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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 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 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制度等”的要求,依据安全生 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隐患是指煤矿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 发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1. 矿长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 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部门、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 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 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副总及各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3.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每月、每旬、每日的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每月、每旬、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和验收等工作。 5. 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闭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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