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201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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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2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2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3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6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9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22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25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8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29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39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5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2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5 安全举报制度57 安全奖惩制度58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60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62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63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68 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71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72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73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76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77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78 重大危险源预控管理制度82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84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89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90 民爆器材管理制度94 班组建设管理制度95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9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100 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101 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10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04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105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107 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115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116 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1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20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122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124 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25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27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9 岗位达标管理制度131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具)配备和保健品管 理 制 度133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36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139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142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144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146 煤矿井下作业人数限员管理制度148 地质灾害普查制度149 矿领导带班下井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154 分层次监管制度155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157 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159 财务部管理制度162 资金支出管理制度162 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163 薪酬管理制度163 员工招聘、录用与管理任免制度168 员工培训制度175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179 人事考评制度181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84 考勤管理制度187 社会保险及福利管理制度190 后勤部管理制度190 浴室管理制度190 浴室更衣室消毒管理制度191 职工澡堂更衣柜使用管理制度191 职工澡堂吊篮使用管理制度192 清洁工管理制度192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92 燃气锅炉房管理制度194 锅炉维修保养制度195 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96 设备维护实验制度196 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197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197 巡回检查制度198 要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99 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制度199 调度中心值班制度199 调度中心调度员交接班制度200 调度中心汇报制度200 调度中心信息汇总分析制度202 调度中心调度员下井管理制度203 调度中心业务学习制度204 调度中心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205 调度中心文档管理制度207 生产技术部管理规定208 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制度208 技术例会制度210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212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制度219 井巷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221 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225 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办法228 巷道顶板离层仪使用管理办法232 井巷维修制度233 敲帮问顶管理制度234 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235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237 矿井工程设计管理制度237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38 中腰线管理制度241 顶板管理制度242 巷道开口及贯通技术管理规定247 光面爆破管理制度250 煤矿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251 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256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256 地测技术审批制度257 地测工作联系制度257 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与奖惩制度259 地测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259 仪器设备、工具使用、保管、校验、发放及报废制度260 通防部管理制度261 资料管理制度261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62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265 局部通风管理269 盲巷管理271 巷道贯通管理271 通风设施管理273 测风管理273 反风演习管理274 瓦斯管理制度275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291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00 防灭火管理制度302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308 设施设备与仪器仪表管理309 机电运输部管理制度312 机电运输基础管理312 大型设备管理制度323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329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管理制度336 机电设备微机管理制度338 设备包机管理制度339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341 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343 停送电管理制度345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350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352 井下局部通风机、专用线路检修管理制度354 麦地掌矿井下接电管理制度355 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57 电气试验制度359 油脂管理制度363 电缆管理制度365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368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368 阻燃胶带、电缆校验制度369 钢丝绳管理制度370 安全活动管理制度371 小绞车管理制度372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378 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379 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381 刮板机运输管理规定394 皮带机运输管理396 提升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和连接装置检查试验制度397 蓄电池牵引电机车运行管理制度397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405 无极绳绞车管理制度406 矿灯超市管理制度410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411 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14 设备停用、报废管理制度415 机电矿长管理制度418 机电副总工程师管理制度420 机电运输部经理管理制度421 机电运输部副经理管理制度422 综采队管理制度424 采煤机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24 液压支架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24 三机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25 胶带输送机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26 电气设备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27 乳化液泵站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27 设备包机制度428 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制度428 电气设备管理制度429 电缆悬挂管理制度430 电气试验制度431 绞车管理制度431 机电设备润滑管理制度432 机电设备巡回检查制度433 井下运输系统管理制度433 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435 井下喷浆设备、电缆防护管理制度443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43 矿灯房管理制度446 机电考核管理办法449 机电设备管理办法451 设备台账本463 机电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1 - 电缆管理制度- 3 - 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11 - 工具管理实施细则- 13 - 顶板管理制度- 15 - 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复审、贯彻实施制度- 38 - 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 46 - 变化管理制度- 49 - 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制度- 55 - 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 77 -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80 - 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82 综掘队管理制度82 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82 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85 安全隐患排查考核制度87 机电设备检修制度88 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90 学习培训制度90 安全承诺制度92 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93 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分配制度93 师徒弟制度99 劳动纪律制度101 安全举报制度102 班组长选举任免制度103 群监员选聘制度和岗位职责104 合理化建议制度107 机电队管理制度107 机电队队规107 机电队考勤管理制度108 机电队跟班、值班制度108 机电队班前会管理制度109 机电队请、销假管理制度110 机电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0 机电工种持证上岗制度111 机电队奖惩制度111 宿舍管理制度112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13 交接班制度114 设备包机责任制115 巡回检查制度115 管理干部上岗查岗制度116 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7 变电站定置管理制度118 变电站微机管理制度119 变电站巡视检查制度119 两票管理制度120 停送电制度121 设备检修制度12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1、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2、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麻痹思想和习惯性作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3、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强化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5、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汲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6、各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7、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必须进行考核。 8、每年由矿长牵头组织全矿职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持有,另一份由煤矿备案。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适应现代化煤矿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规范矿安全办公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制度。 二、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部门、有关部室、区队负责人参加。 四、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 2、听取有关单位和部室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监察情况汇报; 3、研究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月度安全工作重点; 4、分析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人员,明确整改期限;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矿办公室、安全监察部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纪要打印下发。 六、有关部室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七、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会议中严禁接打电话,手机设置为振动状态或关机;会议严禁迟到早退;违反上述任意一条,罚款100元。 九、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解释权属麦地掌煤矿。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建立现代化矿井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真正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目标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矿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矿井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及采取的措施,由安全监察部征求有关单位、部门、领导意见,提交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 四、矿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五、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 实现“管理零漏洞、操作零失误、安全零死亡”的“三零”目标,轻伤事故控制在1以下,不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 2、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矿区无重大消防、交通、地质灾害等事故。 4、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 5、隐患整改合格率100。 六、保障措施 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加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原则,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建设,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七、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目标,矿通过月度“绩效工资”考核时检查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有关安全奖惩考核办法兑现奖罚并公布考核结果。 2.矿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及考核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八、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麦地掌煤矿安全专项费用按国家统一标准提取。 三、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矿井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五、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的相关责任单位,矿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范围 1、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热害、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2、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七、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八、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 九、安全副矿长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财务部是计划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他业务部室参与矿井计划的执行工作,并对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十、安全副矿长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是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十一、经矿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 十二、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矿批准后执行。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能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十三、财务部应有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报表。 十四、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十五、集团公司及矿安全监察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等手段,推动矿井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现代化矿井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室,具体负责通知下发、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督促相关部室区队整改落实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三条 前提条件 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 3、矿井采掘接替正常。 4、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四条 考核标准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第三章 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五条 矿每月组织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11个专业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安监、机电、通风、调度、技术、地测防治水等部室工程技术人员和矿领导组成。 第六条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季度以及年度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每月检查综合得分前二名区队,分别奖励1.0万和0.5万元。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矿井严格兑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要高度重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矿领导、职能部室到区队班组,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条 矿井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月检查、季考核、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各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麦地掌煤矿。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各单位。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等每个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 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 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一责任者,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与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1、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 2、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送人力资源部后,根据其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其他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 日常安全与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班后会、现场模拟演练、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矿所属安全教育与培训部门(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教师备课、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考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求再培训或调离岗位,并追究负责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受自然灾害威胁,装备、设施、装置、现场条件的缺陷,制度、措施的不健全、不落实,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因素。 第三条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重大安全隐患是指难度大,需由矿领导研究或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由区队、业务部室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负责;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各级业务部室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第二章 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 隐患排查实行“五级”排查制度。每班作业前由岗位工对本岗位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班作业前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成员对本班作业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天由区队长组织本区队管理、技术人员对本区队作业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周由矿安全监察部组织矿各专业业务处室对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旬(每月8日、18日、28日)由矿长组织全矿安全管理人对全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各级所排查的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逐级上报上一级隐患排查负责人。 第六条 安全隐患报表按统一格式,一式3份上报,经安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若未排查出安全隐患,要在报表上注明,经安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上报。 第三章 隐患治理及验收 第七条 一般安全隐患治理要做到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落实。一般安全隐患的治理,由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较大、重大级安全隐患治理由矿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负责重大级安全隐患治理的协调、监督。 第八条 重大事故安全隐患要做到预案、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五落实。治理措施,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编制。需要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逐级上报销号。C级、B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工作由矿负责组织;A级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矿业务主管部室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治理结果等,矿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级组织和个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不按期排查治理、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麦地掌煤矿。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由矿长组织,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期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各类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井上下各施工地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 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7、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情况; 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问题整改单,被检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写清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经安全监察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未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 第三条 根据本矿井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 第四条 根据矿井主要灾害的分类和各职能部室业务范围,职责分工如下通防部负责火灾、煤尘、瓦斯灾害的预防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地压、顶板灾害的预防管理、地测部负责矿井水和地质灾害的预防管理;救护队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管理。 第五条 矿井必须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矿井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日,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室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八条 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矿各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章 瓦斯灾害预防管理 第九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十条 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导通漏出时,可采用包邦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马力散、聚氨脂等材料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或使用黄泥矸石等充填。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第十七条 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第三章 外因火灾预防管理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井口房、瓦斯抽放泵站外墙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五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二十六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十七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确需进行焊接工作,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二十九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四章 内因火灾预防管理 第三十条 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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