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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制度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报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地震发生在相邻省份时,相邻各省根据地震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适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各级地震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测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由应急管理部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发生后,地震局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应急管理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工信、交通、民政、水利、住建、教育、卫健、自然资源、民航、铁路、能源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通报应急管理部。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城乡住房建设、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地震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自然资源部、民航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 (2)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4)应急管理部第一时间联络灾情速报员并派出前突侦查小队,协助保障公网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部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军队工作、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救治、监测评估、生活物资、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恢复重建、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等工作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和抢险救援队伍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部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中央救灾物资,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监测评估、生活物资、医疗救治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安排救灾资金、受灾群众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启动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总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中国气象局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应急管理部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国家海洋局、军委联参作战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组织物资援助和捐赠。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受灾情况。视情向台湾灾区表达慰问。根据台湾救灾需求,上报国务院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红十字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协助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事宜。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由应急管理部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10.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自然资源部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4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应急管理部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5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反应等情况报国务院,必要时,经审批后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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