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2015〕108号——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安全责任追究范围及处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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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2014〕658号)、永煤公司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及永贵能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贵〔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认定。(见附件1、2) (二)“三违”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见附件3) (三)安全管理行为过失根据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过失和严重过失两类。(见附件4) (四)不规范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5)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的责任。 2.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未遂事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的责任。 3.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包保矿领导及业务分管矿领导的责任。 4.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包保矿领导、业务分管矿领导的责任。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范围 1.矿井机关部室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查出一条电气设备失爆,追究直接责任人、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矿井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追究责任人、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永贵能源机关部室(地方监管部门)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追究直接责任人、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永贵能源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党总支书记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追究直接责任人、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党总支书记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河南能源或永煤公司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党总支书记、矿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追究直接责任人、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党总支书记、矿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停头(停面)、停运责任追究范围 1.矿井机关部室人员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矿井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永贵能源机关部室(地方监管部门)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永贵能源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党总支书记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河南能源或永煤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矿井因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有严重漏洞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党总支书记、矿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管理过失行为责任追究范围 1.各级检查机构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过失,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矿井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严重过失,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上级公司(政府)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严重过失,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业务分管矿领导的责任。 (五)“三违”责任追究范围 1.矿井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三违”,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查出一条严重“三违”,追究直接责任人、跟班队长、负责专盯安检员的责任。 2.上级公司(政府)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三违”,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的责任;查出一条严重“三违”,追究直接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责专盯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业务分管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不规范行为责任追究范围 1.矿井、上级公司(政府)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不安全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划分按照表1执行。表1中无责任者免于处罚。 表1 轻微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200 2 跟班队干 300 3 值班队干 100 4 直接责任人 400 5 班(组)长 200 6 当班安检员 100 7 其它相关责任人 100 2.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划分按照表2执行。表2中无责任者免于处罚。 表2 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未遂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400 2 跟班队干 600 3 值班队干 200 4 直接责任人 800 5 班(组)长 400 6 当班安检员 200 7 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 200 8 包保部室负责人 100 9 其它相关责任人 200 3.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根据责任划分按照表3执行。表3中无责任者免于处罚。 表3 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800 2 跟班队干 1200 3 值班队干 400 4 直接责任人 1600 5 班(组)长 800 6 当班安检员 400 7 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 400 8 包保部室负责人 200 9 安监部负责人 300 10 安全副矿长 200 11 业务分管矿领导 400 12 包保矿领导 300 13 其它相关责任人 400 4.属于机电运输事故的,机电队长对照跟班队长标准处罚,机电班长比照生产班长标准处罚。 5.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6.凡是一月内跟班期间发生两起轻伤事故,跟班队长一律免职;一月内发生三起轻伤,责任单位负责人一律降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人为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人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跟班队长一律撤职,责任单位负责人一律降职。季度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撤职。 7.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及时向矿汇报。凡是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级别上升1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负责人、值班队干给予撤职处分,班长、直接责任人属于正式工的开除留用,属于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事故追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上升一个等级进行经济处罚。 (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矿井机关部室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查出一条电气设备失爆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机电班长罚款1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主管队长罚款1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2.矿井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当班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5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5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400元,机电班长罚款200元,机电队长罚款300元,当班跟班队长罚款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5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1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3. 永贵能源机关部室(地方监管部门)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人罚款400元,责任单位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1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100元,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5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机电班长罚款300元,机电队长罚款400元,当班跟班队长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1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200元,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1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4.永贵能源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4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2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200元,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100元,安监部负责人罚款1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业务分管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人罚款600元,机电班长罚款400元,机电队长罚款500元,当班跟班队长罚款4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4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2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300元,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200元,安监部负责人罚款2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业务分管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5.河南能源或永煤公司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重大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人罚款600元,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4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3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罚款300元,包保部室负责人、安监部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业务分管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查出一条机电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人罚款700元,机电班长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600元,当班跟班队长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3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400元,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300元,安监部负责人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业务分管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三)停头(停面)、停运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矿井机关部室人员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矿井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直接责任人罚款400元,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5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3.永贵能源机关部室(地方监管部门)或安全小分队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4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1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200元,安监部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1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4.永贵能源主要领导安全检查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因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直接责任人罚款600元,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4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2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300元,安监部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2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党总支书记、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3.河南能源或永煤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矿井因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有严重漏洞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头(停面)、停运的,直接责任人罚款700元,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6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4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3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400元,安监部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罚款30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包保矿领导、安全副矿长、党总支书记、矿长等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四)安全管理过失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各级检查机构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过失的,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其他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2.矿井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严重过失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其他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3.上级公司(政府)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严重过失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其他人员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五)“三违”处罚标准 1. 矿井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三违”的,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查出一条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停工学习3天,跟班队长罚款1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50元。 2.上级公司(政府)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一般“三违”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50元;查出一条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罚款400元,停工学习3天,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各罚款3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负责专盯安检员罚款100元,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罚款50元。业务分管矿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永贵公司标准处罚。 3.责任单位负责人跟班期间发生“三违”的,执行跟班队长处罚标准,不重复罚款。 (六)不规范行为处罚标准 1.矿井、上级公司(政府)层面安全检查时查出一条不安全行为,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七)隐患不按期整改处罚标准 1.隐患所属单位值班人员不及时接收当天隐患(接到安监部电话通知一小时内不领取的隐患单的),罚隐患所属单位责任人50元/次。隐患所属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反馈隐患整改通知单的,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10元/条。 2.因值班人员未安排,导致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罚值班人员20元/条。值班人员安排责任人整改隐患,但责任人未落实整改的,罚责任人30元/条。 3.隐患到期后未能整改完毕,且无延期整改说明的,罚责任单位主管队长20元/条。 4.现场查出重大安全隐患,跟班队长(班组长)拒绝现场整改的,罚跟班队长(班组长)200元/条,并责令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作业。现场存在一般隐患,且当班能处理而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班组长)50元/条。 四、相关规定 1.凡出现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2.永贵公司及以上单位责令追查处理的隐患、违章、事故,按照上级单位或部门标准进行追究处理。 3.为鼓励各单位充分发挥自主管理水平,各单位自查的隐患 66 附件1 新田煤矿工伤事故分级标准 第一章 伤亡事故分级标准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程度分为四种 (一)轻微伤指负伤后,需休工1-6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伤害。 (二)轻伤指负伤后,需休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三)重伤指负伤后,按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脑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⑴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⑵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⑶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⑴脚趾轧断三只及以上的; ⑵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四)死亡事故。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900万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的事故。 (五)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 非伤亡事故分级标准 一、按事故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10.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时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10t含10t以上; 4.因水灾造成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3m)以上; 8.巷道冒顶长5m(含5m)以上;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 (三)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h至8h;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含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以下;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9.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2万元;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2万元。 二、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级 (一)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h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h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d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d以上者; 4.主要通风机和分区主要通风机停止供风30min以上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运输设备撞车、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kv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罐、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罐捣毁等恶性事故。 机电、运输特大事故按生产一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二)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者; 2.提升设备卡罐达4h以上;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4.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h以上至7d或全厂供电中断30min以上至2d者。 5.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min及以上者; 6.主要通风机停风10min及以上者。 机电、运输重大事故按生产二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三)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5~2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h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t及以上;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h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min; 机电运输一般事故按生产三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第三章 人身未遂事故分级标准 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一、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冒顶、片帮埋或堵住了3人及以上; 2.工作面人未撤出,提前响炮事故; 3.工作面放炮时,附近20m范围内有瓦斯积存;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以上含3人被冲事故; 12.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重大未遂的事故。 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之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人身未遂事故系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如果事故中人受重伤或死亡,则按重伤或死亡事故统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按非伤亡事故统计。 附件2 新田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界定标准 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 2.新采面未经矿井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3.采面乳化液配比浓度检查达不到要求的; 4.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 5.炮掘架棚支护工作面迎头未装备防倒棚装置或装置不齐全的; 6.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 7.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8.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9. 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 10.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 11.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12.不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的; 1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 14.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mm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 1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垮落,不采取措施而继续生产的; 16. 端头支护不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17.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或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8. 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出现爬行巷道的; 19. .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液压系统不完善的(包括浓度、压力的监测仪器不完好、管路出现5处以上滴漏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 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防跑车装置); 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 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 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11.电气设备甩保护或经试验保护不起作用的; 12.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13.电气设备失爆的(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主、副提升机速度、过卷、保护、方向闭锁、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按规定整定校验的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以及2m以上绞车保护缺少或失效的,小绞车制动装置失效的; 15.倾斜巷道提升使用插接钢丝绳的; 16.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或有计划但未制定并严格执行专项通风安全措施的;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停电的;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 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 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的;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专用回风巷内堆放物料的; 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 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 17.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8.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局部出现瓦斯积聚的; 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 21.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2.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5.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 26.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 27.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8.长度达到或超过6m的无风独头巷道,在24h内处理不了或不能恢复通风,且未予以临时密闭的;1个月内不能恢复通风的,未予以永久密闭,并将盲巷内的电气设备撤出或切断电源的;盲巷内的电缆、水管、轨道等导电物体未在盲巷以外处断开的(抽放瓦斯管未加绝缘段的);无措施或不按措施启封密闭的; 29.矿井防突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防突技术装备不足的; 3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爆破员的; 31.防突措施孔的数量、孔径、孔深、孔间距、方位未按设计参数施工的;同一工作面内瓦斯钻孔(废孔)连续3个未封堵或累计5个封孔不严密的; 32.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的; 33.施钻地点未按规定安装配置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消防设施和压风自救装置的;施钻时未使用“四防”装置或“风水”联动装置的; 34.防突台账未建立、资料弄虚作假或不齐全的;钻孔验收小票与实际数据不符的;未经验收进行退钻的;验钻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5.煤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预测(效检)的;预测(效检)孔不符合措施规定进行施工的; 36.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未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开工或投产的; 37.遇到地质构造不及时汇报或未编制专项防突措施的;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未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的; 38.矿井采掘头面瓦斯抽放支管未安设在线监测计量装置和孔板流量计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 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12.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3.井巷掘进未执行“先探后掘、逢掘必探”措施的; 14.未按设计参数施工防治水钻孔的。 (五)矿井供电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T接有其它用电负荷的;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2.矿井主要电源线路走廊保护区内有大型起重机械、塔吊等极易碰触导线施工作业的;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的; 3.矿井主要电源线路下方违章建筑楼房、民房、违章搭盖以及通过林区,种植植被,且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的; 4.矿井主要电源线路水泥杆叉梁断裂、杆身有明显暴涨、严重老化、水泥脱落、钢筋外漏可能造成倒杆断线的;绝缘子湾头、球头锈蚀严重、瓷质绝缘子零值数量多、导线断股超过总截面的25,可能发生断串(线)停电事故的; 5.线路施工作业中,深基坑开挖,无通风装置或通风装置不可靠的; 6.新立杆塔作业,登杆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临时拉线是否牢固的; 7.枢纽变电站构架、建筑物、设备基础老旧、风化、锈蚀严重的; 8.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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