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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制度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搞好设备的综合管理,保证生产需要。 第2条 本矿所有机电设备一律由资产办统一分类打号,建帐、建卡,予以管理。设备管理应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照。 第3条 矿属各工区,应指定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使用、维修、回收、建帐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领取设备时,予先办理好建帐手续。上井设备要及时委托销帐。对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要追查责任人。 第4条 每台设备应有领用、发放、回收制度。资产办对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整使用。使用单位无权外借、互借、转让、转售设备。更不准随意改装、拆套设备。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转让时,应予先与资产办联系查清数量,办理好手续,方可进行。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5条 固定资产和租赁的机电设备,不准借出和出售,易耗机电设备经矿领导签字批准,并办理财务手续,方可出售。 第6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设备和其他部件时,必须提前做出月计划报资产办,资产办积级组织货源,保证生产需要。使用单位新增设备时,必须持专业队批发的负荷审批申请单。 第7条 使用中的设备,不准随意倒装。机电设备改变安装地点,应先同资产办联系好,否则资产办有权停发该单位的机电设备。 第8条 新机电设备的安装,应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办按申请准备设备。安装单位办理领用手续,设备安装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资产办到现场清点手续,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9条 各单位不准存放闲置设备。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5天内回收上交, 停产工作面设备回收时间不超过10天。回收上交的设备,资产办应抽专人检查,零部件要保持齐全,无损,否则按价值赔损。 第10条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分片包干,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牌一致,防爆设备不准失爆,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5%以上。 第11条 大修理返矿和新进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维修工和防爆员检查,发放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维护工处理,确系大修质量和制造厂家的问题,由资产办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12条 设备库房的设备要分类摆设,库房要清洁,设备要完好。检修过的设备凭合格证方可入库。库内设备不准拆套,确因生产急需,应有领导批准。不经设备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库房拉运,拆用设备和配件,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13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务,保证设备的合理使用。若因设备人员失职造成损失者,应追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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