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重大安全风险区作业人数上限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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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区域 作业人数上限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控制重大危险区域作业人数,最大限度安全风险,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修订的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井下“限员挂牌”生产实施办法,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井下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人员上限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煤矿重大风险有煤尘爆炸、煤层自燃发火、冲击地压三项重大风险,风险点分布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采区。特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正组织生产的采区划定为重大安全风险区域。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界定采煤工作面是从工作面进风顺槽的第一个进风口到回风口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局扇以里局部通风巷道。采掘工作面“限员挂牌”对象是上述工作面区域范围内工作的作业人员。 各工作场所的每班出勤定员人数,必须依据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确定。每班实际出勤人数,不得超过出勤定员人数上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煤矿所属单位。井下各生产区队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出勤定员人数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人员组织生产。 第二部分 “限员挂牌”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各职能科室及井下生产区队要根据核定生产能力优化生产布局,优化生产工艺,优化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组织生产。 第五条 技术科、计划科要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控制生产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个数 1.生产采区个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六条 每个采区每小班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不超过 100人。 第七条 根据采掘工艺不同,控制采掘工作面每班实际出勤人数 1.综采(包括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每小班出勤人数不得超过26人; 2.综掘工作面每小班出勤人数不得超过16人; 3.普掘工作面每小班出勤人数不得超过12人。 第八条 当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数或每小班出勤人数大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人数时,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人数控制;反之,按照出勤定员人数控制。 第九条 劳动工资科根据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布置和生产流程,进行劳动组织优化和岗位优化,不脱节、不虚设、不重复设置岗位。在严格岗位设置的基础上,会同安监处,采用适当的定员方法,逐一对井下各区(队)、各工种(岗位)、各班次进行定员。 第三部分 井下“限员挂牌”管理 第十条 全矿各级组织要对井下实行“限员挂牌”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限员挂牌”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科根据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定员标准,认真编制修订劳动定员,做到“限员挂牌”管理与劳动定员管理紧密结合。 第十二条 井下“限员挂牌”工作方案由人力资源科会同安监处、生产技术科共同编制修订,矿总工程师审核,矿长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批准的“限员挂牌”人数,是井下作业地点出勤人数的最高限,必须严加控制,不得突破 1.调度信息中心负责在入井等候室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井下、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每小班的出勤定员人数、实际出勤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2.生产技术科负责“限员标志牌”的设计和制作,井下各采掘区队负责在采掘工作面入口处悬挂“限员标志牌”,标志内容包括工作面名称、小班出勤定员人数、交接班控制定员人数以及在采掘工作面实际出勤人数等。 3.各生产班(组)在生产安排上,要严格按照限员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不得超员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限员挂牌”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动态管理 1.人力资源科、安全监察处、调度室信息中心,要运用考勤、现场核查等手段,对井下、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实际出勤人数进行统计,并与出勤定员人数对比,一旦发现实际出勤超过定员人数,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值班领导,将超员人数及时升井,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于井下作业人数最多的班次,跟班安监员要跟踪加强管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有效监控交接班期间出现的井下人流高峰。采掘工作面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限员区域内交接班。 第十五条 调度信息中心和人力资源科要充分利用井口考勤与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生产技术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人力资源科、安全监察处按照规定临时调整出勤定员,等工作完成后恢复定员人数 1.矿井发生突发事件,急需增加人员处理时; 2.矿井受地质条件影响等,致使临时改变生产组织形式,需要增加作业人员时; 3.外部来宾下井必须由矿安全监察处审核,矿值班领导审批后方可入井,并在井口信息站登记,且全部纳入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范围。 第十七条 因支援外部资源开发进行人力资源储备或培训人员,在不超过出勤定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安排人员入井工作。 第四部分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为加强井下“限员挂牌”管理工作,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监处长为副组长,安全监察处、生产技术科、机电环保科、通防科、地测测量科、调度室信息中心、人力资源科、工会(党委工作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井下“限员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井下“限员挂牌”管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井下“限员挂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井下“限员挂牌”调度与报告制度,不断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掌握井下“限员挂牌”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科、机电环保科、通防科、地测测量科等部门负有矿井优化生产布局的职责;人力资源科负有定编定员、配置人员的职责;安全监察处、调度室信息中心负有井下“限员挂牌”监督检查职责。各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切实发挥“限员挂牌”作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处、各职能科室要将“限员挂牌”纳入安全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特别要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限员挂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和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限员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贯彻落实,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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