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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正文煤业调度通信、应急广播和 无线通信系统管理办法 1、 总则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山西焦煤调发(2011)699号)和集团公司、孝义公司等文件的要求,为规范煤矿井下通信设备和系统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建立通畅、便捷、有效、快速、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企业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系统在设计、建设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 通信联络系统要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记录表;从使用、维护等方面制定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化工作的统一、科学、高效、可控。 应及时做好通信联络系统软件的改正性维护、适合性维护工作及修改后的测试工作,对于软件的完善性维护、预防性维护应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方案后方可实施。 2、 组织机构 1、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风区长 机电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办公室主任薛小梁 成 员调度室、信息中心、各科室队组 2、信息中心负责调度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的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信息中心要做好调度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工作。 3、 地面系统管理与要求 1、调度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应要求符合MT209、MT/T1008、MT287-92、MT209-90、GB3836.1-3836.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安标证使用规定取得“MA”安全标志。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通信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3、调度通信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联网运行,并且保持互联互通。 4、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5、调度通信系统应与无线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之间互联互通。 6、有线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 7、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8、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显示功能。 9、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 10、调度通信系统应与无线通信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之间互联互通。 11、通信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通信联络系统中任何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能及时更换故障设备,确保通信系统的不间断工作。矿井应配备井下基站、本质安全型电话机、手持移动电话、安全耦合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音箱等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在关键节点应有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冗余及热备用。 13、通信联络系统必须做到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主板、话筒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当工作主设备发生故障时,备份设备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14、通信联络系统应24小时有专业维护人员值守,应认真记录通信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维护。 15、应加强通信联络系统的巡检制度,每日对系统的运行情况、互联互通情况等进行测试,每10日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全面测试(包括软件、硬件、通话质量、呼叫功能等),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确保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行。 16、通信联络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掌握通信系统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和使用程序。 4、 地面制度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要求 1、通信联络系统台账的管理应符合关于统一规范信息监控系统基础资料的通知汾煤信息函[2018]19号文件的要求。 2、通信联络系统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包括 机房管理制度、机房设备检修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硬件、软件管理制度、值班制度与巡检制度、(机房维护人员、井下维修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井上下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故障处置制度、事故追查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3、应绘制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线路布置图,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最长修改期不应大于6个月。布置图中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芯线对数以及型号等。 4、日常要有专人管理技术资料并进行归档,并经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不断完善资料及制度建设。 5、各矿管理制度要编制成册并加盖公章,每年修订一次。 6、每季度十号以前,信息中心应将调度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安装情况、覆盖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等上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 5、 井下设备现场管理和维护规定 1、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基站、电源、电话等应安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修、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2、维护人员对通信设备及通信线缆应每天进行检查,每月测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值班人员。 3、井下各种通信设备如网络交换机、分站、无线基站等的备用电源必须达到2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两小时,应及时更换。 4、通信电话线路严禁与其它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通信线路吊挂要整齐,与动力电缆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接口连接要规范,严禁出现明接头等失爆现象。 5、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应停止作业;井下某一作业点通信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停止该作业点的一切作业。 6、应明确工作面顺槽和公共区域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并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机制。 信息中心负责地面机房、井下公共巷道通信联络设备、线缆、牌板等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通信联络设备、线缆、牌板等日常管理。通信联络设备延伸,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面变化,提前两日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接线,日常延伸由使用部门负责。通信联络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的井下部分管理责任范围划分如下开、掘队组负责本队施工巷道范围内(从巷道开口位置前后10米到工作面之间)的设备管理、线路吊挂以及工作面设备的位置移挪;综采队负责本工作面两顺槽位置前后10米以及两顺槽以内的设备管理、线路吊挂、余线回撤以及工作面设备的移挪,其余部分由信息中心负责,全面负责井上下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7、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提高设备维修复用率。 8、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应实行挂牌管理,标志牌应注明(名称、型号、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责任人、完好状况)。 9、严禁损坏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和通信线路,各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对通信设备要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出现保护措施不到位影响通信联络系统的正常使用。严禁通信联络系统出现故障后私自采取临时性措施进行处理。严禁将通信设备放置在潮湿、高温、淋水地点。 6、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规定 1、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调度台电话录音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2、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 3、调度通信系统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4、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压风机房、爆炸品材料库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主运输皮带转载点、移动变电站、巷道分支处、溜煤眼处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5、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6、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地面和井下干线不应少于20;立井井筒不应少于50;斜井井筒和平硐不应少于30。 7、以下地点须安设独立的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35KV、10KV)、地面主要通风机房、 主(副)井提升机房、 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爆炸物品库、井下主要硐室、应急物资仓库、井口急救站、车队、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办公室、矿山救护队、消防站、矿电力调度部门等。 8、矿井以下地点之间应设置直通电话采掘工作面及与其有直接联系的环节之间、防火灌浆站与灌浆地点之间、罐笼提升的井底井口提升机房之间以及箕斗提升的装载点卸载点提升机房之间、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之间、其它局部电话联系较多的生产环节之间。 9、变电所至上一级变电所应设置专用的电力通信设施,并应与调度室直接通信。 10、选煤厂下列场所之间宜设置直通电话选煤厂变电所高压配电室和上一级变电所之间、直接联系较多的生产岗位之间。 11、调度台直通电话管理要求调度台单独配备用于直通电话的触摸盘,直通电话全部关联至本触摸盘;调度台的两部直通电话号码不对外公布;调度台直通电话机采用红色话机,被呼时铃声区别于其它普通话机;调度台打印直通电话号码表。 13、安装使用地点直通电话机的管理要求直通电话机颜色统一为红色,以区别于拨号有线调度电话;直通电话机铃声区别于拨号有线调度电话。可采用更换振铃模块、或采用与拨号有线调度电话不同规格的井下话机等方式来实现;直通电话机只能拨打调度台且除调度台以外其它用户无法呼入;井下制作专门的直通电话机管理牌板,标识清楚注意事项及管理办法;每次直通电话线路延长、后撤后应做联通性测试并有记录可查;每日对直通电话的互通情况进行测试,并且要有记录可查;建立直通电话专项的管理使用制度;绘制井下直通电话通信系统图,并且在调度、机电部门备份。 7、 应急广播系统管理规定 1、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2、井下各行人巷道、作业地点、主要巷道岔道口、机车车站、机电硐室、避难硐室、候车硐室、副井井底、副井口、矿井地面机房应安设广播终端。采掘开工作面广播终端随工作面调度电话一起延伸或回撤。 3、广播系统终端应设置在调度室。 4、应急广播系统应具有调度台与井下终端双向通话功能。 5、广播系统应具有紧急广播功能,用于紧急通知、灾情通报等,紧急播放内容也可连续重复播放。 8、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管理规定 1、移动台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强拆、强插、紧呼、监听等集群调度功能,无阻塞呼叫内部用户,可强插、强拆中继或用户。 2、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3、移动通信系统应具有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功能。 4、移动通信系统手持移动电话宜具有短信功能。 5、移动通信系统手持移动电话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 6、手持移动电话一次充电后应能保证连续通话8小时以上。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电话与地面调度室具有直通功能。 7、井上下主要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应配备移动通信电话。 8、4G通信系统的建设应按照关于下发汾西矿业集团煤矿4G通信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汾煤办发[2019]27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9、 考核管理 1、因个人或单位违章野蛮操作,造成通信联络系统线路抽脱,挤压破损,导致信号停止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 2、各类通信联络设备吊挂位置不当,每发现一次对使用管理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3、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通信联络线路、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按价予以赔偿外,另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责任人200元。 4、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由安监科追查有关负责人责任,对造成事故的操作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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