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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部分 职业病危害防治 和地面设施 专业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二一年 会审签字表 会审人员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调度主任 生产部长 技术部长 通防部长 生产副总工程师 机电副总工程师 通防副总工程师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工程师 经理助理 生产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安全副经理 总工程师 经理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第8.9部分 职业病危害防治1 1 职业病危害防治1 1.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1.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5 1.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7 1.5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 1.6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2 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制度17 1.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9 1.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21 1.10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4 1.11职业病危害档案管理制度26 1.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28 1.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管理制度33 1.14预防噪声操作制度34 1.15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管理制度35 1.16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37 1.17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38 1.1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39 1.19职业病危害办公会议制度40 1.20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41 1.21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42 1.22工会组织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制度43 1.23职业病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44 1.24职业病防治绩效考核管理办法46 1.25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制度52 1.26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制度54 1.27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管理制度57 1.28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58 1.29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59 1.30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管理制度60 1.31劳动防护用品过期销毁制度61 2地面设施62 2.1环境保护制度62 2.2消防设施管理制度63 2.3劳动用工管理制度66 2.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68 2.5劳动争议调解制度71 2.6工资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72 2.7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73 2.8招工制度74 2.9考勤制度76 2.10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78 2.11要害场所值班、登记制度79 2.12仓库管理使用制度80 2.13充灯房管理制度81 2.14矿灯领用发放制度82 2.15矿灯定期检查更新制度83 2.16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84 2.17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85 2.18自救器管理制度86 2.19煤矿安全档案管理制度88 2.20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89 2.21档案管理制度90 2.22立卷归档制度91 2.23档案利用制度92 2.24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93 2.25坑口后勤管理制度94 2.26干部澡塘管理制度97 2.27员工澡塘管理制度98 2.28洗衣房管理制度99 2.29自行车、摩托车存放管理制度100 2.30明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101 2.31职工食堂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02 2.3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103 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地面设施 第8.9部分 职业病危害防治 1 职业病危害防治 1.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保障我单位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职防办主任 成员各部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防办,由职防办组织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 2、制定落实职业危害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3、制定、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不断推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向前发展。 4、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中明确的煤矿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等危害因素防治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5、积极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 6、加强职业危害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9、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经费预算、提取、分配和使用工作。 10、落实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03 1.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在副斜井处设置公告栏,监测人员要及时将每次的监测结果及时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公告。 二、签订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员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现状评价产生的后果、措施等以公告栏的形式告知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方式告知员工本人。 五、用人单位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六、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七、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管理,损坏、缺失及时维修、补充和更换。 八、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 九、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理方式。 十、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一、每年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分管部门。在每年的12月20号以前完成本年度的申报工作。 二、职防办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任职文件复印件)。 2、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汇总表。 4、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汇总表。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表与告知情况。 8、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我矿职业卫生各种防护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减少职业危害,保护煤矿职工身体健康,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及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地面永久性防尘水池的管理规定 1、防尘水池要定期清理淤泥,保证储水量不低于200立方米,防尘用水水质达到要求。 2、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酸碱性在6-9.5范围内,如水源属严重的酸性水,必须加设碱化处理设施。 3、防尘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 二、井下各防尘管路的规定 1、井下各种防尘管路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证防尘管路的完好。 2、轨道联络巷、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综掘工作面、副井每隔10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主井、皮带巷、皮带联络巷、各掘进巷道、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3、防尘管路安设要平直,吊挂要牢固,小于或等于90的管路拐弯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要严密不漏水(滴水呈线即为漏水)。 4、分管领导至少每周组织人员对防尘管路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记录。 三、采煤机及掘进机喷雾的管理规定 1、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要求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2、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要求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无法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小于90。 3、采煤机、掘进机检修人员必须定期检查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保证完好。 四、各转载点喷雾及全断面净化喷雾的管理规定 1、开机前首先检查各喷雾、喷头的完好情况,保证完好,方可开机。 2、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喷头的雾化结构、雾粒分散度、雾粒密度、耗水量等指标,发现问题,立即更换。 3、采煤面回风距切眼30米以内安装二道全断面净化水幕,交替前移,水幕要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回风巷应每200米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采用自动控制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 4、掘进面距工作面迎头50米以内安设二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交替前移,要雾化好,覆盖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掘进顺槽每隔200米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五、采煤面支架喷雾的管理规定 1、采煤面必须保证每个支架都有喷雾。 2、支架操作人员每班检查喷雾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当班能够处理的当班处理,不能够处理的交待检修班支架检修工处理。 3、支架检修工每班检查支架喷雾的使用情况,必须保证支架喷雾有90%的完好率。 4、支架喷雾在检修完毕后,必须保证其雾化性能好,工作稳定可靠。 5、支架操作人员在支架运行前必须将所有支架喷雾打开。 6、设置架前喷雾,割煤期间同时打开,必须保证每五架一个完好的架前喷雾。 六、自动感应喷雾的管理规定 1、责任区电工将自动感应喷雾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纳入本人的正常巡回检查路线中,保证其完好性。 2、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内部感应装置、电路、隔爆面的完好情况。 3、根据井下生产的需要及时挪移自动感应喷雾装置位置,保持其安设位置的合理性。 1.5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个人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由供应部负责,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按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新增加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职防办报请矿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 6、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五、职防办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的监督检查工作。 1、职防办要监督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日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予收回。 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审批后,采购发放。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1.6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及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制订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2、本制度适用于旺源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 3、职业病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4、煤矿职业病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粉尘煤尘 ②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③物理因素噪声 5、煤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危害因素指标超规定的作业场所要及时采取措施将危害因素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二、组织机构 1、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工作在安全副经理管理下进行,负责指导煤矿职业病危害的日常监测、督查、检测、评价等工作。 2、职防办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3、职防办开展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公示工作,报告的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设置计划要报上级部门、监测报告及检测评价结果要存档管理。 5、职防办需配备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设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6、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检测、评价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基本要求 1、相关科室要求如下 (1)职防办管理人员负责井上下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检查、监督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解决; (2)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的报告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3)督促各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 (4)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6)调度室负责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每天对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理措施进行控制; (8)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防尘洒水管路、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2、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监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病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1)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2)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4、各单位及员工要掌握了解管辖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四、监测要求 1、煤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1)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①各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 ②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 ③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在工人作业的地点工作面; ④掘进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在工人作业地点; ⑤多工序同时作业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⑥其他场所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 ⑦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筛分车间、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2)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采用定点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①总粉尘采、掘(剥)工作面,其他地点1个月2次; 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 ③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 ④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 2、煤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1)煤矿作业场所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等设备使用地点。 3、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 (1)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2)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五、奖励与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100-1000元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职业病危害管理、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100-1000元罚款 (1)未配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 (3)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4)配备检测仪器未进行定期效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的; (5)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队、班组。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职防办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技术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职防办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1.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煤矿职防办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二、煤矿委托取得省职防办批准的具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三、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五、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六、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七、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八、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九、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十、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及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制订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劳资科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劳资科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四、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健康损害证明; 3、劳动关系证明; 4、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材料。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六、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1、专家组的组成; 2、鉴定时间; 3、鉴定所用资料; 4、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5、表决情况; 6、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7、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七、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八、职业病病人需要复查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九、职业病的复查,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劳动者回原诊断机构复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居住地诊断机构进行复查。 十、煤矿应如实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资料,配合鉴定部门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十一、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现场调查、检测、健康检查等费用由煤矿承担。 十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十三、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四、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有权向煤矿提出赔偿要求。 1.10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煤业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矿综合办公室审批,上级财务科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三、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四、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体检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五、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账。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六、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账。 七、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11职业病危害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对煤矿各部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职防办着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本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四、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五、随时、定期地根据煤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六、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八、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九、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病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处置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到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结合我矿相关资料和技术参数,通过分析得知我矿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危险源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 1、粉尘危害 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其中煤尘、岩尘、水泥尘可导致接触人员患尘肺病,同时煤尘有强爆炸危险性。 2、有毒有害气体危害 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接触人员窒息、急性或慢性中毒,并且甲烷还具有爆炸危险。 3、噪音危害 噪音主要产生于矿井主通风机、压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井下局部通风机、带式输送机、采煤机、破碎机、转载机、掘进机、风钻等设备工作时。噪音超过一定数值后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从业人员听力、情绪及工作效率造成严重影响。 二、应急处理程序 我矿应急处理的过程分为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控制及救援、扩大应急和应急终止等步骤。 1、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次启动矿级、集团级、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鉴于事故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我矿对事故的可控能力,我矿只针对四级职业病危害事故启动相应应急处理。 四级响应(矿级)标准矿井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矿井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2、应急启动 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达到四级响应标准时,立即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本应急处理程序。 (1)矿生产调度值班人负责接收事故报警信息,认真做好事故报警信息的详细记录,立即向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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