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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亨煤[2020]149号 关于赋予职工制止不安全行为权利的通知 矿所属各单位、区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的有关要求,从基层提升不安全行为的管理,调动班组、区队主动管理不安全行为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领导研究决定,特赋予全矿每一名职工制止不安全行为的权利,具体如下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停止作业;遇到上级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发现其他职工有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时,有权制止并停止其工作;对科室、区队在工作安排上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 (此页无正文) 2020年7月1日 报 送矿所属各单位、区队 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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