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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 检查形式 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由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 第二条 检查内容 各职能部门,基层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与使用情况;现场警示标识设置、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报警装置运行情况;职工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 严格考核 1.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部门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责任制落实,加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改。 2.自查自改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职业卫生的标准,对自查自改的资料,特别是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要归档管理。对自查自改不认真、资料不全、归档不及时的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控制标准不及时上报控制措施和方案,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按公司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检查。对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制度的建立、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效果、劳动防护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对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公司将给予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并按公司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对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部门,要建立个体劳保用品发放台帐,同时申报领用计划,并督促职工自觉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7.严格奖惩,顺利通过上级部门及集团公司各类职业卫生检查并取得良好效果,给予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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