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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防控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矿山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车间或设施仓储场所(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确立重大危险源为火灾、煤尘、水害。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监控、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复杂,技术性强。公司成立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担任,成员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生产科、机械化科、机运科、通防科、党政办、政工部、经营部、医务所、武保科、采供中心、科技环保中心及相关单位、区队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防控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资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 四)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进行登记建档,按照填表说明,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于每年8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监察处,由安全监察处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工作。 第九条 生产科、机械化科、安监处,科技环保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认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公司对应的专业科室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建档、评估、检测、监控、上报,进行日常管理,实现闭合管理。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 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辨识。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对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做好监督控制管理工作,生产科、机械化科、安监处要对执行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负责人。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责令所在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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