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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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 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20〕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实施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风险预判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以往检查情况和煤矿企业生产实际状况等,定期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年度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风险或隐患,为准确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未开采保护层;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突出矿井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监控系统方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企业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六)建设项目方面。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组织施工。建设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矿井没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没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施工。 (七)淘汰退出煤矿方面。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没有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中没有明确生产工作面和生产时限,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 二、安全风险研判防控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提前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建立完善“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一)推动企业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定期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情况,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范重大事故,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防治,盯住煤矿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用好信息化手段,结合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进行超前分析研判,确定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可纳入各级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分析研判。 (三)用好分析研判成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确定的重大风险,要督促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同时要及时调整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煤矿要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和发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会商分析,结合执法检查情况,指出辖区煤矿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发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可采取正式文件、网络、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发布,及时告知有关煤矿企业和下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及时处置重大安全风险。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制度,对风险分析研判过程中发现的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建立处置办法,明确处置内容、处置方式。发现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风险没有有效管控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整改消除,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罚,并跟踪整改情况。对重大隐患整改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风险意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忧患意识,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解决想不到、管不到、看不到的问题;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解决熟视无睹、惯性思维的问题;还要当心“蝴蝶效应”,及时化解防范煤炭市场变化、采掘接续紧张、小马拉大车等带来的系统性、区域性潜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落实责任。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研究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明确安全风险研判、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和发布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煤矿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工作。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原则上由直接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风险预判防控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加强对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突出重点。要聚焦重大风险、事故多发、频发、安全方面不放心的重点地区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开展针对性的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坚持问题导向。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都要认真吸取其他煤矿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查找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动态调整风险清单、隐患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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