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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正文煤业事故隐患的验收销号制度 一、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矿验收责任单位(部门)或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二、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验收,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督办人反馈,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三、事故隐患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事故隐患验收程序 A级重大事故隐患验收程序 对于矿主动上报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经集团公司验收责任单位验收合格、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可自行恢复生产,并及时报告负责督办的部门。 B级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安全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C级一般事故隐患由安监科科长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D级一般事故隐患安监科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要求治理和验收责任不应为同一单位。 五、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以及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办理销号手续,解除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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