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保德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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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井安全技术文件的编制管理和审批程序,加强安全技术文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作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办法(神东〔2016〕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 第二章 采掘设计审批 第三条 矿新建、改扩建或开拓延伸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提请神东设计公司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会审后报公司安监局审批。工程完工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 第四条 列支专项或基建资金的新开盘区首采工作面工程设计提请神东设计公司设计,矿生产办可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条 生产成本类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生产办负责,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如回采方式、四周边界、分层厚度、机运通的合理配套,严禁破坏重要安全煤柱等。 第六条 在煤层水平完成综采采煤后,回收边角煤或煤柱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回收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作业单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与煤矿安全规程相关的条款一并贯彻落实,对审批中所提及的安全重点,要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凡属以下范围内的作业规程,生产办要提前1个月报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一)矿井盘区第一个综采(放)、掘进面的作业规程。 (二)初次采用和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第九条 采掘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并签字,确保作业规程编写质量,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要随时检查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特殊情况(如过破碎、断层、老空、冒顶区等)必须补充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实行。 第十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水平接续、新采区开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续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审批 第十二条 巷道贯通前,作业单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50米,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驻矿地测站必须下达通知单,报告作业单位、调度室、通风科、机电信息中心和安管办,通风队要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较大工程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一般巷道贯通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在现场统一指挥,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四章 穿越地质构造、采掘空间的安全技术审批 第十四条 掘进过大断层、集中应力区、破碎带及冒落带等地段,在规程中应制定具体明确的安全措施,明确带班队长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在穿老空、旧巷或有危险区域之前,必须制定专门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旧巷时预留的煤(岩)柱厚度,探明水、火、瓦斯、顶板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进行处理,确定无危害后方可施工。过复杂地质构造时,生产办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机电设备安全技术审批 第十六条 机电信息中心要根据矿发展规划和设备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更新或改造规划。规划方案须由矿机电主管领导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最佳方案,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首次施工的工程和安装(检修)的设备,要由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每道工序的具体工艺进行讨论、分析,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大型设备的首次故障或大修,要由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处理方案,报公司设备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由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对新型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单位要按照公司机电管理部审核下发的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自然发火安全技术审批 第二十一条 矿总工程师是实施防灭火技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各项防灭火的规程、方案、措施、制度、规划等的编制和审核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密闭的砌筑要依据巷道断面大小,各项措施应符合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规定(神东〔2011〕406号)的规定,巷道压力、围岩性质、使用的材料等要由通风队技术员编制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密闭的质量及管理标准要按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规定( 神东〔2011〕406号)及新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是井下采用均压通风技术的工作面,均压技术措施必须要由通风科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均压技术措施实施后,要经常性进行压差调整,使之达到均压通风的最佳效果,同时还应对相邻巷道的通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通风科必须将阻化剂种类、配比浓度、阻化剂消耗量、管理制度等进行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六条 浅地表煤田火区的灭火设计、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招标及验收,要报神东公司和神华集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其他地表火区、小窑火区的灭火设计、实施方案、工程项目招标及验收,均报由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其他地点的矿井火区,由通风科编制灭火设计、实施方案,并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 第七章 瓦斯报表和安全监控日报安全技术审批 第二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做到班报、手册、牌板“三对口”,每日瓦斯班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升井后汇总制表,瓦斯日报表必须由通风队技术员汇总制表,由通风队长进行审阅签字后报送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安全监控日报每日由监控调度汇总制表,由生产指挥中心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后报送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 第三十条 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通风队值班干部和监控调度值班员必须依据报表上各测点瓦斯值和领导批示,对下一班工作做出相应安排,做到瓦斯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等矿领导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留于形式。各报表审核签字不得弄虚作假,分管领导不在时要求由其他分管领导代签。报表签字要注意实效性,延期超过5天未签字者要求对负责人处罚。 第八章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三级排放瓦斯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当班瓦检员、跟班队长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二)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大于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指定由通风副总或通风科(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 (三)当巷道瓦斯浓度大于3.0,必须制定针对性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报请驻矿救护队组织进行排放瓦斯。 第三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停电停风、掘进巷道贯通老巷或停风区、启封盲巷或采空区等)造成瓦斯积聚,由通风科负责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并应经通风、生产、安管、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参加编制、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在措施上签字,严格按照制定措施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措施应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一)因主要通风机停转造成一个盘区或全矿井瓦斯积聚。 (二)因主要回风巷积水、冒顶等,造成无风、微风,导致一个盘区或一翼瓦斯积聚。 (三)启封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老窑及其它情况不明区域需进行排放瓦斯的。 第九章 火区管理安全技术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已封闭的火区内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由通风队定期测定、分析,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通风科必须编制启封报告,启封报告包括启封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火区基本情况、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等)。 第三十六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第十章 治理水患安全技术审批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初生产办地质组都要根据实际,认真编制防治水年度计划,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编写年度水害分析预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每月编写月度水害分析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和公司生产管理部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井下有水害威胁的区域施工,如老空区、小窑破坏区、断层裂隙发育区、岩溶陷落柱、临近流砂层、揭露水文孔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十一章 留设煤柱安全技术审批 第三十九条 井下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同设计一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开采和破坏。 第四十条 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规定重新留设煤柱,由生产办编制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当发现隔离煤柱因开采被破坏,生产办要根据情况制定补救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其它一些日常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业务科室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比较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需矿长审批的由矿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种作业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技术文件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复查,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施工单位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实际条件变化时,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各种技术文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应由原组织编制文件的部门组织,并经原参加会审的部门和领导签署意见,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编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规程的贯彻、学习、考试和成绩登记等。贯彻、学习记录应标明贯彻人、贯彻文件名称、贯彻时间、地点,被贯彻人员及其签字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各种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签字会审文件的人员应由各部门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职或主管人员审查技术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技术文件原稿、文件发放记录,贯彻学习记录及考试记录均由文件的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妥善保存,以备查用。 第四十六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严格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电气焊作业管理办法及保德煤矿电气焊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德煤矿安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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