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65-2019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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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 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DB33/T1165-2019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20192019- -0 03 3- -1919 发布 2019-08-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受浙江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省标准设计站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本 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研, 认真总结装配式建筑的实践经验, 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5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 装配率计算和评价等级划分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 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 20 号,邮编310006) ,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钢结构行业协会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普利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三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兆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临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赵宇宏 李志飚 陈 力 张金星 李一凡 王荣标 肖志斌 章雪峰 曾宪纯 贾华琴 徐国军 邬 涛 蒋金生 王文广 马小平 朱鸿寅 金 健 陈勇敢 陈 静 姚金满 刘玉涛 陈丽锋 郭 丽 周海泉 管乃彦 吴映栋 褚 航 叶向荣 胡凌华 钱卫军 魏 强 金伟彦 周兆弟 郭义弘 崔 暘 楼红阳 江 雷 马 健 杨 新 杨文领 李蓉樱 主要审查人 钱晓倩 施祖元 李宏伟 叶基福 胡晓晖 王建民 胡正华 目 次 1 总则„„„„„„„„„„„„„„„„„„„„„„„ x 2 术语„„„„„„„„„„„„„„„„„„„„„„„ x 3 基本规定„„„„„„„„„„„„„„„„„„„„„ x 4 装配率计算„„„„„„„„„„„„„„„„„„„„„x 5 评价等级划分„„„„„„„„„„„„„„„„„„„ x 本标准用词说明„„„„„„„„„„„„„„„„„„„ xx 附 条文说明„„„„„„„„„„„„„„„„„„„„„ xx 1 总 则 1.0.1 为统一装配率计算,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装配式建 筑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 的评价。 1.0.3 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0.000 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 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 达到 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4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楼面、 吊顶、 墙面、 橱柜、 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 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楼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 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用装配率指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3.0.2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应为单体建筑; 2 2 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 主楼和裙房可作为不同的装 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 3.0.3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分两阶段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1 第一阶段,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 2 第二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 率,并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3.0.4 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0.5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式装修。 4 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率应按下式计算 (4.0.1) 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 确定;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 确定;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 确定; Q4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评价分值总和。 表 4.0.1 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评价项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 最低 分值 主体结构 (Q1) (50 分) 柱、支撑、承重 墙、 延性墙板等 竖向构件 应用预制部件 35≤比例≤80 20~30* 20 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 70≤比例≤90 5~10* 现场应用成型钢筋 比例≥70 4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 70≤比例≤80 10~20* 围护墙和 内隔墙 (Q2) (20 分)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比例≥80 5 10 围护墙 墙体与保温隔热、 装饰一体化 50≤比例≤80 2~5* 采用保温隔热与装饰一体化 板 比例≥80 3.5 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 50≤比例≤80 1.2~3.0* 内隔墙非砌筑 比例≥50 5 内隔墙 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 化 50≤比例≤80 2~5* 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 50≤比例≤80 1.2~3.0* 装修和 设备管线 (Q3) (30 分) 全装修 6 6 干式工法楼面 比例≥70 6 集成厨房 70≤比例≤90 3~6* 集成卫生间 70≤比例≤90 3~6* 管线 分离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 50≤比例≤70 1~3*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 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 50≤比例≤70 1~3* 注 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 1 位。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 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q1a1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1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 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标准第 4.0.3 条规定的预制构 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混凝土总体积。 4.0.3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 混凝土结构中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 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 600mm 的竖向现浇段、预制 墙板两端的端柱或边长不大于 600mm 的暗柱和高度不大于 300mm 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 体积。柱截面较小尺寸小于 800mm 时,预制柱间后浇混凝土高度 可取不大于 800mm。 4.0.4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 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 用高精度模板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4) 式中q1a2──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高精度模板 的应用比例; V1a2──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高精度 模板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4.0.5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 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 用成型钢筋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5) 式中q1a3──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成型钢筋的 应用比例; V1a3──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成型钢 筋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4.0.6 当混凝土结构的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 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按本标准第 4.0.2 条计算结果 不小于 35,且其余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 高精度模板时,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可取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确定的评价分值和修正后的按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确定的评价分 值两者之和,且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不超过 30 分。 4.0.7 当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 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 同时采用高精度模板和成型钢筋时, 可分别按本标准第 4.0.4 条和 第 4.0.5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两 者之和。 4.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评价分值取 30 分。 4.0.9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柱采用钢柱或 钢管混凝土柱、梁采用钢梁、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施工应用 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可取 25 分。 4.0.1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 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0) 式中q1b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 应用比例; A1b所有楼层预制装配的梁、 楼板 (含屋面板) 、 楼梯、 阳台和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所有楼层的梁、楼板(含屋面板)、楼梯、阳台和空 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11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 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预制楼板、屋面板的 水平投影面积; 2 叠合楼板、屋面板的预制底板间的宽度不大于 300mm 的后 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 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4 木楼盖、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5 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4.0.12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6) 式中q2a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a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1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 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 围护墙可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保温 隔热、装饰一体化板,或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应根据下 列应用情况计算应用比例 1 当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时,应用比例 可按下式计算 (4.0.13-1) 式中q2b1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 例; A2b1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 积; Aw2所有楼层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 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 当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时,应用比例可按 下式计算 (4.0.13-2) 式中q2b2──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的应用比例; A2b2──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的墙 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3 当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 式计算 (4.0.13-3) 式中q2b3──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b3──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墙 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4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4) 式中q2c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2c所有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 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3所有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5 内隔墙可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与管 线一体化,应根据下列应用情况计算应用比例 1 当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 下式计算 (4.0.15-1) 式中q2d1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1所有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 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 当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 算 (4.0.15-2) 式中q2d2──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2d2──所有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 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6 干式工法楼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6) 式中q3a干式工法楼面的应用比例; A3a所有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3所有楼层的梁、楼板、阳台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 积之和。 4.0.17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厨房的墙 面、吊顶和楼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7) 式中q3b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b所有楼层厨房墙面、吊顶和楼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 积之和; Ak所有楼层厨房的墙面、吊顶和楼面的总面积。 4.0.18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卫生间墙面、 吊顶和楼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8) 式中q3c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3c所有楼层卫生间墙面、吊顶和楼面采用干式工法的 面积之和; Ab所有楼层卫生间墙面、吊顶和楼面的总面积。 4.0.19 管线分离比例应根据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水平向布 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1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管线分离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4.0.19-1) 式中q3d1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管线分离比例; L3d1所有楼层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长度,包括裸 露于室内空间和非承重墙体空腔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 竖向长度之和; L1所有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竖向的总长 度。 2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的管线分离 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4.0.19-2) 式中q3d2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的管 线分离比例; L3d2所有楼层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 层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楼面架空层和吊 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水平向长度之和; L2所有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水平向的总 长度。 5 评 价 5.0.1 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 分。评价时应先对评价单元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再进行装配式 建筑等级划分。 5.0.2 评价单元满足下列要求时可确定为装配式建筑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 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 分; 3 实施全装修; 4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5 体现标准化设计; 6 公共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 60%,居住建筑的装配率不低 于 50%。 5.0.3 当评价单元已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主体结构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1 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或木结构; 2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 (剪力墙) 混合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 构件评价分值为 25 分; 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 比例不低于 35。 5.0.4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 A 级、AA 级、AAA 级,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为 60%~75%时,评价为 A 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为 76%~90%时,评价为 AA 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为 91%及以上时,评价为 AAA 级装配式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 “可” 。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时, 写法为 “应 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DB33/T1165-2019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则„„„„„„„„„„„„„„„„„„„„„„„ x 2 术语„„„„„„„„„„„„„„„„„„„„„„„ x 3 基本规定„„„„„„„„„„„„„„„„„„„„„ x 4 装配率计算„„„„„„„„„„„„„„„„„„„„„x 5 评价等级划分„„„„„„„„„„„„„„„„„„„ x 本标准用词说明„„„„„„„„„„„„„„„„„„„ xx 附 条文说明„„„„„„„„„„„„„„„„„„„„„ xx 1 总 则 1.0.1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 意见 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亟须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浙 江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对其实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认 定和评价。 按照“立足当前实际,面向未来发展,简化评价操作,提高 质量和效益” 的原则, 本标准主要从建筑系统及建筑的基本性能、 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装配式建筑认定方法和指标体系。认定方法 的制定结合了目前工程建设整体发展水平,并兼顾了远期发展目 标。设定的指标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导向性和可操作 性。 本标准体现了现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推进方向①主 体结构由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向建筑各系统集成转变;②装饰装 修与主体结构的一体化发展,推广全装修,鼓励装配式装修;③ 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应用和产品集成。 1.0.2 1.0.2 依据本标准进行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建 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工程建 设标准。 当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依据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 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政发 〔2012〕 73 号) 规定, 在通过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基础上,当符 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 建筑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和是否为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包括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当前 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居住建筑为重点,但考虑到公共建筑建设总量 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适宜装配式建造,因此本标准的评价适 用于全部民用建筑。 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如精密 加工厂房、洁净车间等,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本 标准进行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的评价。 1.0.31.0.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前提 条件。 本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为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 项目涉及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 浙江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2.0.1 装配式建筑是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 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 装配,实现建筑主体结构构件预制,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墙非砌 筑并全装修的建筑。装配式建筑的主体结构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 结构、 装配式钢结构、 装配式木结构及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 (剪 力墙)混合结构等。 部件是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 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部品是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 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 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2 2.0.2 本标准中建筑的装配化程度采用装配率这一综合指标来 表述,装配率综合反映了建筑中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 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情况。 2.0.42.0.4 集成厨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厨房,本条强调了厨房的“集 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厨房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 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层厨 房中的橱柜、厨房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吊顶和楼面采 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应认定为采用了集成厨房; 当比例大于 90%时,可认定为集成式厨房。 2.0.52.0.5 集成卫生间充分考虑了卫生间空间的多样组合或分隔, 包 括多器具的集成卫生间产品和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单一功能 模块的集成卫生间产品。集成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 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 层卫生间中的洁具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吊顶和楼面采 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 应认定为采用了集成卫生间; 当比例大于 90%时,可认定为集成式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0.23.0.2 以单体建筑作为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主要 基于单体建筑可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 并能全面、 系统地反映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由主楼与裙房组成的建筑或多个主楼由裙房连成一体的建筑, 当出现裙房建筑面积过大或主楼与裙房在建筑功能、结构体系、 预制建筑部品部件类型有较大差异等情况时,裙房可选择单独作 为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 农居、别墅、独栋办公等类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此类建 筑具有下列特征①建筑功能、结构体系、装修及设备系统等基 本相同; ②建筑层数、 平面和立面、 建筑标准等基本相同或相似, 当上述各个单体建筑层数不大于 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 时,为了简化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装配率计算 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可为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建筑组团。 3.0.3 3.0.3 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评价质量和效果, 切实发挥评价工作的 指导作用,装配式建筑评价宜分为两阶段进行。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设计阶 段的装配率,项目宜进行预评价。预评价不是必须程序,其作用 是如果预评价结果不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相关要求,项目可结 合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足,通过调整或优化设计方案使其满足 要求, 同时也向施工图审查、 项目统计与管理等提供基础性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计算项目的 最终装配率,进行项目评价。 3.0.4 3.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7〕19 号中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 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具有“设计标准化、生 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主体机电装修一体化、全过程管理信息 化”的特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联结 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全面发挥装配式建筑的建造优势。 3.0.53.0.5 装配式装修是装配式建筑的倡导方向。 装配式装修是将工 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 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等方面的内 容。 4 装配率计算 4.0.14.0.1 评价项目的装配率应按照式 4.0.1 进行计算, 计算结果应 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数。若计算过程中,评价项目缺少表 4.0.1 中对应的某建筑功能评价项例如,公共建筑中不设置厨房,则 该评价项分值记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 Q4 中。 表 4.0.1 中部分评价项在评价要求部分只列出了比例范围的 区间。在工程评价过程中,如果评价项实际应用比例小于比例范 围中的最小值,则评价分值取 0 分;如果评价项实际应用比例大 于比例范围中的最大值,则评价分值取比例范围中最大值对应的 评价分值。例如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 件的应用比例小于 7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0 分;当应用比例大 于 8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20 分。 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时,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分析对 象针对建筑0.000 楼层以上部位包括屋面,装修和设备管线分 析对象包括0.000 楼层但不包括屋面。 4.0.24.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装配式混凝 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 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 术规程DB 33/T 1120 等标准的规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主要包 括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 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装配整 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等。这里 所指的整体式包含全装配式。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中叠合 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体积按 80计入 V1a1。 4.0.44.0.4 高精度模板是一种装配化的工具式模板, 主要有组合铝合 金模板、大钢模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混凝土构件施工采用高精度 模板时,混凝土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中普通抹 灰的要求。组合铝合金模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组合铝 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386 的有关规定。 4.0.54.0.5 成型钢筋是指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形状、 尺寸和要求, 采用机械加工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本标准所指成型钢筋为采用 专业化加工模式加工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 的有关规 定。 4.0.64.0.6 修正后的按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确定的评价分值可取现 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的最低评价分值 5 乘以两个修正系数的结果, 一个修正系数是竖向构件中现浇混凝土部分施工采用高精度模板 的体积占现浇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系数,另一修正系数是竖向构 件中现浇混凝土部分体积占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系数。 4.0.8 4.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GB/T 5123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和现 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可采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 构、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筒体结构、 巨型结构、 交错桁架结构、 门式刚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等。钢框架是具有抗弯能 力的钢框架,框架柱可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钢框架-支撑结 构中的支撑在设计中可采用中心支撑、 偏心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中的延性墙板主要指钢板剪力墙、 钢板组合 剪力墙、钢框架内填竖缝混凝土剪力墙等;筒体结构中的筒是指 钢筒,体系包括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巨型结构主要包 括巨型框架和巨型桁架结构。 4.0.94.0.9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应用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组合结构 设计规范JGJ 138 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 宅设计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混凝土核心筒 (剪力墙)施工时,高精度模板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 80。 当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柱采用型钢混 凝土柱或梁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应 参照混凝土结构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0.104.0.10 楼板(含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取楼层外边线投影 围合的面积扣除围合范围内的洞口面积、阳台的面积、混凝土墙 和柱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梁的水平投影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梁 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梁与柱重叠、梁与混凝土墙重叠的面积。 4.0.114.0.11 叠合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技术规程JGJ1 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叠合板式混凝土剪 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 33/T 1120 等标准的规定。为简化计算, 第 1、2 款规定了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叠合楼板、 屋面板的预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与叠合楼板、屋面板的预制底板 间宽度不大于 300mm 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金属楼承板包括压型钢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金属楼承板组 合楼板(屋面板)是装配式钢结构、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 力墙)混合结构常用的楼板(屋面板)类型,金属楼承板组合楼 板(屋面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 范JGJ 138 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 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 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是指除叠合楼板、 预制楼板、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木楼盖和轻型金属屋面外,现 浇混凝土楼板的底模板不拆除的楼板(屋面板)。 对装配式钢结构,柱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梁采用钢梁 的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建筑,金属楼承板 组合楼板(屋面板)或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可计算为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 面积,并按本标准第 4.0.10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和其 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算 为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符合下列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评价 分值 1 当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 比例按本标准第 4.0.10 条计算不低于 65,且其余楼板采用金属 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或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 面板)时,可将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和其他在施工现 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按 25折算为预制装 配式楼板 (屋面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后, 并重新按本标准第 4.0.10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2 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 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 4.0.10 条计算低于 65,且 所有楼层采用叠合楼板(屋面板)、预制楼板(屋面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或其 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低 于所有楼层的楼板(屋面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 90,同时建 筑中楼梯和空调板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均不少于 70时,表 4.0.1 主体结构“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项的评 价分值可根据建筑中楼梯和空调板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取 3~5 分。 4.0.124.0.12 新型建筑围护墙体的应用对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建造 模式的改变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和逐步推广新型建筑围 护墙体也是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围护墙体 的共同特征之一,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 板、轻质条板等各种中大型板材、不设内衬墙的玻璃幕墙、木骨 架或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等, 应满足工厂生产、 现场安装、以 “干 法”施工为主的要求。对于设置内衬墙的金属和石材幕墙、人造 板材幕墙等非透明幕墙,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为非砌筑内衬墙体的应用比例。 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外挂式连接,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轻质条 板可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陶粒混凝土板,轻质墙板与主体 结构连接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等方式。轻质条板用 于居住建筑的非承重围护墙时,应有可靠工程经验且应采取有效 构造措施。 高层钢结构住宅中应用的轻钢龙骨轻集料灌浆墙可视作非砌 筑墙体。 计算外表面积时,非承重围护墙的墙宽按实取(外挂时,可 按墙板宽度计算),不论采用内嵌还是外挂方式,墙高可取建筑 层高,不扣除墙体平面内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4.0.13 本条所指围护墙包括了承重围护墙和非承重围护墙。 围护 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 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同时还强调了从设计阶 段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 结合当前实际,本标准将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 一体化分为三种情况,即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 化,围护墙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 一体化。 (当评价单元中不同部位的围护墙采用不同技术方案时,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部位可视作围护墙采 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或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部位, 围护墙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的部位可视作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 温隔热一体化部位) 基于连接构造和结构受力特点,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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