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3、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4、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5、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6、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 7、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8、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9、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11、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12、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13、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 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16、 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 17、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8、 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19、 规程规定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0、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1、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22、 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23、 抽放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者自动监测系统。 24、 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25、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26、 矿井应当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7、 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8、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29、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30、 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安全监控系统是发现系统故障和异常的重要手段。 31、 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1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局部阻力。 32、 井下风门每组不得少于2道,必须能自动关闭,严禁同时打开。 33、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巷道顶部和支架背板后面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34、 矿井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 35、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或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为高瓦斯矿井。 36、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开采前,煤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37、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中的最高风速为4m/s。 38、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39、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用通风方法不能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40、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4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瓦斯或煤尘爆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1次起爆。 42、 赋存在煤层孔隙中的游离瓦斯所表现出来的气体压力是煤层瓦斯压力。 43、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44、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45、 所有运煤转载点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应按规定至少设置2道风流净化水幕,其他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 46、 矿井防治自然发火工作,必须要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47、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装药、爆破。 48、 煤层注水主要是用来防尘的一项技术措施。 49、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瓦斯或煤尘爆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1次起爆。 50、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51、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52、 其他通风行人巷道允许的最低风速为 0.15 m/s。 53、 在标准大气压下,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发生瓦斯爆炸的瓦斯浓度范围为5~16 ℃。 54、 厚煤层或者煤层明显变厚时,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 增加 钻孔数量。 55、 抽采泵站司机要经过特殊工种培训持证上岗,按时检测、记录抽采参数和抽采泵运行情况。 56、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掘进机上应安设机载式甲烷断电仪,当其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报警,达到 1.5 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采煤机的电源,撤出人员。 57、 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回风口 10~15m 处。 58、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 99.9 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59、 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开采前,煤矿 总工程师必须组织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60、 机电硐室、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 温度 传感器。 61、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的气温不得超过26 ℃,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62、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被串工作面风机前3-5m,应安装甲烷传感器。 63、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 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64、 打钻时,如钻孔内水的压力突然增大,应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65、 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 66、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必须报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审阅签字。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分别是≥1.5CH4、≥1.5CH4 、 <1.5CH4 C。 68、 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69、 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煤矿井下环境监测用传感器,在距其1m远处的声响信号的声压级应不小于80dB,光信号应能在黑暗环境中 20m 处清晰可见。 70、 现场作业人员在钻进时,发现钻孔中意外出水,要停止钻进,不拔出钻杆,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71、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必须实现 风电、瓦斯电 闭锁。 72、 采用串联通风时,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断电范围是风流串入的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3、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源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Q与抽采率应达到如下要求当70m3/min≤Q≤100m3/min时,瓦斯抽采率应不低于60;当40m3/min≤Q≤70m3/min时,瓦斯抽采率应不低于50;当20m3/min≤Q≤40m3/min时,瓦斯抽采率应不低于 40 。 7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 进风巷道 或硐室中。 75、 抽采采空区瓦斯时,采取控制抽采负压措施的主要目的是 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 。 76、 设在回风流中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 甲烷断电仪。 77、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为 1.0 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78、 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 15天 至少一次。 7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 瓦斯 超限时实现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广播系统联合报警。 80、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81、 高瓦斯矿井应推广应用 高位 裂隙钻孔替代高抽巷。 82、 为及时监测回采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甲烷传感器应按设在距工作面煤壁≤ 10 米的位置。 83、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 安全监控管理部门 共同处理。 84、 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 ≥0.5 。 85、 瓦斯抽采系统中,必须有检测抽放管道的瓦斯浓度、流量、 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86、 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在煤矿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巷道交叉点、大巷每500 米、其它巷道每300米其它人员作业地点建立功能齐全的读卡分站。 87、 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88、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分别是 ≥1.0CH4 、 ≥1.0CH4 、 <1.0CH4 。 89、 瓦斯抽采泵房内必须有通往矿调度室的 电话 。 90、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 91、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 瓦斯浓度 。 92、 煤矿用粉尘浓度传感器采用数字显示,其单位为 mg/m3 。 93、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 10m 以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 94、 地面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 3m 。 95、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装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96、 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煤层瓦斯抽采设计组织施工。 97、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用通风方法不能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 98、 局部通风机应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且与 监测系统 联网;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 99、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每月 至少1次。 100、 瓦斯监测装置要优先选用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 101、 当电网停电后,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4h 。 102、 瓦斯抽放系统放水装置,是保证抽放系统正常运转,减少 抽放系统阻力,保证瓦斯抽放能力的一种装置。 103、 瓦斯抽采系统是治理矿井瓦斯的安全、可靠、高效的技术,所以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可靠性对其进行每班 检查。 104、 矿井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瓦斯、一氧化碳等数据应至少保存 2年 。 105、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8 m3/t。 106、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者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施工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 42~75 mm的钻孔排放瓦斯。 107、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 空气成分 。 108、 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安装监测监控 系统。 109、 矿井风流中,氨气浓度不超过 0.004 。 110、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一矿一策、 一面一策 ”的原则。 111、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 112、 矿井安全监控信号,直流模拟量优先选用的是 1~5mA 。 11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分站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 11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 20 。 115、 易自燃或自燃发火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的回风巷必须设置 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 。 116、 在向老空区打钻探水时,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 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11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 束管 监测及人工取样分析等手段开展自燃发火监测工作。 118、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分别是≥1.5CH4,≥1.5CH4,<1.5CH4。 119、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 浓度、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 120、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 ≥0.5% 。 121、 瓦斯抽采泵房及泵房周围 20m 范围内禁止有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 122、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开采前,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123、 瓦斯泵进、出口侧应设立放空管,当瓦斯泵因故停抽或瓦斯浓度低于规定时,抽采管路中的瓦斯可经放空管排到 大气 中去。 124、 分站至主站、分站至分站之间的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 10km 。 125、 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 参数 。 126、 影响瓦斯抽采的因素有煤层透气性系数、抽放负压以及瓦斯解析率。 127、 矿井安全监控信号,频率模拟量优先选用的是200~1000Hz 。 128、 严禁瓦斯管路与电缆同侧吊挂 并与带电物体接触。 129、 必须定期检查抽采管路质量状况,做到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露,并按时 放水和除渣 。 130、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 校准气样和空气样 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 131、 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安装放水器、除渣器、孔板流量计及监测装置等。 13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 风电、瓦斯电、故障 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 133、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在一般巷道中每隔100m,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 m设置一组支管和阀门。 134、 在煤层瓦斯赋存较高的区域施工瓦斯抽放钻孔首先就要做到 预防瓦斯喷孔 的措施。 135、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 开停 传感器。 136、 矿井地面消防水池要经常保持200m3 以上水量。 137、 凡长度超过 6m 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138、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与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方式为 两侧 敷设。 139、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抽放泵司机必须立即 向矿调度报告 。 140、 每一测风地点测风必须不少于 3 次,并取其平均值为所测定的巷道风速。 141、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供风量不得少 4 m3。 142、 甲烷传感器规定测量范围在0~1%时,其允许误差不应超过 0.1% 。 143、 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同侧悬挂时,要相距 0.3米 以上。 144、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 防火处理 ,并定期检查。 145、 必须每天检查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 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46、 施工瓦斯抽放钻孔时,当发生瓦斯抽放钻孔喷孔时应及时采取 及时连入抽放系统 。 147、 区域预测时,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倾向布置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不少于 3个 。 148、 瓦斯抽放系统是由瓦斯泵、抽放管路、安全装置、放水器和监测装置等部分组成。 149、 瓦斯抽采的目的是减少 和消除瓦斯威胁,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150、 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 1000m 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151、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152、 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53、 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 审批。 154、 井下实现采区 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55、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防爆门等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维修1次。 156、 矿井每 年进行 1 次通风能力核定,每 10天至少进行 1 次井下全面测风。 157、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58、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矿井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 4/5。 159、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 160、 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 m。 161、 矿井通风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162、 井下风门及采空区密闭每周、其他设施每月至少检查1次设施完好及使用情况。 163、 风门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深度应不大于10mm。 164、 预抽瓦斯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 13kPa。 165、 钻孔施工作业人员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自动报警器 。 166、 光学瓦斯检定器是由 气路 、 光路 和 电路 三大系统组成的。 167、 在瓦斯抽放工作中,一般有 抽放负压 、瓦斯流量、 瓦斯浓度 三个重要参数必须定期测定和掌握、控制。 168、 反映矿井通风难易程度的指标有 风阻 和 等积孔 。 169、 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 先抽后采 、 监测监控 、 以风定产 ”。 170、 抽放系统应定期测定瓦斯 流量 、 浓度 、 负压 等参数,泵站 每小时 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至少 每周 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观看U型水柱计时,要将水柱计 垂直 放置。 171、 矿井通风系统包含矿井 通风方式 、 通风方法 和 通风网络。 172、 局部排放瓦斯必须执行的三个原则撤人、断电、限量。 173、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 连续可靠 ,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 负荷侧 。 174、 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工作面安装和使用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 断电控制 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175、 为监测被控制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设备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176、 瓦斯检查员在分工区域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时,有权责令相应地点 停止作业 和 撤出所有人员 。 177、 矿井通风方法以风流获得动力来源不同,可分为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 178、 矿内气候条件是指矿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 风速 的综合效应。 179、 煤炭自燃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 常温氧化 阶段、 自热 阶段和 燃烧 阶段。 180、 煤矿粉尘中,尘粒直径小于 1mm 的煤炭颗粒叫做煤尘。 181、 矿井通风方式有 中央式 、 对角式 、 混合式 三种基本形式。 182、 生产矿井反风方式有 全矿井反风 和 局部反风 两种。 183、 采用集中式布置时,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30 米 , 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20 米。 184、 进风的下山巷道着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 风流紊乱 和 风流逆转 的措施。 185、 本煤层瓦斯抽放分 巷道法 和 钻孔法 两种方式。 186、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 甲烷断电仪 和 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的全部功能。 187、 根据引火的热源不同,矿井火灾一般可分为 内因 火灾和 外因 火灾。 188、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正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2 次,高瓦斯和突 出矿井中每班至少 3 次。 189、 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 24h 内封闭完毕。 190、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 1.0但不超过 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严禁 “一风吹”。 191、 “一炮三检制”就是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192、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 2mm 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193、 为防止雷电通过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引起井下瓦斯爆炸,系统必须具有防雷保护。 194、 专用回风巷是指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 195、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当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196、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参数。 197、 矿井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198、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199、 采煤工作面瓦斯主要来源于采落煤块、工作面暴露煤壁和采空区。 200、 矿井通风管理中的常见的五种图纸是指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 防灭火系统图 、瓦斯抽放系统图和 安全监控系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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