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祖煤矿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汇编-10.19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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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总 则1 第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8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10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制度11 第四章 事故隐患督办制度12 第五章 事故隐患验收制度12 第六章 事故隐患销号制度13 第七章 事故隐患提级督办制度13 第八章 重大隐患管理报告制度14 第九章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制度16 第十章 事故隐患公示制度17 第十一章 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18 第十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总结制度19 第十三章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20 第十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23 第十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制度27 第十六章 事故隐患专项培训制度28 第十七章 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28 第十八章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30 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 16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一、总体思路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施工、操作流程、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推进事故预防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工作,从源头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我矿安全保障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总工程师 组 员各副总工程师及各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立在安检科,由安全副矿长杜国君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责任分工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安全培训及应急管理等工作; 3、总工程师负责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生产副矿长负责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和调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通风副矿长负责通风、瓦斯抽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各业务科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各区(队)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各班组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各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矿长是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负责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负责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每年参加不少于4学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 2、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治理措施、治理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能立即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矿井自行排查事故隐患和需要督办、提级督办、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清单内容,对各层级隐患治理责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建立完善事故隐患的公示监督、信息管理、教育培训、举报奖励等制度;负责每月向职工通报矿井事故隐患的分布、治理进度等情况,监督落实在行人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和停工停产的范围;负责按照煤矿事故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预期报警、信息上报等信息化管理;负责监督矿井日常、定期、专项、节假日及复工复产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以及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年度一次的专项培训。 3、总工程师协助矿长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督查工作;负责每半月组织矿井地测防治水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的致因进行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确定隐患治理质量标准;负责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分专业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及部门、挂牌督办责任人、督办责任部门及验收责任人;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编制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清单;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编制督办的事故隐患、提级督办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清单,以及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报告。 4、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每半月组织矿井采煤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矿井采煤单位和地面生产单位的生产组织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劳动定员、生产管理制度、顶板管理等实施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督办;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分管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和业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 5、掘进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每半月组织矿井掘进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矿井掘进单位和地面生产单位的生产组织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劳动定员、生产管理制度、顶板管理等实施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督办;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分管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和业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 6、机电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矿井机电、无轨胶轮车运输等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每半月组织对矿井机电、无轨胶轮车运输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矿井机电、无轨胶轮车运输等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分管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完善事故隐患的治理、验收、销号等记录资料;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和业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 7、通风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每半月组织对一通三防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矿井一通三防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负责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分管单位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清单、完善事故隐患的治理、验收、销号等记录资料;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单位和业务部门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台账。 8、生产副总工程师在生产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采煤管理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生产副矿长每半月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参与采煤管理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督促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参与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采煤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9、掘进副总工程师在掘进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掘进管理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掘进副矿长每半月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参与掘进管理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督促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参与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掘进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10、机电副总工程师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机电管理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机电副矿长每半月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参与机电管理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督促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参与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机电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11、地测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地测防治水管理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参与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整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所查隐患整改到位;参与地测防治水管理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编制,并督促整改部门认真进行落实;参与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工作,并对地测防治水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12、安检科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全矿各科室、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现场跟踪督查部门、区队隐患治理整改情况和业务科室分管范围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整改方案制定情况;负责事故隐患管理、分类、督办、验收、汇总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指导协调各职能科室和区队、班组完成分管内的工作。 13、生产技术科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有利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参加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每半月对全矿采、掘、巷修工程和顶板管理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采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14、地测科每半月对全矿地测防治水、矿井周边地质灾害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15、机电科每半月对全矿范围内机电设备、无轨胶轮车运输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16、调度室每半月对全矿生产、调度环节、人员定位系统等方面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参与制定具体治理整改方案,指导督促治理整改方案实施以及现场治理整改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7、通风队每半月对全矿“一通三防”、瓦斯抽采、煤尘防治、消防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至少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 18、各生产区队每天组织本区队管理人员对作业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分级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并登记建档,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19、各生产班组负责本班组作业地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到达作业地点后首先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才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现场遇有危机人身的隐患,应先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本班组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向区队汇报。 20、各级岗位人员岗位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等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岗位人员每班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经区队整理汇总后上报安检科存档。 第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3、矿长月度隐患排查参与人员矿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检查范围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各类隐患,检查内容包括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等,同时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缺陷等。 4、各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总工程师、各系统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区队有关人员参加,每半月开展1次,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5、区队每天要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区队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职能科室、矿领导及上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班组及个人所排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区队在作业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6、班组在生产作业前由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和当班安检员对本班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过程监督及整改结果验收。整改结果必须记录到跟班队长交接班记录本上。对当班无法整改、没有整改结束的隐患,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汇报区队,由区队安排治理,并在交接班期间相互交接清楚,在交接班记录上记录清楚。 7、岗位人员隐患排查,职工进入岗位开始作业前,必须首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岗位工必须将本岗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过程监督及整改结果验收,对当班无法整改、没有整改结束的隐患由班组长汇报区队,由区队安排治理或上报,并由岗位人员在交接班期间相互交接清楚。 8、为确保工作职责,按照隐患治理压力层层传递原则,各负其责,根据隐患类别,落实专项资金逐条整改,限期整改隐患实行专人负责,随时跟踪督促,保证整改效果及进度。 9、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10、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1、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重大隐患由矿长负责组织整改,发现重大隐患应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科室和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制,在井口重大安全隐患公示牌写明隐患地点、主要内容、治理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治理负责人、停产停工范围等内容。 2、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意外的隐患,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由由区队限期整改治理。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1、现场治理制度对可以在现场及时快速治理的事故隐患,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治理原则,在整改督办负责单位(人)的监管下,隐患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由督办负责单位(人)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做到“当班发现、当班治理、当班验收,当班销号”。 2、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够现场治理的事故隐患,应由隐患排查负责人向隐患责任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须明确列出整改负责单位、整改负责人、存在的隐患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负责单位(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事故隐患的治理。 3、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 4、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应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在现场监督。 第四章 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1、重大隐患由煤矿排查出的,由煤矿企业自行挂牌督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煤矿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予以挂牌督办,指定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挂牌督办。 2、一般隐患在其治理过程中可实施分级跟踪督办,可由矿级、科室级、区队级、班组级进行督办,对不能按规定实现完成治理以及验收未通过的隐患,应及时提级督办、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办力度。 3、事故隐患按照“谁督办,谁复查”的原则进行,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五章 事故隐患验收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坚持“谁检查、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由检查出隐患的部门(人)负责验收整改负责部门(人)的治理成果。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2、现场验收制度对整改负责部门(人)现场治理的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检查人现场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报给安检科。 3、限期整改验收制度对不能现场治理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部门(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再向督办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督办部门派专人验收,记录验收结果,并汇报给安检科。 4、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先由各职能科室或各分管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后再书面报告给上级检查部门,申请验收。 5、在验收人验收合格后,如果出现隐患治理不完善或隐患未治理的情况,将严肃追究验收人的责任。 第六章 事故隐患销号制度 1、督办部门跟踪督办的隐患治理验收后,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需将验收结果提供给安检科,由安检科负责销号。 2、事故隐患逾期不能销号的,严肃追究整改负责人和挂牌督办人的责任。 第七章 事故隐患提级督办制度 第一条 职责范围内未按规定、按期完成整改的隐患实行逐级上报、提级督办制度,隐患级别和督办责任人“双提级”。 第二条 责任区队未按规定、按期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该隐患升级由责任科室进行督办整改。 第三条 责任科室未按规定、按期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该隐患升级由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整改。 第四条 分管领导负责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按期完成治理的,由矿长负责协调进行处理,该隐患升级由矿长进行督办整改。 第五条 矿未按规定、按期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该隐患升级由集团公司或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督办整改。 第六条 提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按照“谁督办,谁复查”的原则进行。 第八章 重大隐患管理报告制度 1、对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应成立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由矿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重大隐患情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将方案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隐患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设施的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掌握事故隐患后,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要有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 2、查出重大隐患后,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 (1)查出重大隐患后,隐患现场当班带班矿领导应立即组织撤出井下受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和分管副矿长报告。 (2)矿长接到汇报后,亲自或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向当地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当地政府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的地点、隐患类别、产生原因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形成书面报告。 3、对重大隐患,严格按照“严管、勤查、重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安全督察检查力度。 4、重大隐患查出汇报后,煤矿应根据制定的处理措施,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并责任到人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抵触,保证隐患按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5、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指挥人员必须及时准确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指挥失误造成事故。 6、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应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形成书面形式进行上报。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实行奖励,隐患整改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者实行惩罚。 第九章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制度 1、现场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留存原始记录单,记录单应体现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2、隐患问题治理结束后,应登记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登记台帐应详细地记录隐患内容、隐患级别、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负责人、督办负责人、整改验收时间、验收人、以及验收结果等内容。 3、各岗位作业人员需将每天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汇报给所属班组,各班组汇总之后再报给安检科存档;各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需将每天的事故隐患排查问题上报给安检科,由安检科负责统计汇总存档。 4、矿长每月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检查问题,由安检科负责统计汇总、登记台账,相关检查验收人员提供隐患治理验收结论。 5、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使用台帐及相关表格,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交给各级检查人员进行填写。 6、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各种台帐,应按照年度、月度集中定制成册,集中挡案管理。 第十章 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1、每月要在行人井口显著位置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便于职工知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类别及级别。 2、隐患公示可使用牌板、电子显示屏、微信、QQ群等进行公示。 3、隐患公示栏目应明确隐患检查人员、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检查时间、整改时限、隐患类别、级别、存在地点、处理措施等。 4、隐患整改公示栏必须保持清洁,其他人员不得无故进行更改。 5、隐患公布时间便于职工了解存在的隐患,接受职工监督。 6、及时在行人井口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一章 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2、职责 矿长应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足额提取和使用;财务部应保障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优先使用,及时发放;使用部门据实申请隐患排查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 3、专项资金使用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适用范围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其他与隐患治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矿应将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内,并保证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应制定使用计划,数额大于当期计划值时,矿应从生产成本中及时补充,保证足额使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隐患发生单位根据治理需要,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和公司领导审批。 财务部优先列支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隐患发生单位立即根据使用计划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应及时申请、审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多余的资金纳入财务账目。 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具体数额、支付情况、使用内容等。 使用台账应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内,妥善保存。 4、奖惩 各责任人不能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提取、申报和使用,导致隐患不能及时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现擅自挪用专项资金,矿应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总结制度 1、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并由安检科根据会议内容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隐患治理难易程度; 3)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4)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章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北祖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且面向全矿职工公示。 一、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北祖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2、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由安检科全面负责。 3、本矿任何职工都有权对其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4、严格实行举报的保密制度。安检科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5、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将严肃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二、举报范围 1、在全矿范围内,井上下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各岗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情况。 3、生产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其他设施的老化、损坏、无效情况。 4、职工食堂的食品安全隐患。 5、个人或单位对已发生的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情不报,或谎报行为。 6、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带班领导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或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熟视无睹。 7、因安全监管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管人员没有履行应尽职责而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8、在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作业中,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9、矿领导或带班人员违章指挥行为。 10、由于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现场处置方案不健全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 三、举报方式 1、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面谈、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安检科举报事故隐患。 2、举报内容应尽量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工种、班次。 2)基本事实要叙述清楚,违规人员或隐患情况要表述清楚。 3)不得添油加醋或轻描淡写。 3、举报人可凭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提供本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 四、受理方式 1、安检科收到举报的事故隐患情况后,要立即派人证实。一经证实后立即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整改隐患。 2、对被举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台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在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通报事故隐患时,不涉及举报人,只通报其所举报的事故隐患事实。 3、安检科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凡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举报奖励 在安检科证实举报隐患属实后,会根据隐患级别,向举报人发放奖金重大事故隐患奖金10000元,一般事故隐患奖金5000元。 六、奖金领取方式 在安检科证实举报内容属实后,举报人可凭个人意愿决定是否领取举报奖金,举报奖金可由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一周内到安检科领取现金,或由举报人提供银行卡号,财务将奖金直接打入其个人银行帐户。 七、举报联系方式 1、安检科地址矿机关办公楼三楼办公区 工作时间7001130、14001730 2、矿内举报电话03497080717 安检科科长电话13796441717 3、 举报电子邮箱 4、 外部举报电话 山阴县应急管理局03497063489 第十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 为了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和效果提高,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达标水平提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査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查范围 本矿事故隐患排査治理责任体系各层级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 检查周期 安全副矿长组织安检科相关人员每季度季末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检查结果进行奖励处罚,并全矿通报。 第三条 检查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各层级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检査与效果检验及分析情况; 三事故隐患排查及排查治理记录、报送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与督办情况; 五各等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六事故隐患验收销号闭合情况; 七信息化管理应用,以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八其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对排查情况的考核 1.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月度事故隐患排查的,考核矿长5000元/次;各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相关人员未按矿长每月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参加排查的,考核相关人员500元/次。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半月事故隐患排查的,考核分管负责人1000元/次,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相关人员未按分管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参加排查的,考核相关人员500元/次。 3.参加月度、半月排查人员及矿负责人带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全覆盖要求的,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未检查检验或存在问题未检查发现的,考核相关人员500元/次 4.各职能科室每天必须安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下井巡查,对于未严格执行或隐患排查未达要求的,考核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5.各生产区队每天必须安排管理、技术人员对作业区域进行事故隐患巡查或排查,未严格执行或隐患排查未达要求的,考核区队负责人200元/次。 6.对岗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7.没按规定时间汇报安检科排查信息或未按规定填写事故排查治理台账或班组隐患台账的,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8.对于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各岗位作业人员现场排查不到位,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隐患治理的考核 1.对排查的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制定相关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考核治理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2.未按照治理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治理的,考核治理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3.逾期未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考核治理部门责任人1000元/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级督办、提级验收。 4.对能够现场立即治理而未能及时治理的,导致现场带隐患作业,考核现场责任人200元/条,造成事故的,对现场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考核 1.负责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督办不到位,造成隐患未能及时治理的,考核督办负责人2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事故隐患的督办部门安排的督办责任人未能现场进行督办,弄虚作假签字确认的,考核督办责任人200元/次。 四对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的考核 1.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或销号的,考核验收负责人200元/次。 2.事故隐患的验收部门安排的验收责任人未到现场进行验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不了解,弄虚作假签字确认的,考核验收责任人100元/次。对未治理的隐患未进行现场验收,弄虚作假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各层级单位和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500元/次。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检科。 第十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制度 使用煤矿安全隐患管理系统和隐患风险预控管理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1、完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运行。相关台帐、报告、方案等以该系统内容为准。 2、信息系统具备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等,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功能。 3、检查的隐患要在检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隐患的录入,及时将隐患下发至责任部门。 4、通过系统中逾期报警功能,及时发现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5、对已经完成整改,但因人为原因未在系统中完成闭合管理而造成的隐患逾期报警的,在当月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六章 事故隐患专项培训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每年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需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内容记录,保留培训教案或课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 1、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4学时。 2、每年至少对入井岗位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区队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且不少于2学时。 第十七章 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采取日常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2、加强职工日常教育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针对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各工种安全业务技能、操作规程等内容培训。 3、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专业领导进行讲课,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资料归档备查。 4、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的员工,各科室、区队进行转岗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5、因新开工作面编制的作业规程或因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编制人员要及时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 6、全矿干部、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指令、决定,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学习各类事故隐患辨识、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做到安全生产。 第十八章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北祖煤矿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工作机制,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管控效果,不断完善管控措施,特制定北祖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制度。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 16号); 3、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晋应急发[2020]39号)。 三、术语定义 1、风险分级采用科学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划分等级。 2、风险管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安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四、管控措施 1、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根据风险级别对应矿井管理机构设置层级实施分级管控。 1级(重大风险、红色),由矿长组织实施管控; 2级(较大风险、橙色),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管控,矿长督办; 3级(一般风险、黄色),由责任范围内的科室、区队组织实施管控,分管副总督办; 4级(低风险,蓝色),由作业班组实施管控,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督办。 2、重大安全风险(1级)管控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有具体工作方案,有针对性管控措施,有人员、技术、资金保障。必须在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符合规定的作业人数上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上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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