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文件 山中北煤字[2020]第25号 ★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规范北祖煤矿的工伤管理、治疗及申报程序等工作,切实落实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管理理念,同时为全矿干部职工发生意外安全生产事故时服务好、保障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北祖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祖煤矿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工伤事故的报告、确定、治疗 一、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部门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矿值班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用工性质、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班值班矿领导、专业领导、发生事故单位的值班领导、主要负责人、安检科等相关人员及科室。 3、安检科接到调度员的事故报告后,由安检科工伤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议,所有事故现场人员参加会议,同时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或负责人出具事故追查报告。 二、工伤事故的确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当矿井发生意外事故时在抢险救灾等维护煤矿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北祖煤矿相关制度、条例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造成事故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事故发生当班未向矿调度室报告登记的。 4、因自身疾病导致伤亡的。 工伤事故申报所需材料 由受伤员工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安检科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事故追查报告。 2、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员工所在当班的作业人员名单。 4、安检科依据工伤处理程序办理工伤申报等相关事宜,并收集工伤事故相关资料。 工伤治疗 受伤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征得矿相关领导、安检科、同意后送矿指定的医院救治,事故单位必须派人护送,护送车辆由矿统一安排。 三、工伤处理程序 1、工伤申报 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由当班段(队)长或事故现场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向矿调度汇报事故的详细情况,当班调度员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同时汇报矿安检科。由矿领导安排抢救伤员及事故的善后工作。 发生工伤后48小时内在分管安全矿领导同意后,会同安检科向朔州市工伤管理所进行工伤申报。(注工伤申报时间为发生工伤之后的48小时之内,如未在第一时间汇报矿调度及安检科,延误工伤申报时间(超过48小时),所出现一切后果由专业分管副矿长及区队负责人以及工伤本人承担)。 2、工伤认定 ⑴、朔州市工伤管理所接受工伤申报后,安排时间到矿上进行工伤认定,接通知后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安排好工伤事故现场证人二名(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⑵、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由朔州市工伤管理所安排专人进行例行查房拍照取证(此项听从朔州市工伤所管理人员具体查房通知时间)。 ⑶、工伤认定后由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证。 3、工伤鉴定 ⑴、工伤鉴定时间由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一天通知山阴县工伤管理所,再由山阴县工伤管理所通知煤矿企业。 ⑵、接安检科工伤管理负责人通知后,工伤本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工伤鉴定,逾期未能工伤鉴定的,责任自负。 ⑶、工伤鉴定地点按照实际工伤鉴定医疗机构为准。 ⑷、所需材料鉴定费400元,工伤发生后所有X光片及其他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 ⑸、工伤鉴定后由朔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 ①、初次鉴定结论书 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②、朔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停工留薪期满(6个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当由工伤本人在期满1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重新鉴定申请,恢复期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性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治疗,但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③、职工伤残等级证 4、工伤期间治疗费用 ⑴、医疗费 工伤医疗费由矿财务把款项直接打到伤者所住医院账户,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从预存款里扣除,多退少补。(注工伤发生48小时之内未及时上报,该区队承担治疗期间一切费用) ⑵、护理费 工伤治疗期间如需护理人员,优先安排伤者本人亲属护理,无亲属护理的工伤由矿上负责安排护理人员。亲属和矿上安排参与护理人员待遇等同。 ①、伤者及护理人员伙食补助25元/天/人; ②、护理人员住宿补助100元/天; ③、以上费用由矿财务直接打到个人工资账户; ④、其他费用必须事先由矿领导同意并出具正规发票方可报销,否则一概不予报销。 ⑤、(①、②)两款的补助首先要矿领导同意、部门领导确认;在护理期间安检科抽查有一次不在岗取消所有补助。 ⑶、工伤出院后应向矿安检科提供入院证明、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每天用药明细(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正规发票(发票和用药明细产生的费用必须一致)。 ⑷、矿安检科按照要求把医疗费用材料相关证明上报朔州市工伤管理所进行报销。 5、定点医院及转院 ⑴、定点医院 山西省内三甲以上公立医院 ⑵、转院 治疗期间需转院治疗,必须由矿领导同意后,在朔州市工伤管理所办理完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否则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工伤人员个人承担。 其他未尽事宜,按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执行。 第二部分 工伤事故的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及兑现办法 1、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全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取消全矿当月的安全奖。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全年安全奖。 2、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发生一起重伤,罚20000元,并取消事故单位半年的安全奖。 3、生产单位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当班全体人员当月安全奖;发生二起以上轻伤事故扣全单位当月安全奖。 4、地面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按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处罚标准加倍执行。 5、因违章造成他人或自己出现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按下列罚款数额执行 (1)、死亡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0元; (2)、重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3)、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6、跟班队长在安全工作管理方面因工作失误、失职或渎职,出现重伤事故的,并给予1000-2000元的处罚。 7、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取的措施不力,导致重伤事故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认真组织落实,到期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8、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在12小时内未到安检科进行工伤登记的,对其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9、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在24小时内未组织受伤人员所在班组的相关人员到安检科接受调查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天。 10、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情节,谎报事故类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相关人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 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