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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梗阳事业集团有限公司麦地掌煤矿 重大隐患鉴定标准 2108年1月 太原市梗阳事业集团有限公司麦地掌煤矿 重大隐患鉴定标准 一、目的 为了对重大隐患进行认定,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矿所属单位 三、作业说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效安全资质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证件”不全的。 6.未按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 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3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未按规定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的;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非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瓦斯压力超过0.74Mpa没有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或未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揭煤作业或继续采掘的;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没有制定专项措施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面的;未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进行采掘作业的。 3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未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7.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9.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4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41.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2.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3.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5.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6.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7.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8.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防治水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9.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50.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51.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3.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4.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5.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6.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7.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区域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8.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区域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9.矿区各类开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60.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61.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2.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3.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4.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5.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6.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7.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9.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70.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2.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3.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立井缓冲托罐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5.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6.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7.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集团公司报告的。 78.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9.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80.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进行改扩建或组织规模生产的。 81.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选煤厂重大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2.在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防爆设备性能不符合防爆要求或防爆措施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83.储煤仓上部、封闭机房上部、封闭皮带走廊上部等瓦斯、CO容易聚集区域没有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 84.在易燃易爆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煤尘聚集严重,消防设施不全、消防水压水量不足的。 85.电缆桥架、胶带机及栈桥防灭火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要求的。 86.厂房或栈桥风化、腐蚀严重,存在坍塌危险的。 87.电气设备接地、漏电等安全保护失效,钢结构厂房、栈桥、供电设施、高大建构筑物防雷电系统不完善的。 88.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安全防护不全或不符合技术规范。 89.集控室、消防给水、油库等重要设施及系统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十三“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0.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91.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92.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93.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94.因采矿影响,造成地质灾害,危及矿区(包括村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影响环境以及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 9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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