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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 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各类事故, 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新安煤业公司“三违”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 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 度,将其分为A、B、C三类。A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B类是较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 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机构 组长公司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负责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及纠正,对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人员严格考核。 第六条职责 1.安监处作为安全监督检査机构,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不安全行为加以有效地监督检查管理。 2.安监处负责收集管理人员抓不安全行为信息的统计,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执行。对需要强制培训的人员,停工强制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3.按照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要求,对有不安全行为的职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帮教,帮教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不安全行为人员再上岗一周内,所在的科室、区(队)至少对其实施一次行为观察;安监处对再上岗人员进行回访,回访应制定回访表格,至少包括不安全行为人领导、同事(下属)不少于3人签署的再上岗人员的评价意见。 4.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到违者必究、一视同仁、 不谈下不为例,保持制度的有效性、强制性,加强约束不安全行为。 5.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科学地选用和配备人员,做到人机最佳匹配。鼓励员工加强岗位技术技能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6.改善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作业人员不因环境而产生不良的生理及心理反应,使员工身心愉快地去工作,从而避免不安全行为 的发生。 7.做好思想和情绪调解工作,切实关系员工生活,了解员工思想动态,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员工注意力集中、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 8.公司每年结合上年度行为控制情况,整理本矿发生的不安全行为( 含“三违”行为),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行为控制措施 。 第三节 检査与考核 第七条为加强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均应査处违章行为,每一名职工均有现场制止不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各专业检査人员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场所组织巡冋检査,检査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定期检査与安全大检査相 结合,具体由安监处组织,检査线路、人员安排由各检査组组长安排。动态检查除分管领导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查岗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査,查岗工作具体由“小分队”队长负责牵头组织。 第九条查岗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安排解决,班后及时填写记录。 第十条要把检査重点放在现场管理上,对于重点工程及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重点监控。检査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 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规定执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一条对检査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或行政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不安全行为人员、发生时间、不安全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及培训效果等情况。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第十三条跟班队长负责对本班人员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査,特别是对重点岗位、关键作业环节要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予以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处予以考核。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木班员工的工作生 活情况,察觉他们在工作中的情绪变化。在作业过程中加强对员工作业行为的检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予以警告或提醒, 必要时要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人员要做到各自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形成无隐患、无违章的安全作业环境。 第十四条各区队每周要组织开展安全活动,讨论安全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 在今后工作中杜绝。要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 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对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 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第十六条对于不安全行为人员,具体处罚办法严格按照“三违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迫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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