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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环境卫生要求 第一条 洗衣房应保持清洁、整齐。所用设备器具无生锈、破损现象。 第二条 洗衣房内不得使用竹、木制品器具。 第三条 洗衣房须配备相应的防蝇防虫设施,如防蝇帘、纱网等。防蝇设施应清洁卫生、无破损。 第四条 洗衣房内灯具需安装安爆装置。 第五条 洗衣房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六条 洗衣房内不得种植花草等植物。 第二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七条 洗衣房人员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中如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需及时上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休息。 第八条 洗衣房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澡、勤剪指甲。工作中不得化妆、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手表首饰。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领用物品与每日使用物品分别建账,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缝纫用针由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化学物品专柜、专人、加锁管理,严格控制每日使用量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收回的待洗衣物要及时分类清洗、干燥。凡发现破损衣物应修补后再发放,洗后衣物及时发放,做好供应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收发衣物当面点清,防止漏发错发。 第十三条 需要分类洗涤的衣物要分类,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 清洗后的衣物及盛放衣物的器具不得落地放置,衣物若不慎落地需重新清洗。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所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准超负荷运转或空转。机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人员进行维修,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第十六条 工作中严格执行报废手续,以废领新,衣物报废应办理证明,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中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料。 第十八条 不准洗涤、修补、制作个人衣物。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不得吃零食、不得乱扔杂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宝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洗 衣 房 管 理 制 度 灵 石 国 泰 宝 华 煤 业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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