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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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汇编 二〇二一年 会审签字表 会审人员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调度室主任 生产部部长 技术部部长 通防部部长 生产副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工程师 通防副总工程师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工程师 通防副经理 生产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安全副经理 总工程师 经理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7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本煤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本煤业公司全体员工 3.组织机构 为切实组织开展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有效推进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经理 生产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通防副经理 成 员安全副总工程师 通防副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工程师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通防部部长 调度室主任 综合办公室主任 各部门、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部,由安全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验收和总结工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部室、作业队组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部门。煤业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4.事故隐患等级及登记建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根据事故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界定)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又按照督办和整改层级分为A、B、C三级。 4.2.1 A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治理工程量大,需由煤矿(企业)或上级企业、部门协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治理的隐患。 4.2.2 B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较大经济损失;治理工程量较大,需由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治理的隐患。 4.2.3 C级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由煤矿(企业)基层区队(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治理的隐患。 4.3档案建立 安全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程序 5.1排查时机当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2排查方案隐患排查前就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和要求等。排查方案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3排查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4排查方法 5.4.1 上级部门安全检查,由上级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区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5.4.2 矿级安全检查,以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巡查为主,对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并把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存档。 5.4.3区队级安全检查,由区队负责人和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班跟班干部或安全巡查,检查情况报部安全主管。 5.4.4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每班作业实行动态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4.5 节假日检查,节假日前安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 5.4.6 各专业性检查,针对安全形势或薄弱环节,由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报上级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4.7 季节性检查,应针对不同季节有针对的进行检查,由分管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检查,检查情况报上级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4.8 日常检查(1)周检安全隐患周检工作由经理主持,邀驻矿安监员参加排查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排查工作,排查时间为每周二,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对隐患落实整改。(2)月排查经理负责组织工作,月排查时间为每月末,并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对当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月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5.4.9 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大修项目的开工、长期不用设备启动、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区队、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5.5排查内容 5.5.1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5.5.2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和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5.5.3 查制度查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5.5.4 查生产工艺和员工操作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5.5.5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5.5.6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并总结分析,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6.1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6.1.1各部门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各部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部,安全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6.1.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部提交经理,由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部应进行监控。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6.1.3 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并总结分析,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1.4 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生产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方法,做到“五定”(即定方案、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 6.1.5 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区队、部门,区队能整改的不推上级部门,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6.1.6 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1.7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上述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危害性,行政一把手、安全员要充分发动每个班组、每位员工积极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及时组织整改,作到自查自改,不断消除隐患。 6.1.8各单位将需要上级部门协调消除的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于每月26日前上报上级部门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汇总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在下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向上级部门领导汇报,奖优罚劣。 6.1.9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安全部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要求有关单位整改。 6.1.10安全隐患牵涉到设备系统改进时,责任单位可提出书面报告由生产技术室提供改进方案,责任部门执行。 6.1.11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反馈安全部。 6.2安全隐患整改的奖惩规定 6.2.1一般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发现并整改的奖励10元; 6.2.2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或整改完毕,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安全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6.2.3凡不按要求和时间完成的项目,每项处罚50元。并再次责令整改,到时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 6.2.4凡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无正当理由、无防范措施的重大项目,每项处100元以上罚款,并再次责令整改,到时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 6.2.5如整改项目牵涉到两个及以上部门,哪个部门耽误整改项目的完成,考核哪个单位。 6.2.6安全部检查发现的“正常检查容易发现、处理的项目”而及时发现或整改的,扣责任单位20元。 6.2.7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按属地、使用人员及设备、业务划分制度等进行考核。 6.2.8自查结束后,由上级部门进行抽查,凡容易检查发现、处理的项目而未整改者,每项处罚50元。 6.2.9上级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现象,每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属于违章违纪者按有关考核细则加倍处罚。 7.预测预警 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 2、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本单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规定的15类重大事故隐患外,其余均为一般隐患。 3、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报告责任制。 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排除、整改,全体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有权利和义务后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记录,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排除、整改。 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6、鼓励、发动广大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于事故隐患瞒报,拒报者酌情于以处理。 7、安全部对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本矿分管领导,并督促立即按照“五定”意见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8、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并上报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9、对因事故隐患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及时上报矿、集团公司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迟报、瞒报、谎报人员及事故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的法责任。 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经理保护旷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旺源煤矿。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1、图纸措施会审;2、各专业标准化考核;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班组长安全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全部备案;2、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全部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经理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全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并由安全部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经理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7时前报安全部,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技术室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防队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运队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防治水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全部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全部安全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账,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上级部门;B级上报上级部门经理,C级由安全部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部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全部,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账、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经理负责向分上级部门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责任单位接到安全部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级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第十九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制定,经主体企业批复,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分级报备。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主体企业按要求组织评估,评估报告与整改方案一同报备。 第二十条 对煤矿自查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炭主体企业履行整改复查验收程序,在恢复生产前将验收结果报同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验收结果进行督查抽查。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要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销号,逐级上报同级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复查验收,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必须提前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逐级报督办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煤矿要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悬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公示牌,牌板内容要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主要内容、挂牌时间、整改期限和销号情况,并在牌版下方公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市级举报电话,牌板要保留本年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情况。煤矿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24小时内必须填写牌板,牌板要做好防冲刷、防误擦等措施,确保内容清晰可见。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集团要在5个工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局及时在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部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三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应提级督办,安全部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整改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全部报告,由调度室或安全部向经理报告。 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部,安全部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公示。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4、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部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三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层层上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后,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事故隐患汇报程序上报,不得报、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出现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责任人处罚金额100元。 第四条 根据隐患日常检查制度的规定,未规定组织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金额50元。 第五条 安全部负责每月对各类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跟踪复查。对到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或未按时整改完成的,要认真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对相关负责人处罚100元;台账未按规定填写的或隐患定性不准确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处罚按金额50元。 第七条 区队、班组、岗位不按规定程序排查隐患的,对责任人处罚金额50元。 第八条 岗位、班组对处理不了的隐患未逐级汇报的,对责任人处罚金额50元。 第九条 排查出的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金额100元。 第十条 验收不认真、没有完成而验收完成的或到期不验收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 需要准备的资料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部的每拖后一天,对责任人处罚金额50元,累计计算。 5、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冒险蛮干等现象。 三类安全设施失效、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危险品乱堆放、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破环公共设施和损害上级部门名誉或形象等。 六类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七类有关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现象。 八类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处。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三、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2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对举报的奖励标准为200元;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五、举报电话 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调度室值班电话0354-7464688 6、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制度 为加强矿井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力度,有效消除矿井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堵塞漏洞,减少不安全因素,夯实安全基础,使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发挥其现场监督检查作用,不断提高矿井本质安全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日检领导小组 组 长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经理 生产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通防副经理 成 员安全副总工程师 通防副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工程师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通防部部长 调度室主任 综合办公室主任 各部门、队组负责人 安全日检办公室设安全部,负责各专项检查组的资材收集、归档,隐患督促整改。 二、专项检查内容 日常检查是由分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人员轮流对现场进行经常性、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项目包括班安全常态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排水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供电专项检查、机运专项检查、全井隐患专项排查、外部漏风专项检查、安全质量达标检查、安全确认专项检查、火药放炮专项检查、质量班评估反考核检查、顶板专项检查、预防性气体检测、“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周期范围 1.经理每月组织分管副经理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2.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作的副经理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3.矿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4.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5.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四、日常安全检查职责 1、安全部负责班安全常态检查、各检查组检查排班、日检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收集、归档、隐患整改督查、考核、公示,材料汇报。 2、生产、机电科、通防科负责组织各专项检查组人员,明确检查重点,收集检查内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通报隐患内容,明确隐患整改跟踪督查人、反馈隐患整改进度、建立检查内容台账。 五、操作流程 专项检查组→隐患表→调度会通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隐患整改跟踪督查人(主管科室)→领导签字→检查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建立台账)→整改队组接收(未整改的调度会说明情况,制定措施,再次整改)→安全部(归档、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考核公示、汇报) 六、相关要求 1、每次检查前,所有检查人员都要认真做好准备,严格对照规程及标准进行检查。检查中要目的明确、突出重点,并认真做好记录。 2、检查结束后,检查负责人要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存在隐患及问题与现场检查情况,按日检表要求,签署意见。并将检查结果在日调度会上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交由责任队组、科室负责人签收,限期整改;后将领导签字后的日检表交由安全部。 3、各专项检查组要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五定”(即定方案、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和隐患闭环管理流程安排、落实、处理。各检查组汇报的隐患由安全部进行复查验收。 4、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盯守。一是重点盯守矿每天明确的重点监管采掘作业头面。二是各检查组对重大隐患的整改必须明确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一般隐患在现场督促整改。重大隐患、重点区域、重要环节、重点对象等要实行“专盯”,直到整改好为止。三是各检查组要适时根据自己的情况,明确“专盯”的内容、对象和要求。按照业务范围和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负责“专盯”的部门和人员。四是安全部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和“专盯”公示栏,隐患发现后归谁整改、谁验收、谁销号必须有明确规定。隐患的整改情况每天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各主管领导要加强责任范围内的隐患进行督促、指导整改,并及时了解并掌握落实情况。 5、执行安全隐患通报、挂牌、分析制度。一是各检查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部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要每天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二是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地点必须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明确整改责任人、隐患监督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要在调度室对主管科室负责人和队组挂黄牌,直到整改好后才能摘牌。三是各主管科室对出现的隐患要进行分析,对隐患的类别、次数、大小、产生、督查、整改、验收等各个环节要进行深刻分析。找出原因,制定对策,预防隐患重复出现。同时要对未整改的隐患写出分析报告交矿安委会。 6、检查人员应保证所查隐患及问题的真实性,检查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互相监督的原则。每个检查组必须对本区域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不得留死角、空缺。认真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7、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及时汇报,要及时制止违规违章行为。对查出的突出问题,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认真剖析根源,查找症结所在。达到举一反三,坚决堵塞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8、各检查人员中一定要加强安全责任心,真正树立“安全第一”主“预测、预报、预防、预案、预控”的思想。对在检查中走马观花、弄虚作假、不按流程者,将严格追究其安全责任。 六、考核 1、各科室负责人(主管技术员)为专项检查第一责任人,如没有按矿检查要求定期组织检查的、弄虚作假的扣50元。 2、每少完成一次专项检查的,对主管科长(主管技术员)扣50元。 3、对不按流程进行操作的,对主管科长(主管技术员)扣50元。 4、没有每周一次明确各矿重点监管采掘作业头面,对安全部长扣50元。 5、凡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的,对安全部长、主管科长(技术员)扣50元。 6、凡重大安全隐患、重点区域、重要环节、重点对象等没有实行“专盯”的,对安全部长、主管科长(技术员)扣20元。没有建立“专盯”隐患台账和公示栏的,每出现一次对安全副经理在安全风险结构工资考核中扣20元。 7、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没有实行挂牌管理的,安全部长、主管科长(主管技术员)扣20元。 8、隐患未按期整改,又未在调度会说明情况、又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扣责任队组负责人安全考核分扣50元。 七、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管理,由安全部长具体考核,并交安全副经理、经理审批后计算安全风险结构工资。 7、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 1、公司每月末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经理、各副经理、总工、各专业副总、各部门负责人、技术员、队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2、隐患统计分析应进行分门别类,逐项进行分类,顶板隐患有多少条,主要出现和发生的地点在哪些范围,其它隐患的件数以及常发生的地点。 3、全体人员根据隐患治理的效果,总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隐患治理中应采取那些方法进行改进,保证隐患治理快速、经济、符合标准。 4、组织形式以领导小组为核心,其它人员参与进行监督。 5、统计分析记录人员以小组副组长为主,记录应全面,首先设计符合实际的表格,应分门别类、条款清楚。 6、季度统计分析会议应参照各月相关统计进行分析、评比,通过量化考核,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实行奖励,工作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班组给予处罚。 7、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不断修改相关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 8、年终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成果,分析利弊得失,以便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科学有力的数字保障。 9、年度统计分析除上述相关人员参与外,应有部分职工代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权。 10、年终分析总结结束后,全年的所有记录和台账,全部集中交归档案室进行集中管理。 8、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1.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上级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具体内容 2.1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 2.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公司上级部门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上级部门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2.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关的支出。 2.4矿财务人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2.5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2.6公司上级部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2.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上级部门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上级部门安全经费投入台账,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2.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上级部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9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2.10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上级部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安委会讨论决定。 9、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报监督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事故隐患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事故隐患从业人员的通报监督管理工作。 3.职责 (1) 隐患排查工作组总体负责公司事故隐患通报监督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将事故隐患及时通报。 (3)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事故隐患情况及预防措施。 4.管理要求 4.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规定的15类重大事故隐患外,其余均为一般隐患。 4.2通报的形式和内容 4.2.1事故隐患通告 主要分为电话、口头传达和书面告知。 主要通报内容包括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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