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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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实行矿长、分管矿长、科区队、班组四级治理责任制度。 一、分级治理责任划分 (一)A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负责组织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制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要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并按规定上报给集团公司安监局、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3、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4、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5、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6、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B级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B级事故隐患,由分管副矿长牵头治理,安排相关职能科室编制治理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治理;治理有危险的,必须由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否则必须停止作业,严防事故发生。 (三)C级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C级事故隐患,由业务科室(区队)牵头负责或由区队组织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治理。 (四)D级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D级事故隐患,班组牵头治理,由当班班长组织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治理;当班无法完成治理的,要及时向本区队负责人汇报,由该负责人安排下个班次完成治理。 二、安全措施 (一)为了防止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并落实到位。安全措施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常见的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作业队组在编制作业规程时要写明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2、对于B级以上的事故隐患,如果作业规程中没有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治理责任单位需要及时补充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后,方可实施隐患治理。 3、对于较小的事故隐患、比较容易处理的事故隐患或当班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安全措施可以采取由管理、技术人员口头告知的形式,不再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对于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电击、机械伤人等),遵循以下规定 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治理过程中要有专人(科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干或班组长)指挥; 3、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4、安全员现场监督; 5、必要时应撤离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要立即报告事故隐患排在治理办公室,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要及时将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升级,交高一层级督办责任单位和人员督办。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记录在班组隐患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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