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地掌管理制度(正在修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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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一、煤矿管理制度1 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2 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4 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5 5.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 6.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8 7.安全奖惩制度29 8.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31 9.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32 10.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4 11.“三违”管理制度36 12.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60 13.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63 14.安全监察专员考核管理制度65 15.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和现场验收制度66 16.安全目标管理制度78 17.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80 18.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82 19.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3 20.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85 21.安全举报制度87 2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88 23.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89 24.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93 25.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94 26.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95 27.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97 28.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98 29.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99 30.重大危险源预控管理制度102 31.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105 3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08 33.消防设施管理制度109 34.民爆器材管理制度112 35.班组建设管理制度113 3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115 37.特殊工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115 38.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116 39.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18 40.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118 4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120 42.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127 43.特殊工种管理制度128 44.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29 4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31 46.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132 47.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133 48.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34 49.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35 50.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6 51.岗位达标管理制度138 52.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具)配备和保健品管理制度139 5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42 54.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144 55.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147 56.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149 57.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151 58.煤矿井下作业人数限员管理制度152 59.地质灾害普查制度153 60.矿领导带班下井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158 61.分层次监管制度159 62.安全生产承诺制度161 63.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163 二、调度指挥中心管理制度166 1.调度中心值班制度166 2.调度中心调度员交接班制度167 3.调度中心汇报制度167 4.调度中心信息汇总分析制度169 5.调度中心调度员下井管理制度171 6.调度中心业务学习制度171 7.调度中心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172 8.调度中心文档管理制度175 三、生产技术部管理规定176 1.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制度176 2.技术例会制度178 3.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80 4.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制度187 5.井巷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189 6.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193 7.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办法196 8.巷道顶板离层仪使用管理办法200 9.井巷维修制度201 10.敲帮问顶管理制度202 11.中长期及年度计划管理制度203 12.生产计划管理制度205 13.矿井工程设计管理制度206 1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07 15.中腰线管理制度209 16.顶板管理制度210 17.巷道开口及贯通技术管理规定216 18.光面爆破管理制度218 19.煤矿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219 四、地质测量部管理制度224 1.劳动纪律管理制度224 2.地测技术审批制度225 3.地测工作联系制度226 4.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与奖惩制度227 5.地测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228 6.仪器设备、工具使用、保管、校验、发放及报废制度228 五、通防部管理制度230 1.资料管理制度230 2.“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30 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236 4.局部通风管理240 5.盲巷管理242 6.巷道贯通管理243 7.通风设施管理244 8.测风管理244 9.反风演习管理245 10.瓦斯管理制度246 11.瓦斯抽采管理规定262 12.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71 13.防灭火管理制度273 14.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279 15.设施设备与仪器仪表管理280 六、机电运输部管理制度283 1.机电运输基础管理283 2.大型设备管理制度295 3.大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298 4.大型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检查试验管理制度299 5.大型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302 6、机电设备管理制度303 7.机电设备定期检修管理制度311 8.机电设备微机管理制度315 9.设备包机管理制度316 10.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317 11.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320 12.停送电管理制度322 13.杂散电流管理制度328 14.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329 15.井下局部通风机、专用线路检修管理制度331 16.井下接电管理制度333 17.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34 18.电气试验制度338 19.油脂管理制度342 20.电缆管理制度345 21.阻燃胶带管理制度348 22.小型电器管理制度348 23.阻燃胶带、电缆校验制度349 24.钢丝绳管理制度350 25.安全活动管理制度352 26.小绞车管理制度352 27.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360 28.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361 29.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363 30.刮板机运输管理规定378 31.皮带机运输管理380 32.提升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和连接装置检查试验制度381 33.蓄电池牵引电机车运行管理制度382 34.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391 35.无极绳绞车管理制度392 36.矿灯超市管理制度396 37、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398 38.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01 39.设备停用、报废管理制度402 40.机电矿长管理制度406 41.机电副总工程师管理制度408 42.机电运输部经理管理制度409 43.机电运输部副经理管理制度411 七、财务部管理制度413 1.资金支出管理制度413 八、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414 1.薪酬管理制度415 2.员工招聘、录用与管理任免制度420 3.员工培训制度427 4.人事档案管理规定431 5.人事考评制度433 6.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36 7.考勤管理制度440 8.社会保险及福利管理制度442 九、后勤部管理制度443 1.浴室管理制度443 2.浴室更衣室消毒管理制度443 3.职工澡堂更衣柜使用管理制度444 4.职工澡堂吊篮使用管理制度444 5.清洁工管理制度445 6.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445 7.燃气锅炉房管理制度447 8.锅炉维修保养制度448 9.安全消防管理制度449 10.设备维护实验制度449 11.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制度450 12.司炉工交接班制度451 13.巡回检查制度452 14.要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452 十、综采队管理制度453 1.采煤机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53 2.液压支架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54 3.三机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55 4.胶带输送机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55 5.电气设备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56 6.乳化液泵站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457 7.设备包机制度457 8.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制度458 9.电气设备管理制度458 10.电缆悬挂管理制度459 11.电气试验制度460 12.绞车管理制度461 13.机电设备润滑管理制度462 14.机电设备巡回检查制度462 15.井下运输系统管理制度463 16.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464 17.井下喷浆设备、电缆防护管理制度472 1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473 19.矿灯房管理制度476 20.机电考核管理办法478 21.机电设备管理办法481 22.机电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实施细则495 23.电缆管理制度497 24.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505 25.工具管理实施细则507 26.顶板管理制度509 27.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复审、贯彻实施制度530 28.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536 29.变化管理制度539 30.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制度544 31.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564 32.文明生产管理制度566 33.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567 十一、综掘队管理制度568 1.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568 2.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571 3.安全隐患排查考核制度573 4.机电设备检修制度573 5.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575 6.学习培训制度576 7.安全承诺制度578 8.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579 9.安全绩效考核、工资分配制度579 10.师徒弟制度584 11.劳动纪律制度586 12.安全举报制度588 13.班组长选举任免制度589 14.群监员选聘制度和岗位职责590 15.合理化建议制度592 十二、机电队管理制度593 1.机电队队规593 2.机电队考勤管理制度594 3.机电队跟班、值班制度594 4.机电队班前会管理制度595 5.机电队请、销假管理制度596 6.机电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96 7.机电工种持证上岗制度597 8.机电队奖惩制度597 9.宿舍管理制度598 10.要害场所管理制度599 11.交接班制度600 12.设备包机责任制601 13.巡回检查制度602 14.管理干部上岗查岗制度603 15.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03 16.变电站定置管理制度604 17.变电站微机管理制度605 18.变电站巡视检查制度606 19.两票管理制度607 20.停送电制度608 21.设备检修制度610 2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10 一、煤矿管理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适应现代化煤矿发展的新要求,创新煤矿管理,规范矿安全办公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制度。 二、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部门、有关部室、区队负责人参加。 四、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 2、听取有关单位和部室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监察情况汇报; 3、研究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月度安全工作重点; 4、分析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人员,明确整改期限;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五、矿办公室、安全监察部负责矿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 六、有关部室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七、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会议中严禁接打电话,手机设置为振动状态或关机;会议严禁迟到早退;违反上述任意一条,罚款100元。 九、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解释权属麦地掌煤矿。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麦地掌煤矿安全专项费用按国家统一标准提取。 三、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矿井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五、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的相关责任单位,矿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范围 1、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热害、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2、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七、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八、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 九、安全副矿长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财务部是计划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他业务部室参与矿井计划的执行工作,并对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十、安全副矿长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是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十一、经矿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 十二、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矿批准后执行。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能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十三、财务部应有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报表。 十四、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十五、集团公司及矿安全监察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由矿长组织,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期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各类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井上下各施工地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 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7、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情况; 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问题整改单,被检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写清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经安全监察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未按“五定”原则进行落实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本矿安全技术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2、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 3、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矿井采区设计、重大系统调整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的鉴定结果。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2、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采区设计方案。 4、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 6、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 8、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9、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10、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 11、在有水、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 12、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13、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 1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15、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6、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17、井筒治理方案设计。 30 18、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9、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 20、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21、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室)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总工程师审批。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时,必开采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9、工作面设计,报总工程师审批。 10、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11、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2、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13、巷道贯通措施,报总工程师或审批。 14、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总工程师审批。 15、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16、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其他通风方式,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17、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1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后,进行处理。 19、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20、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 2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22、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23、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24、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总工程师审批。 25、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总工程师审批。 26、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27、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 28、在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 29、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 30、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 ① 接近淹没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②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④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水体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⑤ 接近有出水可能原有的钻孔时; ⑥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⑦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31、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32、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33、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需要分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4、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 36、斜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7、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5.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本矿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管理网络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属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中器材是指与设备配套的钢丝绳、胶带和电缆等。 第二章 设备购置 第四条 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非淘汰型产品。 第五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七条 逐级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矿用设备购置计划先报送机电处,由分管设备的副矿长主持审查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矿井设备主管部门 1、单台价值1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机电副矿长审批。 2、单台价值1万元至十万元以内的设备和特种设备,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矿长审批。其他金额较大的设备购置,由企化部、机电部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机电负责人负责 1、单台价值1万元以上设备和特种设备的论证,报矿分管领导审批。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四大运转系统、供电系统、井下主煤流系统、选煤系统、储装运系统等)装备的技术论证,报矿领导审批。 3、其他需论证并向矿分管领导报批的设备和项目。 第九条 单台设备价值在1万元、成套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购。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遵照审批后的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各分管处室和区队要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处、企化处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章 设备使用、维修 第十二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各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机电矿长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矿井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 第十八条 矿井要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设备大修理计划。凡本矿或相关业务部室或区队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 第十九条 设备外委大修理应填写“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报集团公司机电部门审批(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修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大修理)。 第二十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机电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 第二十一条 单台修理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集团公司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并参与验收。集团公司参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大修理的验收。 第四章 设备检查、测试 第二十二条 合理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十三条 矿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天数每年不得少于12天;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如有变更,必须填报由机电副矿长签名的停产检修时间变更申请表,提前7天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机电部要有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机电部负责制定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机电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停产检修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或有重要检修项目的检修计划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已审定的检修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经矿分管矿长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八条 每次检修后,机电部要进行检修总结,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公司。 第二十九条 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矿井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矿井固定设备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 提升机系统、空压机性能每年测试一次;通风机通风网络测试每三年测试一次;矿井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后均需进行测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五章 设备调剂 第三十四条 为了优化设备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集团公司对闲置设备实行调剂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以下设备列入闲置设备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 2、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本矿不再使用的设备。 3、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 第三十六条 对需调剂的闲置设备,由矿企划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转让报批单,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设备更新报废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 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设备。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八条 设备报废程序 1、单台净值1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废设备明细表报企化处备案。 2、净值1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各单位填写设备资产报废申请书及报废设备明细表,报矿企化部、机运部。 3、矿分管领导组织机电、财务人员组成设备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钢丝绳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新购置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 第四十条 提升钢丝绳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隔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四十一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 申请继续使用的在用钢丝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必须小于下列数值 1、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为10%。 二、提升机钢丝绳直径减小的数值小于10%。 三、钢丝绳在运行期间未出现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所造成的损伤。 四、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Ⅱ级锈蚀。 五、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Ⅲ级锈蚀。 六、钢丝绳经探伤监测,无异常现象。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在用钢丝绳,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检查的鉴定意见和钢丝绳运行现状检查记录以及对钢丝绳继续使用期间进行维护监测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钢丝绳进行现场检查,会审后提出是否继续使用及确定继续使用期限的具体意见,行文报批。 第四十四条 矿对继续使用的钢丝绳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实行专人专职检查制度。检查时间间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每五天一次;机电主管领导每十天一次;机电副矿长每月组织机电等部门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处理意见书面通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章 胶带和电缆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入井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必须由物资供应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采购,严禁使用以任何形式从任何渠道自行进货。没有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采购;厂家资料不全以及阻燃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接收,更不得发放入井。 第四十八条 入井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的采购、检验与使用应符合行业标准。 第四十九条 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到货后,由物资供应部门按每一合同的每一品种规格截取试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后方可发放。 第五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发放胶带或电缆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关厂家资料和阻燃性能检验报告。 第五十一条 没有厂家资料、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没有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的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使用单位不得领取,更不得入井使用。 第五十二条 电缆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6.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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