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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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为规范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应急信息,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度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 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公司领导。 第三条 报告的应急信息种类 1、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类。包括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2、地面自然灾害类。包括暴雨、冰雹、大风、雪凝等气象灾害危及矿山生产安全自然灾害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发生群体人员集合上访、对矿山、及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突发事故。 第四条 应急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矿井生产安全非人身事故、人身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现救援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3、应急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公司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632-4069666 4069888 26000 26001 第五条 应急信息报告程序、时间和方式 地面、矿井井下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将事故情况上报调度室,由当日值班人员按照应急管理处置程序汇报有关领导,并召请救护队,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察鲁南分局及济宁市安委会应急办、微山县政府安委会应急办汇报。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易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点、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报告方法,情况紧急时,应及时采取一定形式口头汇报,然后再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电子版通过电子信箱或专网报送,也可报送视频信息。 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值班电话4081165 4081166 传真4081173; 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战备值班电话4071086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值班(传真)电话4081128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鲁南分局值班电话0632-8690699 济宁市微山县安监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0537-8253776; 山东省能源局办公室电话0531-85685270 山东省矿山水害抢险救援中心电话0538-7861366 第六条 应急信息报送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单位部门,给予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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