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177-2019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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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9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1772019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iagnostic assessment of compulsory isolation detoxification 2019 - 01 - 15 发布 2019 -02- 15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177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诊断评估种类 ......................................................................... 2 6 阶段性诊断评估 ....................................................................... 3 7 综合诊断评估 ........................................................................ 10 8 持续改进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表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生理脱毒期阶段性诊断评估表 ......................................... 1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教育适应期阶段性诊断评估表 ......................................... 1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康复巩固期阶段性评估表(一年内) ................................... 2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康复巩固期阶段性评估表(一年后) ................................... 2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诊断评估结果对照表 ................................................. 22 参考文献 .............................................................................. 23 DB33/T 2177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戒毒管理局、浙江省戒毒协会、杭州规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玉海、姚永清、徐华剑、林步算、傅琪敏、徐亚成、俞炜挺。 DB33/T 21772019 1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诊断评估种类、阶段性诊断评 估、综合诊断评估、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鉴定确属病残、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剩余戒毒期限等特殊戒毒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成年人部分) 90项症状清单 SCL-9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强制隔离戒毒 compulsory isolation detoxification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戒毒治疗措施,在强制隔离戒 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它具有以下五种法定情形一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是在 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是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 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是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 3.2 诊断评估 diagnostic assessment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所戒治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和适应能力 情况,通过戒毒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教育矫正、行为表现和习艺劳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 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一项专门性的执 法活动,对后续戒毒治疗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3.3 阶段性诊断评估 staged diagnostic assessment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所接受戒治期间的某一阶段开展的戒毒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 教育矫正、 行为表现和习艺劳动等方面情况作出的阶段性评定, 评定结果作为综合诊断评估的主要内容。 3.4 DB33/T 21772019 2 综合诊断评估 integrated diagnostic assessment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所接受戒治满一年后,戒毒期满前所开展的全方位的戒毒效果评定, 以阶段性诊断评估的结果作为主要内容,评定结果作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 3.5 原始分 original score 根据评估、检测工具或考核标准直接得出的分数。 3.6 评估分 assessment score 建立相关数学模型,并用数学模型对原始分进行换算所得的分数。 3.7 基础分 base score 行为表现和习艺劳动考核评估模块中对戒毒人员每月原始分进行加(扣)分的基础分数。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 4.1.1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成立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 负责领导、 协调诊断评估工作, 审议诊断评估结果。 4.1.2 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诊断评估的具体工作,按业务分工由戒毒医疗中心、心理 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教育矫正中心、戒毒大队等分别实施。 4.1.3 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可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社会工作者以及本所外的执业医师参与诊断 评估工作。 4.2 人员 4.2.1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应严格、 公正、廉洁、 文明执法, 尊重戒毒人员人格, 保障其合法权益。 4.2.2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4.2.3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应当对戒毒人员的档案信息予以保密。 4.2.4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应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4.3 设备设施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配备医疗检测设备、体质测试设备、心理测试设备、专用电脑及相关软件系统、 通讯器材等与诊断评估工作相关的设备设施,确保诊断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5 诊断评估种类 5.1 诊断评估分为阶段性诊断评估和综合诊断评估两大类。 5.2 阶段性诊断评估包括生理脱毒、教育适应和康复巩固三个阶段的诊断评估。 5.3 综合诊断评估包括戒毒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 戒毒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一年后按月综合诊断评估、 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和延期后合并执行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DB33/T 21772019 3 6 阶段性诊断评估 6.1 生理脱毒期 6.1.1 诊断评估内容 生理脱毒期诊断评估内容包括戒毒医疗、行为表现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a) 戒毒医疗包括毒品检测结果、急性戒断症状、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除替 代性脱毒治疗外)等方面; b) 行为表现包括遵规守纪、行为规范、生活卫生、戒毒医疗、心理矫治、教育矫正、康复训练 等方面。 6.1.2 诊断评估分值 6.1.2.1 戒毒医疗原始分分值为 100 分,戒毒医疗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1。 表1 戒毒医疗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毒品检测结果 40 分 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或假阳性的,得 40 分 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得 0 分 急性戒断症状 30 分 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的,得 30 分 有急性戒断症状的,得 0 分 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 的药物 30 分 已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的,得 30 分 仍在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除替代性脱毒治疗外)的,得 16 分 仍在使用替代性脱毒治疗的,得 0 分 6.1.2.2 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考核实行原始分百分制,计分采取基础分和加(扣)分的形式。行为表 现考核设基础分 50 分,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2。 表2 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遵规守纪 遵守规范 10 当月自觉遵守戒毒所管理规范的,得基础分 10 分 联号互助 5 较好完成联号互助包夹任务的,得基础分 5 分 行为规范 10 当月遵守行为规范的,得基础分 10 分 生活卫生 5 当月生活卫生养成良好的,得基础分 5 分 戒毒医疗 5 当月按规定参加戒毒医疗的,得基础分 5 分 心理矫治 5 当月按规定参加心理矫治的,得基础分 5 分 教育矫正 5 当月按规定参加教育矫正的,得基础分 5 分 康复训练 5 当月按规定参加康复训练的,得基础分 5 分 加(扣)分 按附录 A 执行 注 1行为表现原始分总分值为 100 分,超出部分无效。 注 2戒毒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加(扣)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予以兑现。 注 3在省(局)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中表现突出,而获得的相应加分可以在本期内兑现,不受每月总分值 100 分的限制。 注 4戒毒人员有吸食毒品或滥用药物尿检呈阳性的,从发生当日起之前的所有奖励和加分无效,惩罚和扣分有效。 DB33/T 21772019 4 6.1.3 诊断评估流程 6.1.3.1 由公安办案单位直送的,或毒品检测呈阳性的戒毒人员,时间为 15 天,在生理脱毒区完成。 6.1.3.2 由公安戒毒所转送的,或因刑拘、逮捕、刑罚执行后仍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 时间为 7 天,在生理脱毒区完成。 6.1.3.3 记录生理脱毒期阶段性诊断评估结果,按附录 B 执行。 6.1.4 评估分计算 6.1.4.1 生理脱毒期评估分值设为 10 分,其中戒毒医疗 7 分、行为表现 3 分。 6.1.4.2 戒毒医疗评估分得分该期戒毒医疗原始分得分7。 6.1.4.3 行为表现评估分得分该期行为表现原始分得分3。 6.1.5 结果及运用 6.1.5.1 戒毒医疗评估分得分≥6 分的,可转入教育适应阶段。 6.1.5.2 戒毒医疗评估分得分<6 分的,应留期执行,期限以 15 天为一个周期。 6.1.5.3 留期执行后再次进行生理脱毒阶段性诊断评估时, 该阶段诊断评估一律以 6 分计入综合诊断评 估分数。 6.2 教育适应期 6.2.1 诊断评估内容 教育适应期诊断评估内容包括教育矫正、行为表现、康复训练、心理矫治、戒毒医疗五个方面,具 体如下 a) 教育矫正对课堂化认知教育学习掌握情况,包括入所教育、卫生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教育、 戒毒常识教育; b) 行为表现包括遵规守纪、生活卫生、行为规范、戒毒医疗、心理矫治、教育矫正、康复训练 等方面的态度; c) 康复训练包括应会内容和体质状况两个方面; d) 心理矫治包括心理健康水平测试; e) 戒毒医疗包括稽延性戒断症状、精神病性症状。 6.2.2 诊断评估分值 6.2.2.1 教育矫正原始分总分值为 100 分,教育矫正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3。 表3 教育矫正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入所教育 50 每门课按 100 分满分计,按照四门课程考试成绩乘以各自所占比例计 算得出占比分。 卫生知识教育 10 安全生产教育 10 戒毒常识教育 30 6.2.2.2 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与 6.1.2.2 一致。 6.2.2.3 康复训练原始分总分值为 100 分,康复训练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4。 DB33/T 21772019 5 表4 康复训练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应会内容 队列 25 1、动作规范的,酌情给 21 分~25 分; 2、动作基本规范的,酌情给 16 分~20 分; 3、动作一般的,酌情给 0~15 分。 广播 25 传统健身项目 25 体质状况 人体形态(身高/ 体重) 25 1、体质测试各项测试分均为 5 分; 2、戒毒人员体质测试评分标准分男女两套,以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 册(成年人部分)为依据,20 岁以下的参照 20 岁~39 岁标准。 机能肺活量、台 阶指数 素质(握力、坐位 体前屈、闭眼单脚 站立、选择反映 时、俯卧撑(仰卧 起坐)、纵跳) 注肢体残疾、年老体弱可参加部分项目测试的戒毒人员,经戒毒医疗中心鉴定,身体有部分肢体残疾的,免去相对应 的测试项目,测试分按测试项的合计分进行折算。 6.2.2.4 心理矫治诊断评估按90 项症状清单要求开展。 6.2.2.5 戒毒医疗原始分分值为 100 分,戒毒医疗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5。 表5 戒毒医疗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稽延性戒断症状 50 无稽延性戒断症状的,得 50 分 轻度稽延性戒断症状的,得 40 分 中度稽延性戒断症状的,得 25 分 重度稽延性戒断症状的,得 0 分 精神病性症状 50 无精神病性症状 (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缓 解)的,得 50 分 轻度精神病性症状的,得 40 分 中度精神病性症状的,得 25 分 重度精神病性症状的,得 0 分 6.2.3 诊断评估流程 6.2.3.1 教育适应期时间为 1 个月,在教育适应区完成。 6.2.3.2 记录教育适应期阶段性诊断评估结果,按附录 C 执行。 6.2.4 评估分计算 6.2.4.1 教育适应期评估分值设为 20 分,其中教育矫正 6 分、行为表现 5 分、康复训练 4 分、心理矫 治 3 分、戒毒医疗 2 分。 6.2.4.2 教育矫正评估分得分该期教育矫正原始分得分6。 6.2.4.3 行为表现评估分得分该期行为表现原始分得分5。 6.2.4.4 康复训练评估分得分应会内容评估分+体质状况评估分,其中 DB33/T 21772019 6 a) 应会内容的评估分三个项目原始分得分之和4; b) 体质状况的评估分各单项体质测试分数之和1/5X,式中 X 为参加测试项目的数量; c) 肢体残疾、年老体弱可参加部分项目测试的戒毒人员,其评估分按该期正常戒毒人员的转换公 式计算得分。 6.2.4.5 心理矫治评估分得分心理健康水平测试中间值0.3。 戒毒人员对测试不配合, 再给予一次机 会又不配合的,该项测试评估分为 0 分。 6.2.4.6 戒毒医疗评估分得分该期戒毒医疗原始分得分2。 6.2.5 结果及运用 6.2.5.1 该期评估分得分≥12 分的,可转入康复巩固阶段。 6.2.5.2 该期评估分得分<12 分的,应留期执行,期限以 1 个月为一个周期。 6.2.5.3 留期执行后再次进行教育适应阶段性诊断评估时,该阶段诊断评估一律以 12 分计入综合诊断 评估分数。 6.3 康复巩固期 6.3.1 诊断评估内容 康复巩固期诊断评估内容包括行为表现、习艺劳动、心理矫治、康复训练、教育矫正、戒毒医疗六 个方面,具体如下 a) 行为表现包括遵规守纪、行为规范、习艺劳动、生活卫生、戒毒医疗、心理矫治、教育矫正、 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态度; b) 习艺劳动将戒毒人员划分为有劳动定额和无劳动定额两类进行考核; c) 心理矫治包括心理健康水平、心理调适与拒毒能力、心理渴求度; d) 康复训练满一年主要测试人体体质状况,提前解除、按期解除主要测试体质状况及体质改善 情况; e) 教育矫正包括课堂化学习教育掌握情况、社会功能恢复情况两个方面; f) 戒毒医疗包括心率、血压、体重指数等生理值及精神障碍、肝炎等吸毒相关疾病。 6.3.2 诊断评估分值 6.3.2.1 行为表现原始分每月总分值为 100 分,计分采取基础分和加(扣)分的形式。行为表现考核设 基础分 60 分,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6。 表6 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遵规守纪 遵守规范 10 当月自觉遵守戒毒所管理规范的,得基础分 10 分 联号互助 5 较好完成联号互助包夹任务的,得基础分 5 分 行为规范 10 当月遵守行为规范的,得基础分 10 分 习艺劳动 10 当月参加习艺劳动,服从岗位安排并遵守纪律和规定的,得基础分 10 分 生活卫生 5 当月生活卫生养成良好的,得基础分 5 分 戒毒医疗 5 当月按规定参加戒毒医疗的,得基础分 5 分 心理矫治 5 当月按规定参加心理矫治的,得基础分 5 分 DB33/T 21772019 7 表6 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表(续) 项目 分值 评分 教育矫正 5 当月按规定参加教育矫正的,得基础分 5 分 康复训练 5 当月按规定参加康复训练的,得基础分 5 分 加(扣)分 按附录 A 执行 注 1行为表现原始分总分值为 100 分,超出部分无效。 注 2戒毒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加(扣)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予以兑现。 注 3在省(局)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中表现突出,而获得的相应加分可以在本期内兑现,不受每月总分值 100 分的限制。 注 4戒毒人员有吸食毒品或滥用药物尿检呈阳性的,从发生当日起之前的所有奖励和加分无效,惩罚和扣分有效。 6.3.2.2 习艺劳动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7。 表7 习艺劳动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评分 有劳动定额岗位 1、完成当月任务加原始分 60 分,每月劳动加分最高为 100 分; 2、无故未完成当月定额者,以原始分 60 分为基数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无劳动定额岗位 1、工艺员、质检员、统计员、维修工、特色工坊人员、专职值班员、护理员、教员、炊 事员、绿化养护员等完成当月分配任务的,最高可加 80 分;(习艺劳动现场戒毒人员人 数在 150 名以内的大队,上述无劳动定额岗位人数不超过 6;人数超过 150 名的大队,上 述无定额岗位人数不超过 7) 2、卫生保洁员完成当月分配任务的,最高可加 60 分; 3、无故未完成分配任务者,以原始分 60 分为基数,视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注因习艺项目、生产安排调整等原因停工停产的,视同完成基本任务。 6.3.2.3 心理矫治原始分评分具体如下 a) 心理健康水平按90 项症状清单要求执行; b) 心理调适与拒毒能力根据心理矫治有关题库开展; c) 心理渴求度按有关心瘾敏感度的测试法要求执行。 6.3.2.4 康复训练原始分评分具体如下 a) 满一年原始分评分与 6.2.2.3 一致; b) 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原始分评分具体见表 8。 表8 提前/按期解除前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评分 体质状况 原始分评分与 6.2.2.3 一致 体质改善情况 以改善率为依据,对戒毒人员体质改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测试成绩与首测 成绩之差,计算出改善率 1、无改善的不得分; 2、改善率 20℅以下的为 0.1 分; 3、改善率 20℅以上的为 0.2 分。 6.3.2.5 教育矫正原始分总分值为 100 分,具体见表 9。 DB33/T 21772019 8 表9 满一年期教育矫正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课堂化学 习教育掌 握情况 法律常识教育 70 将已考科目成绩(每门课程按 100 分满分计)之和取平均分,乘以 70。 文化素质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 社会功能 恢复情况 社会支持及主 动接受社会监 督的情况 10 1、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或其他社会有关部门、人士、家属来所对其帮教或 签订帮教协议(或社区康复协议)的,视情得 8 分~10 分; 2、戒毒人员所在地相关部门未来所或者不具备条件的外省籍戒毒人员,书写戒毒汇 报书或承诺书并表示愿意寄回当地相关部门接受监督的,得 5 分,当地有回复的视 情得 6 分~7 分。 家庭功能恢复 情况 10 1、能主动与家人通过书信、亲情电话等方式联系,并保持正常沟通,家属积极主动 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会见或积极主动参加场所开放日、 家属学校等各类活动, 得 10 分; 2、主动与家人通过书信、亲情电话等方式联系,并保持正常沟通,视情得 6 分~9 分; 3、较少与家人联系,视情得 0~5 分。 职业能力情况 10 1、 积极参加场所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具备一定就业能力的, 得 8 分~ 10 分; 2、参加场所组织的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或取得结业证书的),得 6 分~7 分; 3、参加场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但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视情得 0~5 分。 6.3.2.6 戒毒医疗原始分分值为 100 分,具体见表 10。 表10 戒毒医疗原始分评分表 项目 分值 评分 心率 20 心率在正常范围(60 次/分钟~100 次/分钟)的,得 20 分 心率在非正常范围,且与前一次进行对比趋于改善的,得 16 分 心率在非正常范围,且与前一次进行对比未改善的,得 6 分 血压 20 血压在正常范围(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的,得 20 分 血压在非正常范围,且与前一次进行对比趋于改善的,得 16 分 血压在非正常范围,且与前一次进行对比未改善的,得 6 分 体重指数BMI 20 体重指数在正常范围(即 18.5kg/m 2≤BMI24kg/m2)的,得 20 分 体重指数在非正常范围,且与前一次进行对比趋于改善的,得 16 分 体重指数在非正常范围,且与前一次进行对比未改善的,得 6 分 精神障碍、肝炎等吸毒相关疾病 40 无吸毒相关疾病的,得 40 分 有吸毒相关疾病,且经治疗趋于稳定或好转的,得 32 分 有吸毒相关疾病,且经治疗未好转的,得 12 分 6.3.3 诊断评估流程 6.3.3.1 康复巩固期(一年内) 6.3.3.1.1 由公安办案单位直送的,时间为 10 个半月,在康复巩固区完成。 DB33/T 21772019 9 6.3.3.1.2 在公安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 个月~6 个月之后再转送的,时间为 5 个月~8 个月,在 康复巩固区完成。 6.3.3.1.3 记录康复巩固期阶段性评估(一年内)结果,按附录 D 执行。 6.3.3.2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 记录康复巩固期阶段性评估(一年后)结果,按附录 E 执行。 6.3.3.3 康复巩固期(二年期满) 评估时间为期满前 1 个月,记录康复巩固期阶段性评估(二年期满)结果。 6.3.4 评估分计算 6.3.4.1 康复巩固期(一年内) 6.3.4.1.1 康复巩固期(一年内)评估分值设为 70 分,其中行为表现 20 分、习艺劳动 20 分、心理矫 治 10 分、康复训练 8 分、教育矫正 7 分、戒毒医疗 5 分。 6.3.4.1.2 行为表现评估分得分(该期原始分10 个月)20。 6.3.4.1.3 习艺劳动评估分得分(期内累计得分10 个月)20。 6.3.4.1.4 心理矫治评估分得分心理健康水平的分值为 3 分,心理调适与拒毒能力的分值为 4 分,心 理渴求度的分值为 3 分。戒毒人员对某项测试不配合,再给予一次机会又不配合的,该项测试评估分为 0 分。 6.3.4.1.5 满一年康复训练评估分得分各单项体质测试分数之和8/5X,式中 X 为参加测试项目的数 量。肢体残疾、年老体弱可参加部分项目测试的戒毒人员,测试分按测试项的合计分进行折算,其评估 分按满一年、提前、按期解除的正常戒毒人员的转换公式计算得分。 6.3.4.1.6 满一年教育矫正评估分得分课堂化学习教育掌握情况评估分+社会功能恢复情况评估分, 其中 a) 课堂化学习教育掌握情况的评估分原始分7; b) 社会功能恢复情况的评估分社会功能恢复三个方面得分之和7。 6.3.4.1.7 评估时间在康复巩固期 5 个月~10 个半月(强制隔离戒毒期满 1 年时)的戒毒医疗评估分 四项指标原始分得分之和5。 6.3.4.2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 6.3.4.2.1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每个月诊断评估分值设为 10 分,其中行为表现 3 分、习艺劳动 3 分、 心理矫治 1 分、康复训练 1 分、教育矫正 1 分、戒毒医疗 1 分,评估得分累计计算。 6.3.4.2.2 行为表现评估分得分各月累计原始分3。 6.3.4.2.3 习艺劳动评估分得分期内累计得分3。 6.3.4.2.4 心理矫治评估分得分心理健康水平的分值为 0.3 分,心理调适与拒毒能力的分值为 0.4 分,心理渴求度的分值为 0.3 分。其中 a) 戒毒人员对某项测试不配合,再给予一次机会又不配合的,该项测试评估分为 0 分; b) 满一年后,心理健康水平、心理渴求度的每一次测试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心理调适与拒毒能 力的测试 1 年有效,有效期内该测试结果评估分可逐月累加,并应及时结清。 6.3.4.2.5 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前的康复训练评估分得分体质测试评估分+改善情况评估分,其中 a) 提前解除、 按期解除的体质状况测评的评估分各单项体质测试分数之和1/5XN0.8, 式中 N戒治总月数~12,X 为参加测试项目的数量; DB33/T 21772019 10 b) 改善情况考评的评估分改善得分N,式中N戒治总月数~12; c) 肢体残疾、年老体弱可参加部分项目测试的戒毒人员与 6.3.4.1.5 一致。 6.3.4.2.6 提前解除、 按期解除的教育矫正评估分得分课堂化学习教育情况评估分社会功能恢复情况 评估分,其中 a) 课堂化学习教育情况评估分所有科目平均分701月份; b) 社会功能恢复情况评估分社会功能恢复三个方面得分之和1月份。 6.3.4.2.7 戒毒医疗评估时间在 1 年 1 个月及以后,每项指标原始分该指标原分值本次所评估的月 数,其评估分每项指标原始分得分之和1。 6.3.4.2.8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诊断评估累积分计算公式见式(1)  )(mmmFEZX .................................. 1 式中 Xm ──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m 个月诊断评估累积分; Z ──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总得分; Em ── m 个月的行为表现累计得分; Fm ── m 个月的习艺劳动累计得分; 1≤m≤12,且 m 为正整数。 6.3.5 结果及运用 6.3.5.1 康复巩固期(一年内)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后进行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该期阶段性诊断评估结果运用于满一年综合 诊断评估。 6.3.5.2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诊断评估累积分 Xm 符合附录 F 规定的,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否则继续执行。 6.3.5.3 康复巩固期(二年期满) 二年期满时进行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该期阶段性诊断评估结果运用于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 估。 7 综合诊断评估 7.1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 7.1.1 诊断评估内容 7.1.1.1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期、教育适应期和康复巩固期(一年内)阶段性诊断评 估。 7.1.1.2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的评估分总分值为 100 分。 7.1.2 诊断评估流程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时,统计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教育适应期和康复巩固期(一年内)阶段 性诊断评估得分。 DB33/T 21772019 11 7.1.3 评估分计算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得分计算公式见式(2) KJSZZZZ .................................... 2 式中 Z ──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总得分; ZS ── 生理脱毒期阶段性诊断评估得分; ZJ ── 教育适应期阶段性诊断评估得分; ZK ── 康复巩固期(一年内)阶段性诊断评估得分。 7.1.4 结果及运用 7.1.4.1 满一年综合诊断评估总得分≥95 分,且属于首次强制隔离戒毒的,可提请提前解除;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继续执行。 7.1.4.2 提前解除的戒毒人员实际执行戒毒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7.2 一年后按月综合诊断评估 7.2.1 诊断评估内容 7.2.1.1 一年后按月综合诊断评估内容包括康复巩固期(一年后)阶段性诊断评估。 7.2.1.2 一年后每个月诊断评估的评估分分值为 10 分。 7.2.2 诊断评估流程 统计康复巩固期(一年后)阶段性诊断评估总得分。 7.2.3 评估分计算 综合诊断评估总得分计算公式见式(3)  )(mmmmmmDCBAXZ ............................. 3 式中 Zm ── m 个月诊断评估总得分; Xm ── 康复巩固期(一年后)m 个月诊断评估累积分; Am ── m 个月的戒毒医疗得分; Bm ── m 个月的心理矫治得分; Cm ── m 个月的康复训练得分; Dm ── m 个月的教育矫正得分; 1≤m≤12,且 m 为正整数。 7.2.4 结果及运用 7.2.4.1 综合诊断评估总得分 Zm 符合附录 F 规定的,可提请提前解除,否则继续执行。 7.2.4.2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视情给予奖励,或作为综合诊断评估时 申报提前解除的重要依据 a) 在救死扶伤、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b) 检举揭发重大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 c) 制止其他戒毒人员群殴、持械行凶、脱逃、所内吸贩毒,事迹突出的; DB33/T 21772019 12 d) 有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取得明显社会效果的; e) 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7.2.4.3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违反社区康复协议, 并再次吸食、 注射毒品 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7.2.4.4 被二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在执行戒毒期限满一年六个月前提请提前解除。 7.2.4.5 戒毒人员在戒治期间,受到责令具结悔过,或二次以上警告(或训诫)的,不得在执行戒毒期 限满一年九个月前提请提前解除。 7.3 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7.3.1 诊断评估内容 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包括康复巩固期(二年满)阶段性诊断评估。 7.3.2 诊断评估流程 对不得提请提前解除或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戒毒人员,戒毒所应在期满前的一个月内进行综合诊 断评估。 7.3.3 评估分计算 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与 7.2.3 一致。 7.3.4 结果及运用 7.3.4.1 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得分≥100 分,按期解除。 7.3.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请延长戒毒期限一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延长一年 a) 综合诊断评估总得分不满 100 分或累计原始扣分超过 150 分的; b) 戒毒期间(含所外就医、外出探视、请假外出、脱失期间)有吸食毒品等违法行为的; c) 戒毒期间有脱逃或者外出探视(请假外出)未按期回所被追回的; d) 组织或参与聚众斗殴,打架斗殴、行凶报复或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 e) 组织策划或参与绝食、聚众闹事的为首者; f) 故意毁坏生产原材料、产品、设施设备或其他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g) 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7.4 延期后合并执行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 7.4.1 戒毒人员被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所应当在合并执行戒毒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7.4.2 期间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理的, 可再次提请延长戒毒期限, 但累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8 持续改进 8.1 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方法进行评价。 8.2 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方法进行评价,确保持续改进。 DB33/T 21772019 1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表 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表见表 A.1。 表A.1 行为表现原始分评分表 类型 加/扣分 行为表现 遵守纪律方 面 加 5 分 1、当月较好完成对大队级重点人员包夹任务或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对其他戒毒人员的帮教 转化工作的。 加 10 分 1、戒毒人员班组长(经所部批准) 、夜岗值班人员当月认真协助管理人员维护场所秩序,有效 发挥自我管理作用的; 2、当月较好完成对所级重点人员包夹任务的; 3、采用妥善方法处理他人之间或本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化解矛盾并经管理人员认可 的; 4、检举揭发所内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主动制止所内严重违纪行为,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 6、协助管理人员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 加 20 分 1、当月出色完成对所级重点人员包夹任务的; 2、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的戒毒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4、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制止违法行为,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 6、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作用明显的。 扣 5 分 1、无故拒签各种记录或凭证的; 2、有辱骂、戏弄他人,与他人争吵及类似行为的; 3、违反戒毒所购物规定超额消费的; 4、擅离活动现场、定置区域的; 5、联号互助成员责任不落实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 6、违反队列、集合、讲评等各类集体活动纪律的。 扣 10 分 1、违反规定通讯、通信及传递物品的; 2、擅自超越警戒范围的; 3、在戒毒期间纹身或帮助他人纹身的; 4、投机取巧骗取奖分或调换买卖、以物易劳、物利交易的; 5、骗取、索讨他人钱物的; 6、违反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 7、自我管理委员会成员、班组长、夜岗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及时汇报或 制止的; 8、擅自与被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交谈,或为其传带信件和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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