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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2020】120号 签发人0000000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各科室、队组 为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岗位标准化作业,规范全体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杜绝“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依据,以杜绝各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安全行,狠抓各类“三违”为手段,以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提高管理水平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各级的安全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组,负责违反制度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执行、监督、考核工作。 组 长00000 副组长0000000 成 员111111111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由000兼任,负责日常对违反制度处罚措施的执行、落实,责任追究、奖惩、登记、建档、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 四、奖罚措施及要求 (一) 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和现象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记过、降职或免职,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严重违反制度的人员要强制停工至少一个月教育,通过经济处罚关、停班学习关、现身说法关、亲情帮教关、通报亮相关;签安全承诺书对严重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帮教,从思想上彻底消除不安全行为的恶习。 (三)对轻微、一般违反人员,要以教育为主,分析其违规的原因和动机,通过适当处罚或教育的方法,促使其提高认识,体现“尊重职工、关爱职工”的安全管理理念。 (四)对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制度、办法和决定,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到奖惩分明。 (五)对于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贵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贡献大小给于适当表彰奖励。 五、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 (一)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矿井在采掘设计、规程措施编制等技术活动中不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技术管理制度等规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存在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报告等技术资料造假。有上述情形之一,给予总工程师免职处分。 2、矿井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通风设施不可靠;风量不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3、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抽采达标评判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未实施两个“四位一体”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煤层自燃造成工作面封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未查明采掘区域及周边范围内老空区及其积水等水文地质情况;矿井未进行防治水分区管理;存在带压开采、冲击地压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未制定探放水设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瓦斯、CO等有害气体超限或出现透水预兆仍安排组织生产作业,给予生产矿长免职处分。 6、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在用电气设备出现严重失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免职处分。 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做到“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8、矿井采掘工作面未安装安全监控探头或不能实现准确灵敏可靠;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免职处分。 9、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分管探放水队伍的矿领导免职处分。 10、矿领导入井次数或带班次数不符合制度规定,或不履行入井与带班制度规定要求,发现有一人次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发现有第二人次给予责任人免职处分;发现入井及带班有造假现象,给予责任人免职处分。 11、对违反安全管理红线及操作红线监管不力,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安全矿长履行了监管职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在单位拒不执行的情况能如实上报公司的情况除外)。 (二)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 2、扒、蹬、跳矿车或乘坐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地点违规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 4、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瓦斯超限后不按规定断电撤人;矿井或作业地点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存在记录造假、数据造假或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 6、破坏通风、监测监控、瓦斯抽采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未及时撤离受水患威胁地点。 8、采掘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0、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11、不携带、不使用个体安全装备;不执行安全措施。 (三)、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轻微、一般“三违”人员,严格按照00000000煤业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开展反“三违”活动的实施细则(字【2020】169号)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程措施,实现年终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奖励5000元。 2、敢于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行为的个人奖励500元,个人所在的部门奖励1000元。 3、主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个人奖励2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500元。 4、举报的事故隐患使公司及时整改,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5、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沉着冷静、处置得力,对防止事故扩大做出贡献的个人奖励5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1000元。 6、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有创新,创新成果被公司采纳的个人奖励5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1000元。 7、在安全竞赛或技术比武中成绩优异的个人奖励2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500元。 8、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应用的个人奖励200元,个人所在班组奖励500元。 9、对检举或制止损坏安全设施及机电设备者,奖励100元-500元,对检举严重“三违”者,举报一次情况属实奖励100元-200元,为举报人保密。 10、把安全生产、遵章守纪和工程质量作为评定各类先进的重要条件。奖励方式除了依据上述细则给予现金奖励外,公司工会还会以文件形式进行全矿通报表彰,并与本年度评优挂钩 六、规定要求 (一)公司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围。 (二)公司发现触碰安全红线,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同时依具体情况对相关专业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按制定的细则对“三违”人员进行处罚,严禁对同一人、同一时间、同一事进行二次处罚和无原则处罚。 (四)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力推动违反制度行为和现象,及“三违”查处力度,对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按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五)安监科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和现象、“三违”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解释权归00000000煤业有限公司。 2、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2020年4月27日 - 9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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