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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 二 0 二 0 年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行政处罚3 第三章 各专业“三违”考核实施细则4 第一节 安全管理部分4 第二节 采煤管理部分11 第三节 掘进管理部分20 第四节 一通“三防”管理部分25 第五节 机电管理部分35 第六节 运输管理部分41 第七节 地测防治水管理部分48 第八节 信息调度管理部分51 第九节 监测监控部分56 第十节 井下爆破与火工品管理部分62 第十一节 安全培训管理部分69 第十二节 后勤管理部分71 第十三节 职业卫生管理部分76 第十四节 环境保护管理部分78 第十五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部分80 第四章 附 则82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为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 2 条 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 3 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矿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规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 4 条 跟班领导或队(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 5 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 6 条 实行“三违”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 7 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 8 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素质、系统”的原则。 第 9 条 按照每次违章人员罚款金额的 “三违”检查人员的要求;完不成任务的,严重“三违”每缺一个从工资中扣除 200 元,一般“三违”每缺一个从工资中扣除 100 元,安全科、综合办做好记录,由领导审批上报财务科结算工资。连续两月完不成任务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 10 条 对于“三违”行为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公司公示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 11 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全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 12 条 每月月底及时对“三违”进行统计、汇总,预期未完成的第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以上的按照“三违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 13 条 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 14 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识到隐患不整改组织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考核或免职处理。 第 15 条 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停班、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要害岗位主要通风机房、井上下变电所、火工品库、充灯房、检身站、空压机房、绞车房、水泵房、煤仓放煤点、狭窄有限空间施工、登高作业区域等重要岗位;特殊工种安全员、瓦检员、电气工、监测监控工、绞车司机、爆破工、探放水工、采掘机司机)。 第 16 条 因个人“三违”行为造成的各类人身事故、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三违”人员实行连带考核,按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专业“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部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 第 17 条 人为故意造成三违的,处罚 1000 元。 第 18 条 采掘机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处罚 200 元。 第 19 条 相关专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处罚 200 元。 第 20 条 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处罚 200 元。 第 21 条 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处罚 1000 元。 第22条 在现场跟班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及时落实处理就离开的。处罚200元。 第 23 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 200 元。 第 24 条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 200 元。 第 25 条 造成各类事故隐患后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处罚 200 元。 第 26 条 未落实一工程、一措施、一监督、一验收的,处罚 200 元。 第 27 条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处罚 500 元。 第 28 条 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处罚 500 元。 第 29 条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假检、脱岗,假汇报的,处罚 200 元。 第 30 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处罚 200 元。 第 31 条 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部门汇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 第 32 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 第 33 条 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施工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300 元。 第 34 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 第 35 条 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 第 36 条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生产材料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 第 37 条 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100 元/人并扣除当日工资。 第 38 条 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500 元/人,并根据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停班、开除等行政处罚。 第 39 条 指挥特种作业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 第 40 条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10 米范围内),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 第 41 条 酒后上岗或班中喝酒的,处罚相关责任人 200 元/人,并立即停止当班作业。 第 42 条 出现轻伤事故处罚当事人 200 元并连带班组长 200 元,影响次日上班的翻倍处理当事人,累计到 5 日不能上班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第 43 条 带班领导对井下作业地点每月未达到全覆盖检查的,处罚 1000元。 第 44 条 私自携带烟火、手机、电子手表下井的,处罚 200 元。连带处罚检身员 50 元。 第 45 条 井下随便拆卸矿灯、自救器的,处罚 200 元。 第 46 条 违反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处罚 200 元。 第 47 条 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48 条 员工上班期间打盹、睡觉的,处罚 200 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 49 条 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处罚 50 元。 第 50 条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处罚 30 元。 第 51 条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 处罚 20 元入井人员;不系帽带、矿灯不在安全帽上戴的,各罚款 10 元。 第 52 条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处罚 50 元。 第 53 条 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处罚 50 元。 第 54 条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处罚 50 元。 第 55 条 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处罚 50 元。 第 56 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处罚 50 元。 第 57 条 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处罚 30 元。 第 58 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的,处罚 50 元。 第 59 条 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处罚 50 元。 第 60 条 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 20 元。 第 61 条 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处罚 30 元。 第 62 条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处罚 30 元。 第 63 条 井下如发现有闲置牌板的,有一块处罚部门领导 20 元。 第 64 条 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处罚 20 元。 第 65 条 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矿灯及自救器的,除照价赔偿外,罚 50 元。 第 66 条 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处罚 50 元。 第 67 条 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处罚 30 元。 第 68 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处罚 20 元。 第 69 条 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 50 元。 第 70 条 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处罚 50 元。 第 71 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教育,处罚 50 元/次。 第 72 条 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处罚 50 元。 第 73 条 公司各种会议(班前会、调度会、安全例会等),各种活动(安全月、观摩会、安全大检查、警示教育、各种培训等)要求参加的人员必须参加,迟到 10 分钟之内,罚款 30 元,无故不参加罚款 50 元。 第 74 条 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处罚 50元。 第 75 条 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调度会议精神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处罚 50 元。 第 76 条 没有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未落实领导指示的,处罚 50 元。 第 77 条 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处罚主管领导 50 元。 第 78 条 内部电话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号码牌的,处罚 20 元。 第 79 条 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处罚 50 元。 第 80 条 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而且没有记录的,处罚 50 元。 第 81 条 跟班结束后在调度会未及时汇报井下安全生产情况的,处罚 50元。 第 82 条 井下各类图牌板、记录等每发现一处错误罚责任人 20 元,人为损坏图牌板每块处罚责任人 50 元;所有文字资料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每种每次罚款 50 元。隐患排查台账、整改落实表有一处未签字,处罚 30 元。 第 83 条 上岗期间打盹,迷糊按一般睡岗,处罚 50 元。 第 84 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有一项不符合,视为没有安全确认,对确认人员处罚 50 元/项。 第 85 条 入井人员入井时领灯、入井记录填写与实际不符的每人每次处罚50 元。 第 86 条 各级跟班人员、安全员、瓦斯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矿领导跟班不交接班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87 条 一般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罚款 30 元;未随身携带应急处置卡,危险源辨识卡罚款 20 元。未按规定办理入井证擅自入井处罚责任人50 元。 第 88 条 入井人员不穿反光工作服或其他防护设施的,自救器携带不规范的,处罚 50 元。 第 89 条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等非防爆电子产品。否则,每项罚款 50 元;带手机入井者罚款 100 元,检身员未及时制止上述违章人员入井,一次罚款 50 元。 第 90 条 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不及时处理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91 条 手指口述不会或不会使用自救器的,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手指口述、自救器不熟练者每人次罚款 20 元。 第 92 条 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 1 米防护栏,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93 条 安全科负责监督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人 100 元/条;到期已整改未签字销号的,罚责任人 50 元/条;隐患到期假整改(未整改已签字)罚责任人 100 元/条。未组织进行整改和复查的,处罚 100 元。隐患排查后,负责人主动到安全科隐患排查通知单签字,否则每人每次处罚 50 元。 第 94 条 采掘作业场所没有技术管理牌版缺一项处罚 30 元;未及时更新一项处罚 20 元。 第 95 条 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按照操作要求告知相关责任人员就开始操作,处罚 50 元。 第 96 条 所有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卡(或没电不显示不汇报),罚款 100 元/人次。 第 97 条 压风、供水管路及自救箱缺手柄,一处罚相关责任人 30 元。压风、供水箱无风无水,卫生差,处罚责任人 30 元。 第 98 条 管理人员坐岗,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普通工人坐岗,每人每次罚款 30 元。 第 99 条 地面各岗位人员上岗期间玩手机,处罚 50 元/人。 第 100 条 井下工人消极怠工一经发现处罚 50 元/人。 第 101 条 擅自挪用或每损坏消防器材一件,除照价赔偿外并处罚 30 元。 第 102 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或吊挂避灾路线牌的,处罚 50 元。 第 103 条 地面消防重点场所严禁吸烟,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04 条 检身员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在 1 小时内与调度室、充灯房进行三对口签字确认。否则处罚 50 元。 第 105 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和修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处罚责任人 100 元。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职工上岗的,处罚 50元。 第 106 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处罚 50 元。 第 107 条 在电气设备上休息的,处罚 50 元。 第 108 条 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处罚 50 元。 第 109 条 设备运行前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处罚 50 元。 第 110 条 巷道顶板离层仪、锚索压力表、牌板污迹严重;影响观察的每个块)处罚分管人 20 元。 第 111 条 岗位人员随身不携带危险源辨识卡、应急处置卡的,每次处罚30 元。 第 112 条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知应会、自救器使用等不熟练的,每次处罚 20 元。一句不会的每次处罚 50 元。 第 113 条 井下各类图牌板卫生差的,处罚责任人 30 元/块。 第二节 采煤管理部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 第 114 条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低于 1.8 米,宽度小于 0.8 米,罚责任队组 200 元。(过断层、特殊条件的除外)。 第 115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两顺槽超前支护距离小于 20 米的,每缺一排单体柱处罚责任队组 200 元。 第 116 条 综采工作面机头、机尾、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每项罚责任队组 200 元。 第 117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 10 ㎡,不立即采取措施的,罚队组 200 元。 第 118 条 进入煤壁作业不按措施施工的,罚款 200 元。 第 119 条 人员进入采空区作业,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120 条 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罚责任人 200元。 第 121 条 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在设备运行状态下转动部位处理堆煤和浮煤,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122 条 输送机运行时,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123 条 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124 条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两顺槽提前回柱的,每次罚责任人100 元。 第 125 条 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在停机检修时,不停上一级电源、不拉离合器的,不闭锁溜子的,罚当班司机 100 元。 第 126 条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没有敲帮问顶工具,施工过程中存有悬矸、危岩的,罚负责人 100 元。 第 127 条 综采工作面拉架时歪倒迈步梁和单体柱的,罚款责任人 100 元。 第 128 条 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责任人各 100 元。 第 129 条 综采工作面两巷放顶时,没有班组长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罚队组 100 元。 第 130 条 人为损坏矿压观察装置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31 条 综采工作面采煤拉架时,有损坏电器设施、监控线路的,没有及时汇报处理,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32 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或单体支柱支护不执行先支后回的,罚责任人100 元。 第 133 条 有伞檐不处理而继续施工,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34 条 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35 条 采煤机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时,继续割煤,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36 条 人员进入机道或跨越运转设备时,不停机闭锁,罚责任人 100元。 第 137 条 拖移转载机时,施工人员站在危险范围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38 条 溜子运行中处理漂链,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39 条 检修系统管路时,不停泵,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40 条 更换液压原件时,未释放管内压力或释放方法不正确,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41 条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贯彻就施工作业的,罚责任队组 100元。 第 142 条 综采工作面处理冒顶、过断层、过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没有按措施要求作业的,罚责任队组 100 元。 第 143 条 挂梁时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进行安全确认 ,罚责任人 100元。 第 144 条 不配备乳化液浓度配比测试仪,加设乳化液后不使用折射仪检测配比浓度,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45 条 综采工作面两顺槽不进行退锚索和锚杆的,且造成 10 ㎡悬顶,每根罚 100 元。 第 146 条 综采工作面回柱绞车压柱不齐、压柱打设不牢,无防倒带,回柱绞车没有专用钩头,每项罚 100 元。 第 147 条 综采工作面每班定期冲洗支架煤尘,不冲洗的,罚当班班长 100元。 第 148 条 回柱放顶不先清理好退路,或退路不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49 条 综采工作面拉移顺槽设备列车时,设备列车连接不使用标准销、链,在斜坡上设备列车无支杆、道卡的,每项罚队组 100 元。 第 150 条 综采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察或无压力表的,罚责任人100 元。 第 151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巷切顶柱无戗柱,不完好柱,罚责任人 100元。 第 152 条 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造成漏顶,罚跟班班长 100 元。 第 153 条 综采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不足,罚队组 100 元(矿上未配备除外)。 第 154 条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情况下采用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部完好的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打替柱,否则,罚责任人 100元。 第 155 条 移动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柱时,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支护原则,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 156 条 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停机时,采煤机停机位置支护必须到位,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57 条 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下班停工后未断电,罚责任队组 100 元。 第 158 条 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工有站在转载机敞开槽单边沿上操作单体柱、吊挂防倒带等行为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59 条 综采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罚跟班班长100元。 第 160 条 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1 条 采煤机开机时带负荷,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2 条 采煤机停机时滚筒不落地,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3 条 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4 条 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5 条 采煤机割煤后拉架跟不上,护帮板打不到位,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6 条 两端头提前移切顶柱、密集柱和回梁回柱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7 条 人员登上滚筒更换截齿,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8 条 采煤机截齿丢失、磨损严重,未及时更换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69 条 综采工作面回柱时,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170 条 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的,罚责任人 100 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 171 条 乳化液浓度配比不达标,乳化液浓度配比记录不填写,罚责任 人 50 元。 第 172 条 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泄压,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73 条 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时,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74 条 综采工作面后溜机尾电机、减速器被掩埋严重影响通风散热的,支架尾梁与电机、减速器之间高度不足 50cm 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75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过桥不按规定固定或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罚跟班班长 50 元。 第 176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及超前支护缺单体柱的,每根罚责任人 50元。 第 177 条 综采工作面备用物料必须分类码放在超前支护以外,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78 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 元。 第 179 条 遇到单体柱被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80 条 综采工作面机组无喷雾作业或喷雾故障不及时维修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81 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罚跟班班长和责任人各 50元。 第 182 条 采煤机司机将离合器手把用铁丝捆绑,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83 条 综采工作面信号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84 条 交接班时,工作面浮煤未清理干净,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85 条 综采工作面物料管理混乱,随意丢弃物料,闲置物料或设备、设施不按要求回收的,罚班长 50 元。 第 186 条 跑、冒、滴、漏现象不当班处理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87 条 综采工作面下班前未关闭风水管,罚班长 50 元。 第 188 条 综采工作面使用新防倒带拖拉、起吊、吊挂设备、设施,使防倒带反光层破损,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89 条 综采工作面收尾不到位,文明生产不合格,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90 条 采煤队各班组调整人员未及时通知生产技术科,导致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贯彻学习人员未及时更新,罚责任人 50 元/人。 第 191 条 拉移运输机头时,不用液压缸,而用单体柱顶移,罚责任人 50元。 第 192 条 注油时,不使用过滤器,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93 条 综采工作面采后不及时移架,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340mm)的,罚责任人 50 元/架。 第 194 条 单体柱、防倒绳保险销不起作用,保险销的挂钩不在网片十字处的,罚责任人 50 元/处。 第 195 条 综采工作面供液系漏液,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96 条 综采工作面倒架、走斜、漏液,不采取措施,罚责任人 50 元/处。 第 197 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98 条 支架顶梁接顶严实,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199 条 安全阀在规定压力不能启动时,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0 条 综采工作面伸缩梁未伸到位或护帮板未按规定贴帮,罚责任人50 元/架。 第 201 条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油缸泄压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2 条 综采工作面过渡架防倒油缸未使用 2 根防倒带与支架连接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3 条 割煤时采煤机前方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未收回或收回不及时,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4 条 采煤机停机后,手把不打到零位,不切断电源,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5 条 下端头迈步梁倒悬梁支设,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6 条 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或端头支护单体柱间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要求,罚责任人 50 元/处。 第 207 条 综采工作面两顺槽支护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措施,缺硬连接、防倒绳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08 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和作业规程复审意见贯彻学习负责人不认真组织,贯彻学习不到位,罚责任人 50 元。被贯彻学习人员不认真学习,签字代签,罚责任人 50 元/人。 第 209 条 综采工作面支护不得使用坏梁、坏柱,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0 条 注液枪及管子不按规程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1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2 条 单体支护不规范,迎山角不足,存在明显退山现象,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3 条 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4 条 超前支护未使用硬连接或硬连接不合格,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5 条 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乳化泵卫生差,管理牌吊挂乱,罚责任人50 元。 第 216 条 乳化液泵站长流水,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7 条 采煤机割煤时留顶底煤或割顶底板,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8 条 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启动不发送信号,未接受返回信号开机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19 条 刮板输送机、转载机搭接不合理,未及时处理,造成拉回煤,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20 条 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21 条 设备管理牌版上的设备数量与实地数量不一致的,罚责任人 20元/处。 第 222 条 人员用手直接清理电缆夹中间的煤块,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23 条 闲置或备用油管不对管头保护的,罚责任人 50 元/处。 第 224 条 液压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时,不及时穿靴,罚责任人 30 元/处。 第 225 条 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超前支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26 条 综采工作面架间间隙超过 100mm,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27 条 综采工作面架间错茬超过侧护板 2/3,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28 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柱窝有浮煤,罚责任人 50 元/处。 第 229 条 支架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 80%,罚责任人 30 元/次。 第 230 条 限位装置使用后不及时复位,罚责任人 50 元/处。 第 231 条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刮板机、破碎机、转载机等使用 U、D、B等型销子的部位,无销子、未使用专用销子、销子变形和销子不露头的现象,罚责任人 10 元/个。 第 232 条 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复位,罚责任人 10 元/处。 第 233 条 移架过程中不开架间喷雾,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34 条 更换支架液管后,U 型销子插不到位或使用单腿销、异形销,罚责任人 10 元。 第 235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的,罚责任人 30 元/处。 第 236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迈步梁支设不规范,支柱距π型梁端头小于 10mm,罚责任人 30 元/处。 第 237 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使用缺少一个以上柱爪的支柱,柱芯未复位的,罚责任人 30 元/根。 第 238 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回柱放顶后挡矸网和警示标识未及时恢 复或者固定不牢固,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39 条 采煤机割煤时顶底板割不平或出现台阶,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40 条 端头割煤时,工作面和顺槽顶、底板过渡段未割平缓、不衔接,罚责任人 30 元。 第 241 条 推溜时刮板链弯曲度过大,溜子推移步距不一致,罚责任人 30元。 第 242 条 转载机桥槽下方浮煤、皮带机头储带仓内浮煤、涨紧绞车附近煤泥未及时清理或者清理不到位,罚责任人 30 元。 第三节 掘进管理部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三违”行为 第 243 条 掘进工作面不经总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罚责任人 200元。 第 244 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不执行“掘一排支一排”或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245 条 掘进机开机前不发警报,未确认两侧及前方人员是否撤离,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246 条 掘进工作面停机和下班未将截割头落地,未加盖护罩,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247 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 200元。 第 248 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未及时前移,木板未使用木楔与顶板接实,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249 条 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否则,罚队组 100 元。 第 250 条 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原则,锚杆操作工操作时必须面向迎头,不得站在空顶处作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51 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52 条 倾斜巷道维修时,不按照措施规定施工,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53 条 锚索末端未打入硬岩 3m,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54 条 掘进机在不闭锁状态换截齿,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55 条 开皮带不打信号,开动设备时不进行点动,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56 条 掘进工作面割完煤后不进行敲帮问顶,直接进入工作面作业,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57 条 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罚责任人 100元。 第 258 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处。 第 259 条 掘进工作面巷道超高、超宽,罚责任人 100 元/处。(特殊情况除外) 第 260 条 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吊环螺丝老化、托盘损坏),罚责任人 100 元/处。 第 261 条 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罚责任人 100元。 第 262 条 掘进工作面涉及上棚梁时,必须使用棚梁防坠绳,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63 条 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64 条 掘进工作面围岩破碎未按规定支护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65 条 掘进工作面煤层厚度发生变化而不及时汇报,且进行支护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66 条 上山掘进时,掘进机停机司机不打开后支撑,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67 条 局部架棚巷道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作业的,罚责任人 100元/处。 第 268 条 骑在风钻上打眼,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69 条 干打眼,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0 条 掘进工作面顶、帮同时支护,距离小于 3m,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1 条 锚杆不及时紧跟工作面,超循环作业,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2 条 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煤、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3 条 巷道维修或拉运设备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防护措施不落实,导致损坏的,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4 条 掘进机机载传感器失效,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5 条 喷浆料管堵塞后,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对人,罚责任人 100元。 第 276 条 喷浆巷道未按规定做喷浆试块,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7 条 喷浆厚度不够,一次成巷不达标准,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78 条 掘进机司机不按规定切割程序割煤,超、欠挖严重,罚责任人100 元。 第 279 条 人员站在掘进机上时,摆动掘进机,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80 条 割煤时,掘进机司机将身体部位伸出操作台,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281 条 掘进机割煤后退机达不到规定距离,罚责任人 100 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 282 条 掘进工作面用支护锚杆、锚索起吊设备或其它重物,罚责任人50 元。 第 283 条 掘进机下班停工后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断电,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84 条 用钻机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两侧有人员作业,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85 条 掘进机警铃不响、照明灯不亮、急停装置不起作用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86 条 掘进巷道距工作面迎头 50m,皮带机头 50m 范围内,每班开工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87 条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配备力矩扳手,罚队组 50 元。 第 288 条 班组长未执行班前会安全注意事项的,罚班长 50 元/次。 第 289 条 浮煤磨底皮带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90 条 架棚出现前仰、后翻、叉角不及时处理,罚责任人 50 元。 第 291 条 锚杆支护时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 50元/根。 第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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