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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8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1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14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7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0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22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34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1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0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53 安全举报制度55 安全奖惩制度57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59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61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63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68 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73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75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77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79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81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83 重大危险源预控管理制度87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90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95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96 民爆器材管理制度101 班组建设管理制度102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0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107 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108 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109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12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113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115 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124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125 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2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29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131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133 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35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37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9 岗位达标管理制度141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具)配备和保健品管理制度143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46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150 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15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156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158 煤矿井下作业人数限员管理制度160 地质灾害普查制度162 矿领导带班下井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169 分层次监管制度171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174 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17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1、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2、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麻痹思想和习惯性作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3、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强化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和水患等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5、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汲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6、各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7、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必须进行考核。 8、每年由矿长牵头组织全矿职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持有,另一份由煤矿备案。 55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适应现代化煤矿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规范矿安全办公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制度。 二、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部门、有关部室、区队负责人参加。 四、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 2、听取有关单位和部室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监察情况汇报; 3、研究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月度安全工作重点; 4、分析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人员,明确整改期限;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矿办公室、安全监察部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 六、有关部室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七、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会议中严禁接打电话,手机设置为振动状态或关机;会议严禁迟到早退;违反上述任意一条,罚款100元。 九、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解释权属麦地掌煤矿。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建立现代化矿井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真正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目标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矿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矿井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及采取的措施,由安全监察部征求有关单位、部门、领导意见,提交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 四、矿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五、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 实现“管理零漏洞、操作零失误、安全零死亡”的“三零”目标,轻伤事故控制在1以下,不发生重大涉险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 2、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矿区无重大消防、交通、地质灾害等事故。 4、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 5、隐患整改合格率100。 六、保障措施 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加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原则,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建设,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七、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目标,矿通过月度“绩效工资”考核时检查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有关安全奖惩考核办法兑现奖罚并公布考核结果。 2.矿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及考核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八、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麦地掌煤矿安全专项费用按国家统一标准提取。 三、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矿井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五、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的相关责任单位,矿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范围 1、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热害、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2、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七、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八、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 九、安全副矿长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财务部是计划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他业务部室参与矿井计划的执行工作,并对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十、安全副矿长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是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十一、经矿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 十二、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矿批准后执行。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能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十三、财务部应有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报表。 十四、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十五、集团公司及矿安全监察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等手段,推动矿井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现代化矿井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室,具体负责通知下发、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督促相关部室区队整改落实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三条 前提条件 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 3、矿井采掘接替正常。 4、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四条 考核标准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第三章 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五条 矿每月组织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11个专业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安监、机电、通风、调度、技术、地测防治水等部室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矿领导组成。 第六条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季度以及年度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每月检查综合得分前二名区队,分别奖励1.0万和0.5万元。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矿井严格兑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要高度重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竞赛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矿领导、职能部室到区队班组,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条 矿井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月检查、季考核、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各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麦地掌煤矿。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各单位。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等每个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 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 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一责任者,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与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1、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 2、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送人力资源部后,根据其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其他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 日常安全与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班后会、现场模拟演练、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矿所属安全教育与培训部门(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教师备课、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考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求再培训或调离岗位,并追究负责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受自然灾害威胁,装备、设施、装置、现场条件的缺陷,制度、措施的不健全、不落实,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因素。 第三条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重大安全隐患是指难度大,需由矿领导研究或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由区队、业务部室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编制负责;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各级业务部室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第二章 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 隐患排查实行“五级”排查制度。每班作业前由岗位工对本岗位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班作业前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成员对本班作业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天由区队长组织本区队管理、技术人员对本区队作业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周由矿安全监察部组织矿各专业业务处室对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旬(每月8日、18日、28日)由矿长组织全矿安全管理人对全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各级所排查的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逐级上报上一级隐患排查负责人。 第六条 安全隐患报表按统一格式,一式3份上报,经安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若未排查出安全隐患,要在报表上注明,经安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上报。 第三章 隐患治理及验收 第七条 一般安全隐患治理要做到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落实。一般安全隐患的治理,由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较大、重大级安全隐患治理由矿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负责重大级安全隐患治理的协调、监督。 第八条 重大事故安全隐患要做到预案、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五落实。治理措施,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编制。需要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逐级上报销号。C级、B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工作由矿负责组织;A级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矿业务主管部室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治理结果等,矿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各级组织和个人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不按期排查治理、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麦地掌煤矿。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由矿长组织,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期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各类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井上下各施工地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 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7、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情况; 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问题整改单,被检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写清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经安全监察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未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 第三条 根据本矿井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 第四条 根据矿井主要灾害的分类和各职能部室业务范围,职责分工如下通防部负责火灾、煤尘、瓦斯灾害的预防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地压、顶板灾害的预防管理、地测部负责矿井水和地质灾害的预防管理;救护队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管理。 第五条 矿井必须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矿井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日,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室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八条 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矿各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章 瓦斯灾害预防管理 第九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十条 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导通漏出时,可采用包邦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马力散、聚氨脂等材料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或使用黄泥矸石等充填。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第十七条 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第三章 外因火灾预防管理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井口房、瓦斯抽放泵站外墙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五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二十六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十七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确需进行焊接工作,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二十九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四章 内因火灾预防管理 第三十条 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 第三十一条 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 第三十二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三十三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小煤柱,减少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三十四条 沿空掘进巷道,正常情况下,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样气样分析。若出现异常,必须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进行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 第三十五条 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用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燃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三十七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巷道自燃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然危险区域应采用加快推进速度、注氮、灌浆或气雾阴化剂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燃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孔和观测孔。 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 第五章 煤尘灾害预防管理 第四十三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四条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 第四十五条 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薄煤层工作面不考核煤层注水)。 第四十七条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第四十八条 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 第四十九条 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 第五十条 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 第五十一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五十二条 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管理牌板。 第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安全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报安全监察部值班领导。 第六章 矿井水灾预防管理 第五十四条 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认真搞好探放水工作,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 地测部每月初对采掘工作面水害(情)进行预测预报,并根据生产情况,对水害地点提前7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情预报和水害通知单要发放到有关区队、部室及分管领导。 第五十六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该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统必须完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排水能力。 第五十八条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措施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第五十九条 矿井每月初根据生产接续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编制水害分析报告,并将主要内容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第六十条 采空区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装置,以防人为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 第六十一条 封闭不良钻孔,必须超前启封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项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六十三条 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做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完好。 第六十五条 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已破坏的要采取措施,恢复其防(隔)水能力。 第六十六条 每半年对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积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地压灾害预防管理 第六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六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维修巷道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七十一条工作面要有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第七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列为顶板管理隐患,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1.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 2.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3.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 4.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 5.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6.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 7.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巷道。 第八章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 第七十三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十四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第七十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科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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