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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区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负责责任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天组织管理、技术人员对区域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抓好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组织制定防范措施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及时向有关业务科室和安全管理科反馈; 3.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认真分析,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达标的规范管理,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 4.及时向督办人、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二十八、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1.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是本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1)认真贯彻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和施工程序,严格按标准施工; (2)负责本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到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确认无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3)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4)在作业中经常排查事故隐患,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现场遇有危及人身的隐患,应先撤出作业人员,处理后再作业。 2.搞好现场管理和设备管理。 (1)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人员,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完成任务等情况; (2)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做好薄弱人物排查,负责职工现场人身安全; (3)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坚持日、旬、月检制,专人负责; (4)检查设备运行保养情况及记录填写情况,并在各种检修记录本上签字。 二十九、各岗位职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等随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2.在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当班能处理的必须现场处理,不得推迟,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现场无法处理的事故隐患及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当班跟班干部,待事故隐患消除或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 3.严格执行规程措施,按章操作。有权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工人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合理整改措施、建议并参与整改; 5.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工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矿安全科进行举报; 6.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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