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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通巷监测工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条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三条 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第四条 监测项目和频次 1.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由煤矿企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制定; 7.噪声每6个月测定1次,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测定1次。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检测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六条 矿井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七条 监测及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时,要采取整改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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