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煤矿2016年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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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矿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神东〔2016〕36号)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井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等。 第四条 安委会负责对矿井死亡事故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条 安管办负责对矿井轻伤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隐患制造者、重大隐患整改责任人、人员不安全行为等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 第六条 矿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非人身事故、本部门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罚。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下列严重违规、违章行为,除按本办法附件相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降级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恢复原职级;合同制职工待岗学习一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因触犯以下条款造成死亡事故和重大人身事故的,对负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一)进入空顶、冒顶区、采空区作业。 (二)未严格执行“停车行人”等规定,非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作业禁区。 (三)瓦斯超限作业。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未执行电气焊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六)水患未除,又无防治措施组织生产。 (七)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撤人。 (八)违章带电作业。 (九)未检查周边是否有人,开启车辆或移动、运转设备。 第八条 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在服务期间,在自身管理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或在被服务单位管理区域内由于自身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的,安全责任主体为专业化服务单位,处罚依据具体参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矿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罚。 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在服务期间,在矿管理区域内,由于矿管理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的,安全责任主体为矿,处罚依据具体参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罚。 内部专业化服务单位在服务期间,在矿管理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且管理责任不明确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给予双方相应处罚。 第九条 当发生以下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当矿井发生顶板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生产副总工(掘进副总工)、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掘进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当矿井发生瓦斯、有毒有害气体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当矿井发生机电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当矿井发生主辅运输及设备致人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当矿井发生放炮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当矿井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当矿井发生水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当矿井发生其它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书记、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当矿井安全管理实行分片管理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片管理矿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人身事故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罚根据矿2016年相关规定及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时,责任划分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内责任单位累计发生2人死亡事故,领导班子处罚按照附件5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发生不安全行为按照附件1执行,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同时表现出多项不安全行为时,给予合并处罚,危险源监管责任人处罚按照保德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连带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隐瞒事故被举报经调查属实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地面单位发生人身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一个年度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故符合上述多个标准时,按就高原则予以处罚,不进行重复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接触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发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高于公司和矿处罚标准时,执行地方处罚标准。 第十八条 承包商施工期间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工具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承包商发生1人轻伤事故,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20;发生1人重伤事故,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50;发生死亡事故,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同时按照所签订安全协议对承包商进行处罚,扣除全部安全风险保证金并清退。对事故认定依据本办法附件5进行处罚。 未尽事宜按照矿井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党员的,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面单位发生人身、非人身事故参照相应处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惩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名词术语解释 (一) 当事人指不安全行为人。 (二) 危险源管控责任人指对已辨识出的危险源(或隐患)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 (三) 危险源监管责任人指监督和指导危险源管控责任人、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使危险源、不安全行为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人员(一般为当事人或危险源管控责任人的直接上级,可同时包括带徒师傅、班长、带班队长、队长以及相关领导)。 (四) 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 直接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六) 主要责任人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七) 分管领导指按照事故调查原因、责任分析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职责分工,对事故应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八) 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指事故单位第一行政负责人。 (九) 单位其他领导指单位除第一行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外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十) 责任单位指矿属二级单位。 (十一) 责任区队指生产区队、车间等。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的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十二) 一级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矿井供电、供排水、供暖、生产设备事故影响矿井生产54小时以上; 无计划瓦斯浓度超过3;冒顶、透水影响综采工作面生产120小时以上。 (十三) 二级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高瓦斯矿井主扇无计划连续停风10分钟以上,瓦斯矿井主扇无计划连续停风20分钟以上;井上下瓦斯抽放泵无计划停止运行15分钟及以上,并造成瓦斯超限事故;无计划瓦斯浓度超限,且小于等于3,持续时间5分钟及以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中断2小时及以上、通讯系统中断30分钟及以上;冒顶、透水影响综采工作面生产72-120小时(掘进工作面72小时以上);矿井供电、供排水、供暖、生产设备事故影响矿井生产6-54小时(影响综采系统生产36小时以上)。 十四 三级非人身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下;正常切换主要通风机时间超过10分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间5分钟以上;矿井供电、供排水、生产设备事故影响综采系统生产8-36小时;冒顶、透水影响综采工作面生产8-72小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区间”内数字包含下限不包含上限。 第二十六条 矿井范围内所有安全奖惩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矿井其它安全奖罚标准若与本办法相抵触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德煤矿安委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保德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2.机电设备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3.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4.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5.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6.安全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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