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绞车管理制度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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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绞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小绞车的使用、维修与检查等,确保辅助运输上、下上的安全提升运输,保障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运行,特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1条 运行制度 1. 绞车实行挂牌管理,运行许可证由机电运输科统一制作,做到一车一证。验收不合格、检查问题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由机电运输科运输专业组应及时摘牌撤火,严禁绞车运行,待处理完毕后方准再次发放运行许可证,严禁私自搭火运行。 2. 绞车运行时,操作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应固定在司机座位前方固定架上,确保操作方便。 3. 在巷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台及以上绞车运输要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严禁使用对拉绞车。如现场需要使用对拉绞车,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4. 绞车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换。(1)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10;(2)直径减少10;(3)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4)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5)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6)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5. 对绞车设计、安装、验收、使用等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降低安全质量标准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凡发现钢丝绳磨损巷帮或钢丝绳钩头及保险绳落地的,责任人按“三违”处分。 6. 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持好“四描述一确认”;每班开车前要对绞车的基础、制动装置、联络信号及声光报警装置、“行车严禁行人”警示牌、钢丝绳、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封车情况、保险绳、安全设施等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安全确认单,否则一律视为违章。 7. 绞车司机要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磨损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开;无“运行许可证”不开。信号把钩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超长、宽、高、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挂。 8. 绞车运行期间,信号工、把钩工要进入安全躲避硐,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绞车运行区域。 9. 提升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跑偏、联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处理,严禁野蛮操作。 10. 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点,中间巷、通道和甩车场的道口处必须悬挂“行车严禁行人”的警示牌和声光报警装置,两者要悬挂在巷道中央醒目位置。 11. 小绞车滚筒正前方须安装导向轮和钢丝绳注油器,油盒内保持长期有油并正常使用。 12. 安监处和机电运输科运输专业组应加强小绞车的日常运行检查管理,做好各单位绞车管理和牌板、记录的发放工作。 第2条 检修制度 1. 小绞车的维修原则执行“谁使用、谁维修”,多单位使用的绞车,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责任人。 2. 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安排维修工负责,对绞车及安全设施等完好情况做好检查。 3. 对钢丝绳磨损超限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更换。 4. 安监处、机电运输科专业组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完好要求的绞车下整改单,落实责任单位整改,不整改的除摘牌停运外,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落实罚款。 第3条 检测制度 1. 每天由使用单位组织维修工对小绞车及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本。 2. 绞车提升钢丝绳和保险绳,在每次提升运输前必须进行检查。 3. 小绞车使用钢丝绳必须向运输管理部门打申请领取,不能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钢丝绳每年由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矿井开拓情况统一计划,到货后统一送往具有相关国家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条 安全质量罚款规定 1. 绞车司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罚款200元,按违章论处。 2. 绞车的操作未使用正、反转控制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按钮未固定在司机座前方固定架上的各罚款100元。 3. 绞车司机处的电铃未安设听铃和红灯的罚款100元。 4. 井下所有运输管理牌板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的罚款50元。 5. 绞车排绳不整齐,出现咬绳、爬绳、磨绳现象,各罚款100元。 6. 绞车的制动闸、离合闸、闸把不符合要求、防脱绳装置、护绳板、钢丝绳锈蚀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7. 钢丝绳无绳谱,每条罚责任单位50元;主钩头及保险绳插接不符合要求的,每条罚责任单位100元。 8. 不带电松车的每次罚司机100元。 9. 小绞车运行过程中,用手、脚和其它物件碰触钢丝绳的,罚责任人100元。 10. 运输过程中掉道,用小绞车硬拉上道的,罚责任人100元。 11. 提升钢丝绳出现锈蚀严重、点蚀嘛坑、断丝超限仍然使用的罚款200元。 12. 绞车停运期间,钢丝绳要上滚筒,不得放在巷道内,绳不上滚筒的罚款100元。 13. 绞车钩头和保险绳放在地上不悬挂好或盘在滚筒上的罚款50元。 14. 绞车绳磨底、磨帮;用钢钎、钢管、木料等物代替托轮、帮轮的,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15. 提升绞车的压绳板、螺栓、压绳出绳形成锐角、绳质、缠绳等不合格或破股压绳等,每项罚款100元。 16. 凡是斜巷提升无保险绳的罚款200元,保险绳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17. 气控箱未按规定顺序安装的,每处罚款50元;气控设施不正常使用,使用后不达到零位的每处罚款50元;气控箱表面无责任牌的,每处罚款20元。 18. 气管线路敷设不合要求、漏风的,每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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