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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标准 第一条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手续齐全有效。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陕西省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各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健全,落实到位。煤矿入井人数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急管理符合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井下无劳务派遣用工;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第四条 矿井采掘部署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设计规范等规定,采掘接续符合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规定,采掘方法工艺和采掘工作面安全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开采孤岛采煤工作面,矿井不得布置高位瓦斯抽放巷抽放瓦斯;矿井、水平、采(盘)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规定;煤矿要实现机械化采掘作业,2022年底前矿井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采掘作业。 第五条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矿井、采(盘)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符合法规标准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求,通风设施齐全可靠,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管理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盘)区设置有专用回风巷;2022年底前矿井回风井实现专用回风井,不得提升人员和材料。 第六条 煤矿应按照省安委办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煤矿灾害风险普查核查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122号)要求,完成灾害风险普查核查工作;大力推进冲击地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民营煤矿由具有相关灾害治理经验的国有煤矿企业实施整体托管。 第七条煤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灾害治理计划、规划和专项设计方案,重大灾害防治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重大灾害专门防治机构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及灾害治理装备齐全,灾害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制定“一矿一策”重大灾害治理“顶层设计”方案,“顶层设计”方案措施落实到位;煤矿冲击地压治理符合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煤矿瓦斯治理符合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试行),煤矿水害治理符合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安全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等系统功能齐全、运行正常。 第九条 矿井供电系统符合规定。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机电、运输设备布置合理、管理到位,安全保护防护装置齐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使用的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第十条120万吨/年(含)以上新建煤矿投产时应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省国有煤矿、市级负责监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含)以上民营煤矿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其他生产煤矿要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符合规定,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 建设矿井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无边建设边生产行为(改扩建矿井无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行为),施工单位证照资质、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煤矿无重大安全隐患和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和认定标准(陕安委办〔2020〕93号)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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