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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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职业健康与生命安全同等重要”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经理是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2.党委书记、各分管副经理负责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分管范围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3.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组织人事科负责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负责编制(修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负责职业病危害公告、公示;负责职业危害信息统计、申报、报告与备案;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职业健康查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查体档案,实现职业健康档案模块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6.工资科对劳动用工合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文件、制度备案负管理责任;负责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及防护等事项;识别、评价、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督促检查基层单位按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及时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7.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材料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入库验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资质审查,对资质、证件不符合要求且未到省安监部门备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发放。 8.卫生所协助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工作并组织实施救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一人一档;落实好离岗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学随访。 9.工会负责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建立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人监督检查公开制度;负责健康疗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人疗养档案;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10.教育培训中心对公司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负管理责任。 11.宣传科对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负管理责任。 12.基建办公室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3.计划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的招标和计划管理。 14.财务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15.生产科、机械化科对井下风钻、风镐、喷浆机、乳化液泵等采掘生产设备的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内的设备噪声检测负管理责任。 16.通风防尘科对矿井有害气体、粉尘、环境温度、局部通风机噪声等通防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内的设备噪声检测负管理责任。 17.机电运输科对矿井供电、排水、压风、提升系统和主要通风机、机电设备、带式输送机、电机(瓶)车等机运设备的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对主副井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内的设备噪声检测负管理责任。 18.资产办公室负责对综机设备生产厂家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和设备质量验收把关,确保综机设备噪声不超过规定限值。 19.洗煤厂、运销科对洗煤运销系统职业健康工作负管理责任。 20.物业站对生活后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 21.科技环保节能中心对辐射源、矿井水和地面噪声的监测、生活污水处理等职业危害因素负管理责任。 2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明确并监督落实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业务保安职责,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处理。 23.各安全生产科室对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负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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