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78-2019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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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M 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1782019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Advertising busines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of advertising operating units 2019 - 01 - 15 发布 2019 - 02 - 15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178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基本要求 .......................................................................... 2 5.1 管理制度 ...................................................................... 2 5.2 人员配备 ...................................................................... 2 5.3 场所设备 ...................................................................... 2 6 管理内容 .......................................................................... 3 6.1 承接 .......................................................................... 3 6.2 审核 .......................................................................... 3 6.3 发布 .......................................................................... 4 6.4 档案管理 ...................................................................... 5 7 评价与改进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 ............................................ 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广告业务审核表 .................................................. 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广告准入审查目录 ................................................ 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 ........................................ 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查验目录 ........................................ 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 ................................................ 6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广告归档档案目录 ............................................... 13 参考文献 ............................................................................ 14 DB33/T 217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浙江省广告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拥军、许希雳、徐峰、朱韵、冯会新、张欢、冯曹冲、郭晨露、袁青、强劲、 赵践。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21782019 1 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的总则、基本要求、管理内容和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区域范围内广告经营单位商业广告业务的承接、 审核、 发布、 归档等规范管理。 自然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货运符号 GB/T 10001.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T 10001.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 GB/T 10001.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0001.10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0部分通用符号要素 GB/T 16903.1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GB/T 24362 地震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与标志 GB/T 2962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动物符号 DB33/T 2179 互联网广告标注与传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告经营单位 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2 广告业务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DB33/T 21782019 2 3.3 广告业务管理 广告业务的承接、审核、发布、归档管理。 4 总则 4.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4.2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4.3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4.4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违背 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 5 基本要求 5.1 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做 好所承接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归档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5.2 人员配备 5.2.1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广告审查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5.2.2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广告审查员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广告审查机 构负责人或者广告审查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管辖权限告知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管机构; 其他广告经营单位告知 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5.2.3 广告审查员应当积极参加广告业务学习培训,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知识,履行广告审查职责。 5.3 场所设备 5.3.1 通过互联网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设备发布广告,所使用的电脑、服务器、移动设备、数据线路等 应当尽量专配专用。 5.3.2 应当做好专用设备的日常维护,配备防火墙设备或者安装并及时更新升级杀毒软件,保证网络 系统的硬件安全与网络系统、应用平台及数据库的安全。 5.3.3 专用电脑、服务器等应当设定并定期更换开机密码,不得使用无关软件、光盘、U 盘等,避免 病毒传播。 5.3.4 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的,不得随意调整、修改 LED 播放软件的重要参数和设置。利用其 他非专用电脑、 服务器等对电子数码设备进行调试时, 应当事先切断与电子显示屏设备显示终端的信号, 避免操作失误产生不良影响。 5.3.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容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外形美观、 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DB33/T 21782019 3 6 管理内容 6.1 承接 6.1.1 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广告业务时,应当进行承接登记。承接登记台账包括委托方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广告类别、主要内容、数量、费用、承接人员、登记日期等内容(参见附录 A),其中属于 发布或者代理发布广告的,还须包含发布期限、发布形式等。 6.1.2 广告承接应当依法订立广告业务书面合同,并视广告内容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及广 告内容引证证明文件等。 6.1.3 含有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取得其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6.1.4 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取得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如果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的,应当取得组织的书面授权。 6.1.5 有关证明文件系复印件或者电子版的,应当由委托方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 6.1.6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6.2 审核 6.2.1 审核程序 6.2.1.1 在承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业务时,均应当履行审核程序,并填写广告业务审核 表(见附录 B)。广告业务审核表随同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备查。 6.2.1.2 广告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核相关产(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可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审核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属于广告发布业务的,还应当审核广告发布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修改的,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委托方确认。 6.2.2 准入审核 6.2.2.1 根据广告准入审查目录(见附录 C),排除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的或者禁止、限制发布广告的情形。 6.2.2.2 根据下列要求,审查广告主经营资格、广告审查证明文件 根据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见附录 D),审核广告主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对于广 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应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对, 对于广告主的其他 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应当登录许可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核对;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才能发布的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根据 广告 审查证明文件查验目录(见附录 E)查验有关审查证明文件,并登录审批部门官方网站进行 查询核对。查验有关审查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并核对其与发布内容、形式等是否一致。 此类广告包括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农业转基因生 物广告; DB33/T 21782019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6.2.3 广告内容审核 6.2.3.1 根据广告内容查验目录(见附录 F)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6.2.3.2 根据审核的级别,广告内容审核分为下列三种 基础审核; 常规审核; 特殊审核。 6.2.4 广告语言文字及标识审核 6.2.4.1 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6.2.4.2 使用的语言文字、标识等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6.2.4.3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6.2.4.4 地方媒体所发布的广告,可使用方言。 6.2.4.5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6.2.4.6 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果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 时使用。 6.2.4.7 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 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6.2.4.8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 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6.2.4.9 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6.2.4.10 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6.2.4.11 广告中出现的公共图形、标识等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3、GB/T 10001.4、GB/T 10001.5、GB/T 10001.6、GB/T 10001.9、GB/T 10001.10、GB/T 16903、GB/T 24362 和 GB/T 29625 的要求。 6.2.5 计量单位审核 6.2.5.1 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审核广告涉及的计量单位。 6.2.5.2 禁止发布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 6.2.6 整体效果审核 应当审核广告整体效果,确认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6.3 发布 6.3.1 发布标注 6.3.1.1 所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 出版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布的广告, 应当用文字或者声音的形式显著标明 (表明) “广告” 。 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相应提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 告”标志。 6.3.1.2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发布的广告,应当按照 DB33/T 2179 在技术代码中标注有关内容。以程 序化购买(广告联盟)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DB33/T 21782019 5 6.3.1.3 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 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6.3.1.4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6.3.1.5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6.3.2 发布形式 6.3.2.1 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向 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6.3.2.2 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 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6.3.2.3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 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6.3.2.4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 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6.3.2.5 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 的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6.3.2.6 发布户外广告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 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6.3.2.7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 其发送广告。经当事人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 向接受者提供拒绝接受的方式。 6.3.2.8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 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6.3.2.9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 广告。 6.3.2.10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 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 的,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6.4 档案管理 6.4.1 广告设计、制作业务档案一般在广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十五日内归档,广告发布业务档案一般 在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归档。 6.4.2 实行一份广告合同一个档案的原则。 6.4.3 广告档案一般包括审核表、书面合同、广告样件、广告主确认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制作档 案封面和目录,统一编制档案号(见附录 G)。 6.4.4 档案应当妥善归档、保管,并定期检查、清点。 6.4.5 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为归档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广告设计、制作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为广 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发布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为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代理业务档案保存起始时间根据其所代理业务的性质确定。 DB33/T 21782019 6 6.4.6 广告作品存放时属于音频或者视频的,使用光盘等媒介刻录,或者使用专门存储器、专用软件 系统保存,保存期限与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6.4.7 广告作品存放时属于纸质媒介(样稿)的,使用档案柜等保存,文件名须与档案号一致,以方 便查询,配有备份文件,保存期限与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7 评价与改进 7.1 应当建立有效的自查评价机制,定期检查本单位落实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标准情况,切实加强 广告业务活动管理,规范广告行为。 7.2 应当自觉协助、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手段拒绝、阻挠监管部门的广 告监测与监管工作。 7.3 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组织活动,遵守行业规范,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7.4 对于自查发现、举报投诉、监管部门通知及其他途径反馈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改正。 DB33/T 21782019 1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的表单样式见表A.1。 表A.1 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 序号 委托方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告类别 主要内容 业务类别 a 广告媒介 数量 承接人员 登记日期 发布方式 (选填) 发布期限 (选填) a 业务类别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中属于发布或者代理发布的填写发布方式和发布期限。 DB33/T 21782019 1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广告业务审核表 广告业务审核表的样式见表B.1。 表B.1 广告业务审核表 委 托 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广告类型 广告形式 主要内容 审核内容 审核情况 a 1.广告业务书面合同是否齐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是否 具备与广告内容相匹配的经营资格 3.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齐 全、有效;审查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与广告内 容、形式等是否一致 4.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5.广告表现形式和语言文字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广告计量单位使用是否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属于发布业务的,是否符合广告发布的规定 8.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以及代言人是否符合规 定 9.其他 初 审 意 见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b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a 审核情况中,符合条件的,审核情况栏打“√”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b 一人审核的直接在“审核意见”中签署意见并签字;审核分离的,在“初审意见”和“审 核意见”分别签署意见并签字。 DB33/T 21782019 2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广告准入审查目录 广告准入审查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表C.1内容。 表C.1 广告准入审查目录 序号 禁止类别 查验内容 1 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 或者提供的 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2 允许生产但 禁止自由流 通的产品或 者提供的服 务 枪支弹药、特殊警用装备等; 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 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 作广告。 3 允许生产、 销售、提供 但禁止或者 限制发布广 告的商品或 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 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一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 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DB33/T 21782019 3 D D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 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表D.1内容。 表D.1 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 广告类别 主体资格 其他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备注 药品广告 营业执照 或者其 他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证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 可证 ,药品批准文件(号) 涉及实行国家强制 认证产品的,须提 供国家强制性产品 认证(3C 认证)证 书 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批准 文件(号)或者备案情况 化妆品广告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3.美容类化妆品,须查验省级以上化妆 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 检验合格的证明; 4.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查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5.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须查验科技成 果鉴定书; 6.进口化妆品,须查验进口批准文件、 检验合格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 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 证明文件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广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 可证 农药广告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 ,以 及其他证明可以经营农药的证件 兽药广告 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经营许 可证 ,兽药批准文件(号) 饲料广告 委托人是生产企业的,查验饲料生产 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广告 委托人是生产企业的,查验饲料添加 剂生产许可证 DB33/T 21782019 4 表 D.1 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目录(续) 广告类别 主体资格 其他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备注 烟草广告 营业执照 或者其 他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证件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 涉及实行国家强制 认证产品的,应当 查验国家强制性产 品认证(3C 认证) 证书;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 专利方法的,应当 查验专利证书。 酒类广告 1.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 许可证 ; 2.检验合格证明; 教育培训广告 社会力量办学资格许可证或者其他 金融、投资理财 广告 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房地产广告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2.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证明;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 销售许可证 农作物等种子广 告 1.种子经营许可证 ; 2.农作审定或者登记公告证明 种畜禽广告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水产苗种广告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养殖广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其他 旅游广告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建筑装饰广告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其他一般性广告 涉及许可生产经营的,提供相应生产经 营许可证件 DB33/T 21782019 5 E E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查验目录 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查验目录见表E.1。 表E.1 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查验目录 序号 广告类别 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1 医疗广告 查验卫生管理部门或者中药管理部门出具的 医疗广告审查 证明 2 药品广告 查验食药管理部门出具的 药品广告审查表 和药品广告审 查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 查验食药管理部门出具的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和医疗器 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4 保健食品广告 查验食药管理部门出具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和保健食 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5 农药广告 查验农业管理部门出具的 农药广告审查表 和农药广告审 查批准文号 6 兽药广告 查验农业管理部门出具的 兽药广告审查表 和兽药广告审 查批准文号 7 农业转基因生物广告 查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准文件 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查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准文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须经 审查的广告 查验相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查批准证 明(文件) DB33/T 21782019 6 F F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表F.1内容。 表F.1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 序号 内容级别 查验内容 一 Ⅰ级审核(基础审核)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并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2、不得有下列情形 ⑴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 国歌、 国徽, 军旗、 军歌、军徽; ⑵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 象; ⑶使用“国家级” 、 “最高级” 、 “最佳”等用语; ⑷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⑸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⑹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⑻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⑼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职业歧视的内容; ⑽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等规定 3.不得含有以下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⑴含有影射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影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妄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诋毁国家安定团结等内容; ⑵利用敏感人物、敏感事件容易引发不良政治影响; ⑶以迎接党和国家的重大会议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⑷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或者变 相使用其他国家的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 ⑸含有违背“八项规定”要求,宣扬不良风气、倡导不文明消费 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符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 文化要求; ⑹含有“特供” 、 “专供”国家机关及类似内容标识或者用语。 ⑺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或者肖像。 DB33/T 21782019 7 表 F.1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续) 序号 内容级别 查验内容 一 Ⅰ级审核(基础审核) 4.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5.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二 Ⅱ级审核(常规审核) 1.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 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 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 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涉及荣誉、认证、科研成果的,须查验荣誉文件、证 书,认证文件、证书,或者科研成果证明资料 广告中涉及应当证明的特殊性表述内容的,查验相关证明资 料。 2.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 内容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 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 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4.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 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 的专利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DB33/T 21782019 8 表 F.1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续) 序号 内容级别 查验内容 二 Ⅱ级审核(常规审核) 5.广告中涉及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代理) 、专卖、连 锁、加盟、代理等内容的,查验相关授权许可文件或者备案 证明。 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著作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比如版权或者著作 权授权书。 广告中涉及重大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的,须提供相关组织委 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须提供书面授权。 广告中有代言人的,应当提供代言协议以及代言人实际使用 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证明和身份证明。 6.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 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第十七条 三 Ⅲ级审核(特殊审核) 1.【药品广告】 (1)对照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药品广告审查表 (含批准 文号和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审核,保证内容与审查批准内 容一致; (2)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 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 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4)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5)不得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7)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医疗广告】 (1)对照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含批 准文号和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审核,保证内容与审查批准 内容一致; (2)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4)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5)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DB33/T 21782019 9 表 F.1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续) 序号 内容级别 查验内容 三 Ⅲ级审核(特殊审核) 3.【医疗器械广告】 (1)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 医疗 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 文号,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照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医疗器 械广告审查表 (含批准文号和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审核, 保证内容与审查批准内容一致。 (2)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 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3)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 注意事项的, 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4) 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 品名称进行宣传。 (5)不得有下列情形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保健食品广告】 (1)对照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含 批准文号和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审核,保证内容与审查批 准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2)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5)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7)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其他食品广告】 (1) 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 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 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 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 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3)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4)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 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 特定保健功能。 DB33/T 21782019 10 表 F.1 广告内容查验目录(续) 序号 内容级别 查验内容 三 Ⅲ级审核(特殊审核) 6.【农药广告】 (1)对照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农药广告审查表 (含批准 文号和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审核,保证内容与审查批准内 容一致。 (2)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7.【兽药广告】 (1)对照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兽药广告审查表 (含批准 文号和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审核,保证内容与审查批准内 容一致。 (2)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8.【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 (1)不得含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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