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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煤矿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使安全费用能够落到实处,保障全矿安全生产,根据财政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办法(神东〔2016〕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投入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支出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矿长对安全投入保障工作全面负责;矿经营副总工程师对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各分管矿领导对安全资金的立项、实施、竣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一)经营办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相关制度的制定、资金计划管理工作。 (二)驻矿财务科负责安全投入资金的提取、会计核算管理。 (三)安管办负责安全资金提取、资金使用计划的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奖励、抢险救灾、各类事故处理费用的综合监管工作。 (四)生产办、机电信息中心、通风科负责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 (五)经营办负责员工工伤保险、教育培训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生产办对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费用进行管理。 (七)机电信息中心负责安技措资金计划所列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采购、领用、验收、发放工作,并对数量和质量负责。 第六条 矿安全生产费用按吨煤30元/年标准提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投入计划及项目管理,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基于安全风险的控制,优先用于满足矿重大风险的控制及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对矿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条 矿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及要求,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并有效实施,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的行为依据保德煤矿人员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德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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