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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修订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预案的编写要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2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构成。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为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的总体规范性文件,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第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分为顶板事故应急预案、井下水灾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瓦斯煤尘事故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供电事故应急预案、通风机事故应急预案等十三个专项预案。 第七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调度室应急办牵头,各相关专业配合制定。 第八条 审批备案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和济宁市能源局审核批准,在鲁南分局备案,由矿印发实施。 第九条预案编制涉及单位要遵照预案,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条 正常情况下,应每年修订一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修订 1、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 3、危险源发生变化(包括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地理位置); 4、应急机构和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 5、应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 6、应急演练后发现存在不符合项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调度室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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