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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防专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风设计审查制度 1、每一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系统调整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生产、通防等单位进行论证审查。 2、审查人员要本着对安全生产负责的态度,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完善优化通风设计。 3、通风系统设计审查通过后,必须及时按照设计调整通风系统,合理配备风量,构筑通风设施。 4、改变公司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5、审查结果及问题要严格按照对口分工的办法,落实到人,进行限期解决。 第二节 通风系统优化调整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必须符合AQ10282006规定。 2、每月初由通防技术人员对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核算。 3、井下备用面形成后,要进行需风量计算,合理建筑通风设施。 4、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需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5、每月对矿井的有效风量率进行计算,每年至少1次对矿井的外部漏风率进行1次测定,发生变化随时测定。 6、对矿井瓦斯涌出情况进行分析,合理调整通风系统。 第三节 测风制度 1、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测风制度。 2、矿井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 3、每10天对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4、井下测风站(点)布置齐全、合理,并有测风记录牌板,填写所需风量、现场实际风量等参数,井下各硐室和巷道的供风量满足计算所需风量。 5、测风结果断面、需风量、实测风量、风速、CH4、CO2、温度、气压、测量时间、测风人记入测风手册,并填入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6、上井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做到“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 7、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8、应根据测风结果,报通防技术主管同意后,采取措施,对各用同地点进行风量调节。 第二章 瓦斯防治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规定 第一条 矿井总回及采区回风的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温度。 1、矿井总回、采区回风道中设置瓦斯检查点,三八制检查,每班检查1次,时间间隔为6-10小时。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的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温度。 (1)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回风隅角中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时间间隔为2-4小时;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煤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可检查1次,时间间隔为4-8小时。 (2)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应在被串联进风流中设瓦斯检查点1处,执行正常的瓦斯检查,检查次数执行一、21规定。。 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温度。 (1)正常施工的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每班检查2次,时间间隔为2-4小时;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检查1次,时间间隔为4-8小时。 (2)串联通风时,应在被串联局扇吸风口外20米范围内的进风流中设瓦斯检查点,执行正常的瓦斯检查,检查次数执行一、31规定 第四条 硐室的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温度。 (1)井下各采区变电所、采区泵房、采区绞车房、中央变电所及具有独立通风的机电硐室应设置瓦斯检查点, 三八制检查,每班检查1次,时间间隔为6-10小时。 (2)井下爆炸材料库应设置瓦斯检查点,三八制检查,每班检查1次,时间间隔为6-10小时。 第五条 井下充电硐室 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氢气气体浓度及温度。 充电硐室应设置瓦斯检查点,三八制检查,每班检查1次,时间间隔为6-10小时。 第六条 巷道高冒(位)区 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温度。 巷道高冒(位)区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检查1次,时间间隔为6-10小时。 第七条 其它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温度。 (1)挡风墙外的气体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2)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气体浓度每天检查一次。 (3)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需设置瓦斯检查点。对于煤巷硐室和巷道内的瓦检点每班检查一次,时间间隔6-10小时,岩巷中硐室和巷道中的瓦检点每周检查一次。 (4)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硐室的气体浓度每班检查1次,三八制检查,时间间隔为6-10小时。 (5)其它有人作业的地点气体浓度每班检查1次,三八制检查,时间间隔为6-10小时。 第二节 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有害气体监测 1、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氧化氮、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并填写监测记录。采煤工作面的氧化氮、氨、二氧化硫、硫化氢气体测定位置为距采煤工作面煤壁10m左右回风巷风流,掘进工作面的氧化氮、氨、二氧化硫、硫化氢气体测定位置为风筒出风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井下充电硐室设置氢气检查点,氢气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三节 瓦斯检查测定技术规定 1、测定甲烷、一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为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为距巷道顶、底、帮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2、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甲烷时,检查煤仓上口以用胶管伸入煤仓1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 3、总回风巷的气体测定,应为总回风巷测风站内,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总回风巷测风站内;采区回风巷的气体测定,应为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风流,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采区回风巷醒目适当位置;临时停风地点的气体测定,应为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栅栏以外醒目适当位置;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巷道的气体测定,应为巷道回风侧5m范围内,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巷道回风侧5m范围内。 4、采煤工作面风流的气体测定位置应为切眼内气体涌出最大值(距煤壁、顶、底板各0.2m和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空间),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煤壁线10m以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的气体测定位置应为工作面回风隅角处采空区切顶线以里不超过1.2m空间,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回风隅角处;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的气体测定位置应为距采面煤壁线10m以外至采区回风巷交叉口前10-15m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风流中,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采区回风巷交叉口前10-15m巷道中;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气体测定位置应为被串联采煤工作面进风口10m, 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被串联采煤工作面进风口里10m位置。 5、掘进工作面风流的气体测定,应为风筒出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迎头70m左右位置;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气体测定应在风筒出口10m以外至距全风压通风巷道交叉口10-15m的风流中,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距全风压通风巷道交叉口10-15m的位置。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气体的测定位置为被串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20m范围内的进风流, 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被串局部通风机前醒目适当位置。 6、局部通风地点的气体测定,应为风筒出风口后20m左右位置,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风筒出风口后20m左右位置。 7、巷道高冒(位)区的气体测定,应为高冒(位)区顶部,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高冒(位)区处,检查时使用瓦斯检测仗或设置气体检查导管进行检查。 8、井下放炮地点的气体测定,应为放炮地点的回风流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放炮地点回风流向外20m范围内的醒目适当位置。 9、变电所、变电硐室、绞车房、泵房、井下爆炸材料库、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硐室的气体测定,应为其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硐室醒目位置。 10、井下充电硐室的气体测定,应为其硐室风流,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硐室醒目位置。 11、其它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的气体测定,应为作业地点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作业地点巷道醒目适当位置。 12、测定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总回风巷风流中测定温度应在该总回风巷测风站测定,采区回风流中测定温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 (2)掘进工作面空气测定温度,应在工作面距离迎头2m的风流交汇处。 (3)采煤工作面空气测定温度,应在回风巷空间中央距回风道口15m处的风流中。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应分别测定。 (4)机电硐室空气测定温度,应选在硐室回风道口的回风流中。 (5)温度的测点不应靠近人体、发热或致冷设备,至少距离0.5m。 (6)测定温度计使用最小分度为0.5℃并经校正的温度计。 13、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检测仪(配备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杖)、三用仪(氧气、甲烷、一氧化碳)和温度计及其它气体检测仪器。 第四节 其他规定 1、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五对口”制度(瓦斯检查班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日报、人员定位、检测仪器收发记录)。 2、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被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3、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瓦斯检查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书的瓦斯检查员负责,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4、矿井每月月底必须制定下月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批准执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如有变化的,必须及时履行变更手续,报矿总工批准。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及瓦斯检查点变更申请单,严禁随意更改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斯检查点变更申请单、瓦斯检查地点及瓦斯点检查周期。 5、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当检查地点气体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安设栅栏,悬挂“禁止入内”警标,并立即向矿调度室、通防科值班室及通巷工区值班室进行汇报。 6、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起爆前、起爆点和爆破后,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瓦斯检查员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的瓦斯和煤尘情况,若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不准装药、爆破,确认瓦斯和煤尘情况合格后方可装药、爆破。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瓦斯浓度不能降到1.0以下,不准继续作业。爆破后,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的煤尘情况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煤尘不合格时,不准继续作业。 7、瓦斯日报必须及时报送矿长、矿总工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至少保存3年,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 8、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内容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及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所划分的区域、地点以及巡检路线认真检查瓦斯。 2、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3、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4、当班瓦检员负责所跑区域内的沿途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电话向本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5、井下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等施工地点的瓦斯牌板要挂在明处,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必须汇报并补齐。 6、当班瓦检员发现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7、坚决杜绝班中睡觉、空班漏检和弄虚作假现象。 第六节 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 1、为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尽快消除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瓦检员制度。 2、瓦检员要按照队划定的瓦斯检查区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通防科、队领导请示报告。 3、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隐患要及时向通防科、队领导请示报告,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后进行处理。 4、瓦检员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向通防科和本区队领导请示报告,有权责令现场施工人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后进行处理。 5、发现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及时向通防科和本区队领导请示报告,首先要撤出巷道内所有工作人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第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杜绝煤尘事故,减少扬尘,以推进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加强源头治理,牢固树立“煤尘积聚就是事故”的理念,打造清洁无尘化矿井,保证员工职业健康,确保我公司的安全生产。 第二条 管理规定 (一)抓住重点,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采掘工作面是矿井粉尘的主要来源,是综合防尘工作的重点。1、采煤工作面重点落实好以下综合防尘措施(1)使用好煤机内外喷雾装置,煤机必须使用水电闭锁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雾团覆盖滚筒上下产尘源,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2)安装并使用好工作面架间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割煤、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3)按要求安装并使用好各类净化水幕。工作面进、回风巷至少各安设两道净化水幕,第一道距面煤壁不超过50m,第二道距面煤壁不超过100m,雾化效果封闭全断面,净化水幕固定牢固,距顶板不大于300mm,喷头方向迎风向下45,严禁用铁丝吊挂。(4)各转载喷雾灵敏可靠。工作面的各转、装、卸载点处安装一组不少于2个喷头的自动喷雾,喷头间距为200mm300mm,喷雾固定牢固,喷头方向正对煤流,且转载点落差不能超过0.5m,否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5)当采煤工作面放炮时,采煤区队必须编写放炮期间的专项防尘措施,使用水泡泥,采取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爆破时喷雾降尘,严禁放糊炮。(6)采煤区队要明确专人负责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采煤机摇臂喷雾、柔性喷雾的使用维护,确保除尘效果。2、掘进工作面重点落实好以下综合防尘措施(1)使用好综掘机的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2)坚持使用好除尘风机。综掘工作面安设综掘除尘系统,除尘系统需满足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在喷浆机回风侧安设抽尘净化装置,吸风口距喷浆机距离不得超过上级有关标准。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喷射混凝土作业时必须开启风流净化水幕和抽尘净化装置。(3)按要求安装并使用好各类净化水幕。掘进迎头50m和100m内分别安装1道净化水幕,雾化效果封闭全断面,净化水幕固定牢固,距顶板不大于300mm,喷头方向迎风向下45,严禁用铁丝吊挂。(4)各转载喷雾灵敏可靠。工作面的各转、装、卸载点处安装一组不少于2个喷头的自动喷雾,喷头间距为200mm300mm,喷雾固定牢固,喷头方向正对煤流,且转载点落差不能超过0.5m,否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5)当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爆破使用水炮泥和成品炮泥,炮掘工作面迎头1015m范围内安设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除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喷雾雾化效果能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6)掘进区队要明确专人负责除尘风机、综掘机喷雾及远程爆破喷雾的使用维护。 (二)完善进、回风大巷的综合防尘系统,消灭井下防尘的死角和盲区。1.进风巷道至少安设2道净化喷雾。2.矿井主要回风巷、主要胶带机巷和采区回风巷,每条巷道内至少各安设1道净化水幕,喷雾时雾化效果应封闭巷道全断面。净化水幕固定牢固,距顶板不大于300mm,喷头方向迎风向下45,严禁用铁丝吊挂。3.各转、装、卸载点处安装一组不少于2个喷头的自动喷雾,喷头间距为200mm300mm,喷雾固定牢固,喷头方向正对煤流,且转载点落差不能超过0.5m,否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4.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污染巷道,扬起煤尘。装载粉状材料的矿车必须使用防尘罩。 (三)落实责任,加大除尘力度。巷道除尘作为防尘工作的主导工序,要对除尘工作升级管理,提高标准。巷道中无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巷道、硐室和设备严禁干扫尘。工作面巷道内的管路、电缆、管线及设备等由现场施工单位定期擦拭除尘,做到物返原貌、物见本色。严禁向机电设备直接冲尘,需使用棉纱等进行擦拭。喷浆作业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喷浆作业影响范围内的除尘,管线及设备上的灰浆必须及时清除。各巷道、硐室按照井下卫生区域划分根据需要随时除尘,动态保洁,时刻保证巷道无灰尘及机电设备一尘不染,但除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采煤工作面随采随冲,采煤工作面运巷煤壁至转载机头30m内随时除尘,采煤工作面其它巷道除尘周期不超过1天。2.安装或回撤工作面切眼、材运巷及相关巷道除尘周期不超过1天。3.掘进迎头100m范围内除尘周期不超过1班,迎头100m往后至该巷道回风口处除尘周期不超过1天。4.爆破地点前后30m范围内爆破前、爆破后对顶、帮、底板彻底除尘。5.胶带运输机巷除尘周期不超过1天。6.矿井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及其联络巷除尘周期不超过7天。7.当胶带运输机巷兼回风巷时,除尘周期执行胶带运输机巷除尘周期不超过1天的规定。8.矿井主要进风巷、采区进风巷及其联络巷除尘周期不得超过15天。9.上下井口车场及下井口绕道除尘周期不超过1班。10.所有机电设备保洁周期不超过1天。上述巷道兼作多种用途时,除尘周期执行该巷道的最短除尘周期。 (四)保证水压,防止长流水。1.各转、装、卸载点喷雾在非工作时,必须关闭喷雾。2.设备停止运行时,及时关闭冷却水。3.严禁使用防尘水清理卫生。4.巷道除尘时使用冲尘水枪对巷道两帮、顶板全面进行喷洒水除尘,严禁使用防尘水直接冲刷底板;软底巷道由现场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煤渣、碎矸及淤泥等,确保巷道底板卫生且不干燥即可(风吹不动、震动不起)。5.喷洒水除尘结束后必须及时关闭阀门,严禁长流水。6.强化防尘管路及通防设施的维护工作,杜绝“跑、冒、滴、漏”。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巡回检查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第二条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的变化情况。 第三条 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 第四条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针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节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于对煤矿井下的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和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和控制。该系统主要由微机、主机、终端、调制解调器、智能分站、甲烷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甲烷电/风电闭锁控制信号等组成。 第二条 利用矿井安装的KJ70X安全监控系统,在工作面回风巷安设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由监控主机实时采集数据并保持记录,做出曲线图,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变化或突变。对已经出现异常的区域根据相关的处理措施采取安设相关的传感器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根据煤层自燃的特点,选取CO、C2H4为测试煤样自然发火的标志性气体,C2H4/C2H6作为判别测试煤样反应程度的辅助指标。根据2020年5月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检测报告,CO出现表明测试煤已经开始氧化,其出现临界温度为60℃~68℃,检出浓度为0.2610-6;C2H4出现是煤进入加速氧化阶段的标志,其出现的临界温度118℃~132℃,检出浓度为0.0610-6;C2H4/C2H6比值峰值的出现是煤进入激烈氧化阶段的标志,其峰值出现的温度为304℃左右,对应C2H4浓度为44.3910-6,C2H6浓度为9.0310-6。 第四条 每一工作面安装生产时,必须同时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利用KSS-200束管监测系统,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敷设束管至回风隅角,取样器设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对工作面气体含量定期抽样分析,及时掌握工作面气体变化情况。 第五条 选定工作面回风巷为自然发火观测站。采取自动取样和人工取样相结合的方式,每周取样分析一次回风隅角或回风流中的气体情况,利用KSS-200束管监测系统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实施24小时监测。 第六条 利用色谱分析仪对束管和人工取样气体进行分析,人工取样时同时测量取样地点的温度,建立分析台帐,并将气体分析报告及时报分管领导,实行预测预报。 第三节 生产工作面采空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风方面 1、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在靠近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处挂一挡风帘,利用风帘引导较多的风流流经上隅角,以稀释有害气体。 2、当采煤工作面风速过快,风流方向需要微调,减少下隅角漏风,可根据需要吊挂挡风帘。 3、挡风帘可采用软质风筒布或者废旧皮带制作,长度大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4、吊挂根据现场实际,挡风帘要整洁,吊挂要整齐,固定要牢靠,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5、挡风帘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而调整,通巷工区负责挡风帘的制作、吊挂,采煤区队负责对挡风帘的挪移和维护。 第二条 监测方面 1、利用KSS-200束管监测系统,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敷设束管至回风隅角,束管探头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每天进行抽样分析一次。 2、根据需要由通巷工区人员利用色谱仪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每周人工采样分析一次,主要分析O2、N2、CO、CO2、CH4、C2H6、C2H4、C2H2气体浓度,由气体分析员填写气体分析日报,上报通防科。对于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相应缩短,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第三条 防灭火方面 1、工作面生产期间,上巷隅角应埋设注浆管路,一般预埋5~8m钢管;工作面末采至回撤结束期间,应保持两巷埋设注浆管路不低于50m。 2、正常生产期间,生产工作面采空区采取随工作面回采向采空区灌浆的方法,根据矿井制浆能力,随着工作面推进,对工作面上巷隅角埋管压注三相泡沫每十天至少一次。注浆前,与采煤工区取得联系做好下隅角的排水导水,注浆完成后如实记录采空区注浆量。 3、在生产工作面采空区有积热或有自然发火倾向时,根据气体取样分析情况,制定专项防灭火措施一并落实。 4、工作面停采至回撤期间,制定工作面综合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防灭火钻孔设计,对工作面施工防灭火钻孔注防灭火材料及三相泡沫,注浆量以不影响工作面回撤为宜,同时要保证现场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5、建立生产工作面采空区预防性注浆台账,台账中注明地点、注浆量、注浆时间、注浆人。 第四节 已采区采空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风方面 1、必须结合井下现场实际对永久密闭施工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含密闭施工位置、密闭墙厚、三管留设等内容。 2、工作面回撤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封闭。密闭台账需绘制位置关系图,标明密闭所处的位置,与周边巷道的关系等。 3、密闭墙砌筑必须用料石或砖和混凝土,设计、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密闭由专职密闭检查工每天对井下各地点的密闭分采区进行巡回检查。每周全面巡查一次,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5、密闭前必须悬挂说明牌,说明牌板内容包括名称、编号、类别、施工时间、地点、施工责任人、验收人、日常管理监督人等内容。密闭前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6、针对偏远地点顶板状况不好的密闭,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顶板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地点,经批准严禁人员入内,待巷道修复正常后在进行检查。 7、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随时维护闭上设施,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保持美观稳定。 8、必须及时按标准维修密闭和闭前巷道,确保支护完好,密闭严密不漏风,闭前无积水杂物。 9、由查闭工两人一组负责巡检,检查时必须携带甲烷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便携仪等仪器。 10、采空区密闭检查时要“六测” (1)测密闭内有无积水,包括水温、水量以及挡水墙、密闭表面和周边巷壁有无渗水现象; (2)测密闭内外甲烷浓度; (3)测密闭内外氧气浓度; (4)测密闭内外一氧化碳浓度; (5)测密闭内外硫化氢浓度; (6)测密闭外空气温度,密闭内外压差。 11、检查人员查闭时将现场情况记录在检查手册上,上井后填写密闭检查台帐,每周全面密闭情况,并形成密闭巡检总结报告,检查手册、台帐、周报必须做到“三对口”。 12、对于密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向队长和技术员及时汇报,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13、落实定期闭合巡检巡测制度中通风专业相关要求,强化通防安全工作流程控制,使每条巷道、每处硐室、每个井下空间时时、事事、处处置于定期动态监测监控之中,以此消除区域空白、环节漏洞、管理盲点。 第二条 监测方面 利用色谱仪每周对井下主要采空区密闭内气体人工分析一次,主要分析O2、N2、CO、CO2、CH4、C2H6、C2H4、C2H2气体浓度,由气体分析员填写气体分析日报,上报通防科。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相应进行缩短,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第三条 防灭火方面 1、在采空区有积热或有自然发火倾向时,根据采空区具体情况,制定专项防灭火措施。 2、在采空区有积热或有自然发火倾向时,建立采空区注浆台账,台账中注明地点、注浆量注浆时间、注浆人。 第五节 高冒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的规定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 对顶板下沉巷道变形的地点及时进行维修支护,防止出现高冒区。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高冒区后,要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做好高冒区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地向生产科报告、通知防注工区。 第六节 高温火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绘制高温火点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高温火点的具体地点,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高温火点位置关系图中说明。 第二条 砌筑高温火点密闭墙时,必须采取不燃性材料,周边掏槽见实帮实底,密闭厚度不能小于600 mm,泥抹平整不漏风,同时密闭应留设反水池或“U”型防水管,措施孔,测压测气孔,高温火点密闭墙建好后,应采取灰砂浆喷堵密闭及周边巷道,喷堵厚度不能低于100mm,有必要时密闭墙外喷堵巷道实施锚注工程,杜绝漏风。 第三条 在每个永久防火墙附近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高温火点密闭说明牌。 第四条 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并把测试和分析结果及时上报通防科调度室,在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时,应两个人一组,带齐两用仪和一氧化碳便携仪,首先检查栅栏前的气体情况,当栅栏前的各种气体浓度不超规程规定时,进入栅栏再检查密闭前的各种气体浓度,当气体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再检查密闭内的气体和温度。 第五条 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墙内外的空气压差、防火墙内的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并把检查结果填写放入密闭检查箱内,并做好记录上井后填写报表,同时检查人员检查防火墙墙体的变化情况,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墙体压裂,或高温火点区域内有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汇报通防调度室,通防科根据情况制订防火措施进行处理,检查密闭人员两人一组,进入闭前也应执行第四项检查气体的规定。 第六条 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变化情况。 第七条 通防科对测定和检查结果定期分析高温火点变化情况,根据分析结果制订防灭火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封闭的高温火点区域启封或注销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79条规定的启封或注销条件执行,缺少一个条件都不能启封或注销火区。 第九条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高温火点两侧及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在高温火点两侧采掘作业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岩)柱隔离高温火点,回采时及回采后有效隔离高温火点,不影响高温火点的防灭火工作,通防工区负责制订专门的防火措施。 第十条 对已封闭的高温火点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实施均压、注浆、注胶、注氮等综合性的灭火措施,尽快灭掉高温火点,实施启封。注浆、注氮期间,防尘队每天安排专人巡查管路,以防氮气管子泄漏,防灭火专业组检查浆水有可能出现的密闭泄水情况,以防溃闭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测工,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 第三条 根据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第五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第六条 下井监测工发现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超过允许误差值,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设备调试处理完毕,现场管理中,以读数大的设备为准。 第七条 传感器经过调试检测误差值仍然超过规定的,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或处理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八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升井处理。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九条 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 第十条 井下监测工每天需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情况向地面监控员报告。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第十一条 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设备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每天必须做清洁处理;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悬挂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和悬挂,不得安装在有淋水地点,设备应保持干燥;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尽量避免碰撞。 第六章 通防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瓦斯管理和爆破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条 爆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爆破地点进行瓦斯检查。 1、装药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2、爆破前爆破工做好爆破准备后,将自己所持的红色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拿到警戒牌后,派人在规定地点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支护完好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工,下达爆破命令;瓦检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后,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的瓦斯和煤尘情况,确认合格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信号5s后进行起爆。 3、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即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第三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职责,作业地点20m范围内瓦斯达到1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区队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四条 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跟班班长三人连锁。 第五条 严格执行爆破撤人制度。 第六条 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七条 井下每次爆破作业,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长三人连锁爆破作业,缺少一人不得作业。 第八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九条 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个连锁’制度,放炮员在每次装药前及放炮前后都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后,并得到班组长签字允许放炮后、在触发按钮前5秒、还要呼喊问询确认无人才能放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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