。特别是钻孔施工和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是否采取防灭火措施,避免钻进和瓦斯着火引燃煤层造成人员伤亡。 4 加强盲巷管控。是否落实加强煤矿盲巷管控预防窒息事故十项措施(晋应急发〔2019〕143号),避免窒息中毒事故发生。 5 强化瓦斯超限及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是否按照关于全面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180号)要求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56号)及关于加快我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并应急发〔2019〕260号)要求按期开展和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和两个新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强化管理。 6 瓦斯治理重点工程推进情况。各煤矿是否按要求和计划完成了新建瓦斯抽采泵站、瓦斯抽采系统改造等瓦斯抽采重点工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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