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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规定 第1条 矿井主要运输设备及装备一年至少停产检修两次,每次检修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查。矿分管领导、运输科长、运搬和皮带区长、技术员必须参加每月的检修检查,并分别在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 第2条 矿井运输设备和设施日常检修每天应不少于4小时,分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日常检修检查。 第3条 应按时对平巷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小绞车、电机车、单轨吊的连接装置、斜巷安全设施、主运输皮带机等主要运输系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制定相关措施,矿运输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第4条 牵引钢丝绳使用、检查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提升钢丝绳规定。日常检查由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并有记录。 第5条 矿车连接装置的使用、拉力试验和检查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日常检查由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对斜巷绞车、皮带运输机的安装和检修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皮带运输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6条 电机车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机车年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7条 皮带机综合保护、斜巷安全设施、斜巷人行车制动系统、绞车安全装置、机车保护和信号系统等每班运行前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行,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8条 运输电气设备的检修严格执行供电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第9条 矿井运输系统中所有监控、监视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种运行参数应保存于监控记录,如监控、监视装置不能正常工作,必须立即停止系统运行,进行处理。 第10条 运输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必须查明原因,解除故障后方可投运,不得强制运行。 第11条 运输系统发生事故,必须报上级管理部门,并制定处理事故的措施,系统恢复安全后方可运行。 第12条 矿井必须配齐矿井运输设备故障诊断仪器及检修检查工具,定期对仪器进行校验,并专人使用保管。 第13条 施工前,技术人员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熟悉措施内容并在措施上签名。施工负责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好施工工具。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 第14条 提前将安装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工具运输到安装地点。平、斜巷运输时,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斜巷内卸车要制定专项悬钩作业措施。 第15条 施工前,施工所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起吊用的工具材料(手拉葫芦、钢丝绳、马镫、元宝卡、起吊链环等)的规格必须满足被吊拉物件的重量要求并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第16条 斜巷内施工,提前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防止车辆进入斜巷,并挂上“斜巷内有人作业,严禁行车”警示牌。施工前斜巷上口设好警戒,施工现场的上下方,严禁平行作业。若分段同时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施工段之间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上段物料滚入下段伤人。平巷安装作业,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地点两端的警戒,防止车辆闯入伤人。 第17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检查巷道顶板及其支护情况,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18条 斜巷内搬运、移动、吊拉物件时,必须专人指挥,斜巷物件的下方严禁站人,抬架物件起落时行动一致,行走时人员要小心滑倒。坡度大于7时,物件搬运及存放要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19条 起吊作业时,设专人指挥,并设好警戒,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范围。 第20条 起吊作业时,设专人监护。起吊作业人员必须侧身拉动手拉葫芦,监护人员仔细观察手拉葫芦、起吊锚杆、钢丝绳头受力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操作手拉葫芦人员停止操作,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21条 起吊作业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方或从下方通过,严禁起吊作业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被起吊物件下方或手拉葫芦和被起吊物之间。 第22条 安全设施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安全设施的安装及其安装的巷道、操作硐室等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制加工的安全设施,其安全性能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并经矿安监部门、机运技术部门共同验收认可,方可投入使用。 第23条 安装安全设施需登高作业,因工作需要搭制的施工平台、脚手架或爬梯(梯子)必须稳固可靠;站在爬梯上作业,爬梯要放正,不得歪斜并有专人看扶,梯腿生根要稳固可靠;登高在2m及以上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挂好安全绳。 第24条 斜巷内不得站在悬钩的车辆上作业。 第25条 安全设施的电气部分安装需要停送电时,必须制定停送电专项措施。 第26条 施工现场需要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电气焊专项措施,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27条 安全设施的安装必须有专项设计,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动作要灵敏可靠。安装完毕,要进行检查、调试和试验。试验时,工作人员必须站到安全地点。施工现场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严禁送电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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