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附件9:正文煤业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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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正文煤业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1、 总则 1、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及山西省、山焦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正文煤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 3、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4、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5、应把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2、 设计、选型与安装 1、安装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2、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3、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5、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6、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 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 掘进工作面内; (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7、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8、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9、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10、位置监测分站(读卡器)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应成对配备分站(读卡器)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读卡器)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新开口掘进工作面巷道掘进至50米时应安装分站(读卡器)。 掘进工作面顺槽巷道口、距工作面小于50米处应分别安设位置监测分站(读卡器);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的巷道口、两巷距工作面小于50米处应分别安设位置监测分站(探头)。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读卡器)。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读卡器)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读卡器)。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读卡器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读卡器)。 11、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12、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3、 联网要求 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4、 使用与维护 1、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2、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连续运行。当主机发生故障时,备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3、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欠压识别卡信息应在检卡大屏显示,或通知所属部门七日之内更换欠压识别卡。 5、 系统管理 1、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2、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3、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的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基础资料的建立必须按照关于统一规范信息监控系统基础资料的通知(汾煤信息函【2018】19号)的规定进行制定。 4、每三个月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5、必须利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6、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7、信息中心负责地面中心站(机房)、井下各设备、线缆、牌板等得标准化工作。 6、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 1、卡的发放 遵循“统一发卡、统一装备、统一管理”的原则,按准许上岗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 (1)信息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定位卡的发放与管理。 (2)每人一卡,卡号固定,不能换用和混用。 (3)来宾卡由矿灯房统一领取后负责日常的发放。 2、卡的管理和使用 (1)定位卡由持卡人自己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者按照卡的原价500元考核,并及时与调度信息中心联系补办。 (2)定位卡不得故意损坏,故意损坏按照丢失处理,考核500元。正常损坏者由调度信息中心负责更换。 (3)下井人员必须带定位卡,卡穿到个人的腰带上。调度室井口检身人员下井检查时,要严格检查职工的带卡情况,发现不带卡者,严禁入井。 (4)下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严禁一人多卡或多人一卡。定位卡实行专卡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对借卡双方人员进行500考核。 (5)下井时,定位卡的信息在井口大屏幕上检测是否显示;否则要及时与调度信息中心联系。 (6)下井人员要定期检查定位卡的电量,发现定位卡电量不足或没有电量,应及时更换电池。如在工作现场遇到定位卡没有电的情况,应及时向调度室说明情况,升井后及时更换电池。未更换电池的员工或通知更换三日内未更换电池的员工考核200元。 (7)定位卡在经过各个分站时自动接受信号。调度室应安排专人监督卡的使用情况。有问题及时与调度信息中心联系。 (8)定位卡的报警求救功能只有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使用,正常情况下严禁将按钮按下发出错误求救信号,对无故按响报警功能的员工进行200元考核。 (9)定位卡保存时要远离磁场,不要和手机等带磁性的物品混放在一起,防潮防水且勿剧烈碰撞,以保持定位卡的传输性能。如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定位卡失效的员工进行500元考核并重新购买定位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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