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祖煤矿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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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祖煤矿复工复产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为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及时发现、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复工复产期间的各类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国务院关于煤矿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4号令)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复工复产验收 (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 (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由煤矿自行负责组织验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出现以下情况,复工复产由库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四)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由山阴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 (五)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六)申请复工复产时,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2.达到二级或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4.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5.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6.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7.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七)复工复产前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瓦斯、水患等灾害防治,井下、地面、软件资料、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及培训、矿井各系统等情况组织全面排查。 1.因停产停工导致矿井或釆掘面停风的,必须申请专业救护队进行入井检查和瓦斯排放,禁止煤矿私自组织检查和排放瓦斯。 2.煤矿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4.煤矿自行负责验收的,由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批准。 5.山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验收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后,山阴县应急管理局审查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组对上报的煤矿隐患整改方案和井下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整改内容、项目、入井人数核定和整改期限,以书面文件下达到煤矿并抄送相关部门。 (八)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煤矿自行组织验收的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进行验收,其中上级公司参与整个复工复产过程。 (3)煤矿自行验收合格并在准备复工复产前,验收结果报库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煤矿重新按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组织整改,整改完毕,提出申请,由山阴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 2.山阴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的 (1)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要向山阴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2)山阴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履行好签字手续。 (3)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复工复产 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3.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4.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山阴县应急管理局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5.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6.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十)由煤矿自行负责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每次追究相关人员1万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降职处理。 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 (一)重大隐患的整改现场验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限期完成验收,制定的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二)重大隐患现场醒目位置要悬挂警示牌。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三)对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隐患按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四)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过程现场有专人指挥,矿带班人员及跟班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落实。 (五)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整改或现场验收中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六)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台账,实施跟踪监控,及时指导、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七)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治理完成后,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和验收负责人参加,评估结果报上级公司。安检科负责对事故隐患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各职能科室负责重大隐患进行技术指导并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八)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汇报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和治理完成情况,由验收负责人介绍隐患治理验收情况。与会人员各自发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意见,最后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报告,与会人员签字。 (九)重大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十)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重大隐患,由评估责任人向治理责任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单,限期整改。治理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评估验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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